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及处理的几个问题

机关事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有哪些构成缴费比例~

关于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4〕1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省属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管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的工伤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将省属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属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使用工伤保险基金等情况对费率进行浮动。
三、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2014年按0.2%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用人单位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省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待遇核拨等经办业务。
五、用人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的范围、工伤认定程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及相关规定办理。
六、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其劳动能力鉴定由山东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办理。
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七、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及费用支付项目、渠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公布的上年度社会保险省级直管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标准执行。
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或需异地就医的,其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另行制定。
八、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工伤康复或必须安装辅助器具的,经山东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符合规定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九、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十、如工伤职工同时又符合其他相关公伤保障政策规定的,工(公)伤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其应享受的公伤待遇总额超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标准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予以补足。
十一、中央、部队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可参照本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驻济南以外省属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单位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执行参保地工伤保险政策。
十二、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30日。本通知施行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医疗待遇由省社会保险事业局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他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自2004年1月1日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2003-04-27)》正式施行。它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工伤保险与赔付已从原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与福利待遇的政策处理正式进行了国家法律调整的轨道,这是我国广大劳动者,企业职工的福音。目前在各地的社保除对各类企业的职工之外、对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甚至临时工、民工、失地农民也逐步纳入了社保,对这部分人采用“社保综合险”的方式纳入,综合险中包括了工伤险。但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广大人员的工伤保险以及处理尚未有相应的规定出台。谁也不能控制工伤只发生在企业之中,这就迫使我们不得不思考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发生工伤后怎么办这样一个现实而严峻的问题。 本文着重分析国家事业单位人员工伤的若干问题。 一、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其适用范围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军队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主要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人事部门以及军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依照国务院、人事部、国务院各部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规定负责审核、评定。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有人又称“公伤”,大致是“因公而伤亡”的缩称。这里大概可以概括为国家的人因国家公务或工作中所受伤残或死亡。“公”是个抽象概念,在其概念中包含最多的成份大体是国家性,如“公家”在百姓的心目中就是“国家”。又如“公诉”以国家公诉人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因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劳动者因工作或者在工作中所受之伤残、死亡或突发疾病而死亡的应统称为工伤,而不宜称之为“公伤”。 值得注意的是“因公死亡(人薪发[1994]48号)”应属于“公伤”之内,但它专指“死亡”,而不包括伤残。另外,还有“因公殉职”是指的因公牺牲。因公牺牲符合国家规定的由国家授予革命烈士。 现行企业劳动者工伤包括三个具体形态:(1)、因工负伤、(2)、因工致残、(3)、因工死亡。对于因工负伤、因工致残、因工死亡均必须经法定机构做出工伤认定,而对于因工致残还需要进行伤残评定与劳动能力鉴定。对于因工死亡还需要进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核定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而这些在现行事业单位工伤政策中均没有涉及。 【本文小结】 1、工伤:因工作或者在工作中所受之伤残或死亡的。统一使用“工伤”一词可以与《工伤保险条例》一致。 2、烈士:属于国家民政部的抚恤范围,由民政部对政策规定超过工伤保险幅度的部分进行抚恤。 二、原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事故的政策处理 长期以来,工伤事故处理的政策范围属于劳动福利待遇的范畴,企业劳动者伤死处理的政策文件多出于劳动部、而国家事业单位的政策就多出于人事部。由于政策具有容易及时调整的特点,以行政机关行政文件的形式下发具有较好执行操作性,因此可以说现行的职工伤亡政策是经过不断调整而被执行的。对于企业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制度我国各地早就开始试行,而国家事业单位人员工伤死亡政策现仍执行的是人事部、财政部人薪发[1994]48号《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其中关于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规定如下: 三、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 对于致残,按照国家有关优抚政策处理,其评残条件参照《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执行,评残程序、伤残保健金、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怃恤关系转移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89)财文455号)执行。各地实践中由人事部门、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批准、评定。 由于国家事业单位长期实行的是公费医疗,那么对于伤者的治疗,事业单位人员个人是不承担医疗费的。 三、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制度的现状 1、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 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而2004年上半年已完全过去,自《工伤保险条例》公布之日的2003年4月27日至2004年6月30日止,已过去一年又整整2个月,有关部门尚没有出台“具体办法”以及“工伤保险办法”,在此前还只能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2、实际上,不少地方、地区政府在与企业工伤保险制度建立试运行时,开始了国家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改革尝试,作为其配套政策,也出台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试行规定,这部分地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际上与企业劳动者实行了同一工伤保险制度。 四、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处理存在的问题 1、至今未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性的工伤保险制度,国家事业单位关于工伤方面的制度主要是一些零零散散、明显滞后的政策规定。 2、事业单位现行工伤规定滞后、模糊、零散,缺少法律规定进行调整的依据,且与企业工伤保险待遇相差悬殊。 3、职能不同的部门之间、不同行政区域之间、不同的事业单位之间,实行了不同的福利待遇政策,加之事业单位效益的差距更是加剧这种差别。 4、对于工伤认定的内容项目、条件、认定机构没有任何政策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执行原政策的状态下,对于工伤认定实际上是事业单位的主管国家行政机关予以认定,而不论从法律上,还是行政规定上,国家行政机关没有这样的职能。即便行政机关具有这项职能,随着而今后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与进入,这种职能也会随之消灭。 5、工伤人员在申请合法权益时,根本没有认定、实现其主张之门以及相应的程序,事业单位、行政主管机关也根本无法操作。 6、对于财政事业拨款的事业单位,若欲参加工伤保险其经费从什么项目列支没有规定。 7、对于已进行医疗费用改革的事业单位,工伤人员的治疗费用如何承担与支付没有规定。 五、国家机关及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处理的现状与问题 【现状】这里的其他事业单位,即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1、对于民办事业单位、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些单位理论上讲,不实行财政拨款收支,不实行国家政策调控,理应自行按在参加社保的同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或地方工伤保险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2、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也应由事业单位自行参加工伤保险。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办理,如下: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字34号)和国家有关优抚法规、政策处理,其评残条件与范围、伤残抚恤(保健)金标准、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怃恤关系转移等,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其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各地实践中由人事部门、组织部门、民政部门批准、评定,发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国家有关优抚法规、政策处理,其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按《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执行,评残程序、伤残保健金、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怃恤关系转移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执行。实践中,革命烈士由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审批、认定,发给《革命烈士证明书》;评残则由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省级民政部门作出批准、评定,发给《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国家有关优抚法规、政策处理,其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按《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执行,评残程序、伤残保健金、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怃恤关系转移按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抚恤办法》执行。实践中,革命烈士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审批、认定,发给《革命烈士证明书》;评残则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省级民政部门作出批准、评定,发给《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 (4)、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国家有关优抚法规、政策处理,其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按《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执行,评残程序、伤残保健金、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怃恤关系转移按照《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抚恤办法》执行。实践中,革命烈士由司法行政机关、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审批、认定,发给《革命烈士证明书》;评残则由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省级民政部门作出批准、评定,发给《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 (5)、现役军人(含文职官兵、义务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家有关优抚优恤法规、政策处理,其伤残等级、评残范围、审批程序按照《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民[1989]优字19号)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制定的《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执行,伤残抚恤金、伤残保健金、供养安置及家属抚恤等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实际工作中,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受伤由军队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

1.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是所有问题的前提,不申请工伤认定,就无法通过工伤获得赔偿,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职工个人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2.如受伤被认定为因工受伤,拿到有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
3.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然后按照伤残等级向用人单位索要伤残赔偿;
4.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一般由省级地方政策规定。比如:
《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的通知》
京劳社工发〔2005〕6号
《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亡)认定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人通[1999]169号)

公务员工伤怎么处理
答:与实行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同时,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逐步纳入工伤保险。再具体到贵州省下面的各个地级市,可能有些地方已经将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有些可能...

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发生了工伤该怎么办
答: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因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的,属于工伤,可以得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享受相关工伤待遇。机关及参照机关管理的事业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受伤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或者本省统一规定标准予以补偿,由本机关处理,费用由财政承担。相比之下,机关事业单位更有保障,补偿保障更...

事业单位的工伤是如何界定的?
答:现在事业单位职工和企业单位职工在工伤方面政策相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工)负伤致残的,在国家人事部没有制定新的标准之前,暂时参照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1989年4月15日民[1989]优字18号文《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例》执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

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发生了工伤该怎么办
答:机关单位的职工(公务员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发生了工伤后,要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向民政局申请“伤残公务员”的认定和等级鉴定。领取《伤残公务员证》后领取抚恤金。事业单位(非公务员管理的)的职工发生了工伤后,要依据《工伤管理条例》向社保局申报工伤、然后就是工伤认定,工伤等级鉴定...

公务员单位承担工伤费用的依据
答:公务员工伤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由所在单位申报政府支付。依据《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第四条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及评残办法予以评残。其伤残性质的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及处理的几个问题
答:2.如受伤被认定为因工受伤,拿到有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3.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然后按照伤残...

政府事业编干部工亡由谁认定,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答: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死亡待遇:(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

西安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鉴定实施细则的第三章 工伤认定
答: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工伤(以下文中出现的工伤属工〈公〉伤、职业病的简称)认定,按照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有关规定《陕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鉴定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陕人发〔2006〕157号)执行。凡在2006年11月15日...

政府事业编干部工亡谁来认定?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答: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死亡待遇:(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

辽宁省人事厅[2005]193号文件内容是什么?工伤补助有什么规定?
答:辽宁省人事厅文件 辽人[2005]193 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 :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的有关规定精神,在国家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办法出台之前,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鉴定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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