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工程不去预缴可以吗

~ 外地工程不去预缴可以。
根据目前的税法政策规则,作为异地工程上不一定必须要异地缴税的,起码在一个地级市内跨区或跨县已经不再需要在施工地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只需要在单位机构所在地正常申报即可。
外地工程预缴流程:
1、申请异地工程预缴税款: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工程建设、租赁开发情况,综合考虑法律规定、企业能力等情况,决定是否可申请异地工程预缴税款;
2、填写申请表格:纳税人填写《异地工程预缴税款管理申请表》提交资料,申请异地工程预缴税款;
3、审批手续:地税机关核实纳税人提交资料,审批结果由中心税务机关作出,审批费用由纳税人承担;
4、缴纳工程预缴税款:纳税人到账户中汇入相应税款,为异地工程建设付款,付款日期为申请工程预缴税款日期之后的 20个工作日内;
5、验收结果:验收结果由地税机关审核,经验收发票和工程完工验收后,即可办理预缴税款货款退还手续。
综上所述,预缴税款就是预先交纳税金,即实际纳税时间还没到,提前交了税金而已。而缴纳税款就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现的税款依法通过不同方式缴纳入库的过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及时足额缴纳应纳税款,以完全彻底地履行应尽的纳税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承包、转包、分包单位办理结算支付时,应当按照应税项目的税率计算纳税额。但是,涉及到异地承包的项目,应当在预付款等结算支付前,按照应税销售额的2%予以预征税款。

外地工程不去预缴可以吗
答:外地工程不去预缴是可以的,但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工程额、所在地区以及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等因素来判断。以下是3种不需要预缴增值税的情况:1、同一地级行政区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缴增值税。2、同一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可能无需预缴增值税。3、小规模纳税人季度...

外地工程不去预缴可以吗
答: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时,需要预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具体的预缴税款比例和时间要求,需要根据当地的税收政策和规定来确定。外地工程的税款需要预缴,纳税人应当按照当地税收政策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完成预缴税款的相关手续。

异地施工必须在施工地所在区预缴税款吗
答:需要在施工地所在区预缴税款。一、税法规定与异地施工预缴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当根据应税行为的发生地,按照规定的税率和计算方法,向应税行为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于异地施工的企业来说,其应税行为主要发生在施工地,因此通常需要在施工地所在区预缴税...

外地工程不去预缴可以吗
答:外地工程不去预缴可以。根据目前的税法政策规则,作为异地工程上不一定必须要异地缴税的,起码在一个地级市内跨区或跨县已经不再需要在施工地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只需要在单位机构所在地正常申报即可。外地工程预缴流程:1、申请异地工程预缴税款: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工程建设、租赁开发情况,综合考虑法律规定...

外地工程项目必须要在当地预缴吗
答:法律分析:是的,根据建筑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 (市、区)提供建筑服务,要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法律依据:《纳税人跨县 (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

外地工程忘了预缴税在本地交
答:综上所述,外地工程忘记在本地预缴税的解决办法包括按项目实际收入的0.2%计算税款,由总机构分配税额给项目部预缴,携带相关文件办理缴税手续,逾期未申报将面临最高一万元的罚款,确保税务合规并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法律依据】:《纳税人跨县 (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外地不预缴会有什么后果
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建筑企业跨地级行政区范围提供建筑服务未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

异地施工不预缴可以吗?
答:异地施工不预缴是不可以的!因为预缴是税法所规定的!是税费发生地的证明!

我是小规模纳税人,我在外地施工。一定要在施工地预缴税吗?
答:是的,建筑业需在施工地预缴增值税。因为按照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异地施工必须预缴税款吗
答:三、注册地为海南的,有特殊情况可以不预缴。 海南企业省内施工合同小于500万的不预缴。 自2020年6月1日起,海南省纳税人在省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且经营项目合同小于500万(不含)的,可不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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