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不属于医疗纠纷

~ 什么情况不属于 医疗纠纷 1、医疗意外 医疗意外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了不良后果,以及在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由此可以 看出,医疗意外的发生,并非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所引起,而是由于病员自身体质变化或特殊病情所导致,其发生不是医务人员通过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能够预见和 避免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33条规定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属于医疗意外。 2、医用产品损害 医用产品损害是指因医疗机构使用医用产品而导致了不良后果。在医疗过程中,经常需要使用植入人体内部的产品,常见的如骨折内固定材料,如果这类产品的质量、灭菌、生物活性等指标有缺陷,植人人体后就可导致不良的后果。 3、疾病的自然转归 疾病的自然转归,是指疾病经过治疗以后所达到的结果或指疾病自然发展的结果。在医疗实践中,某些疾病或疾病在某个阶段的治疗结果经常不为患者或患者的亲属所理解或接受,医务人员在整个医疗行为过程中均遵守诊疗规范,不存在任何过失。 4、非医疗意外 非医疗意外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或门诊诊疗)期间,由于非医疗活动即患者自己的行为或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的不良后果。如晚期癌症病人的自杀行为,这些非医疗意外的发生,并非由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行为所引起,而是由于患者个人的行为或第三者引起。 5、 非法行医 行为 非法行医行为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从事医疗活动,按照医师执业管理的规定,执业医师应当在规定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内执业。执业医师违反上述规定的也是非法行医行为。 6、医疗差错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虽然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而给病员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结果,但尚未达到《条例》中所规定的严重程度。有的学者认为,医 疗差错是指因诊疗护理过失使患者病情加重,受到死亡、残废、功能障碍以外的一般损害和痛苦。具体来说,医疗差错就是由于诊疗护理中的过失行为而给病员造成 低于四级 医疗事故 的损害结果。也就是说,医疗差错与医疗事故的行为性质是一样的,只是由于前者并未达到 法规 规定的严重程度,而不能被认定为医疗事故。医疗差错本身又分为严重差错与一般差错。 一般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务人员虽有过失行为,但尚未给病员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也没有任何不良后果。严重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 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的过失行为,给病员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延长了治疗期间,给病员带来了痛苦,但并未造成病员其他不良后果。 在医疗实践中,区分严重医疗差错与一般医疗差错的关键是对病员的身体健康是否造成影响,造成一定影响的,就属于严重医疗差错;未造成影响的,则属于一般医疗差错。 7、并发症 并发症是指某一种疾病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了与该种疾病相关的其他一种或者几种疾病的病理状态。这里所说的并发症,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一种疾病并发另外一种或者几种疾病,而后者的发生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因此,如果并非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过失所致,一种疾病并发另一种或者几种疾病所导致的不良后果,由于缺乏医疗事故的主观构成要件,不属于医疗事故。 归纳起来,并发症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后一种或者几种疾病的发生是由前一种疾病所引起的; (2)后一种疾病的出现具有突发性,即前后疾病之间不具有自然规律上的必然因果关系,只具有偶然的因果关系; (3)后一种疾病的出现并非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所导致。 8、患方不配合治疗 患方不配合治疗是指因患者及其家属的原因延误诊疗而导致了不良后果。在医疗实践中,经常出现某些患者及其家属在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程中,不如实地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症状、病史,或者不遵守医嘱服药,不接受做必要的检查治疗等情况。因此,使得医务人员在病人发生意外情况时无法顺利找到真实病因,以至于延误治疗或者抢救时机,给病人自身造成不良后果。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医务人员不具有主观上的过失,因此不构成医疗事故,自然也就不应当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9、非 人身损害 纠纷 所谓非人身损害纠纷是指医患双方争议的焦点不是诊疗护理引起的不良后果,而是其他非诊疗护理而导致的 侵权行为 ,如患者就诊时,医护人员态度生硬、收费不合理,医生违反保密义务,未经患者同意,在论文中提及患者的姓名和病情,泄露涉及患者隐私的信息,侵犯患者的隐私权,造成患者的名誉受损等等。 医疗纠纷,涵盖了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意外、并发症和产品质量、疾病自然转归等,而医疗事故是主要构成部分。在许多的医疗事故中,对患者的人身损害的因素除了一些不可预见的医疗风险因素外,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仍为是主要因素。如何避免这些风险因素,关键还在医务人员。在现实医患关系中,患者由于对医学知识的缺乏,治疗方案完全由医生单方面制定和实施,患者仅仅是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常常只是按医务人员的要求配合检查治疗,有时甚至处于意识不清、昏迷状态,连配合的能力都没有,任由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处理。所以,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 中的责任是非常重大的,任何轻微的疏忽都可能导致严重的 医疗损害 结果,如何做到有责任心,避免疏忽,关键在于有无尽到注意义务。 在临床医疗工作中,无论是手术、药物疗法,医疗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侵袭行为,基于保护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应做好知情同意。知情同意包含两个层面:第一是 “知情”,即病患及其家属有了解病情的权利,医师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告知应作广义理解,除应当告知病患的病情外,还应当告知目前常用的治疗方法,和前沿实 验性的、探索性的诊断治疗方法,以及采用不同治疗方法的疗效预测、并发症预测,各种治疗的费用预测,并以医师自己的经验,建议采用何种治疗方案等。知情同意的第二个层面是“同意”。同意是在告知的基础上,病患及其家属对疾病以及治疗有了充分了解后,作出适当的决定。只有取得患者的同意,才能使医疗行为正当化,才能减免医疗损害事件中医务人员的责任。 从上面我们可以知道一般有九种情况 不属于医疗纠纷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可能医疗纠纷是在所难免的,但是我们更应该增强自身的素质和修养,进而维护我们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们医患关系的和谐统一,形成融洽和谐健康的医患关系是我们每个人都想要的。

医疗纠纷的范围界定
答:医疗纠纷是指发生的过程和场合而言的,医患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而言的,两者的性质、目的和意义基本是相同的。 这是非 医疗事故 的医患纠纷中的大多数,主要包括医疗意外、并发症和疾病自然转归等情况,对于医疗意外、并发症的...

医疗纠纷免责声明包括几种情形?
答:二、关于医疗意外 《 医疗事故 条例》第33条第2项规定,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不属于医疗事故。这就是关于医疗意外的规定。所谓医疗意外,是指医务人员无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无法...

民事诉讼法对医疗损害纠纷怎样认定
答:其他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的诊疗护理行为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亦造成了患者损害,从而在医患双方之间发生的民事争议。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界定,可以看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强调“过失”在构成医疗事故...

医疗纠纷的基本特点不包括
答:院方败诉的增多: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采用的“举证责任倒置”,使医院出现举证不能的情况增多。赔偿数额增大:医疗纠纷的最终结果往往是向医院提出经济赔偿的要求,只要有对医院不利的情况,尤其是出现举证不能的情况时...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答: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第三条 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

医疗纠纷的种类有哪些,引起医疗纠纷诉讼的情况有哪些
答:2、以导致纠纷的不同原因为标准,可以将医疗纠纷分为医源性纠纷和非医源性纠纷两种。医源性纠纷,是指主要由于医务人员方面的原因引起的纠纷。医源性纠纷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医疗过失而引起的纠纷;另一种是由医...

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的区别在哪里
答:1、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2、医疗纠纷是指发生...

从医疗文书写的角度谈谈如何有效避免医疗纠纷
答: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

神志不清患者把医护人员打伤属于医疗事故吗?
答:神志不清的患者,把医护人员打伤了,属于医疗事故吗?当然不属于了,因为患者是在患病的情况下,把医护人员弄伤了,所以,医护人员应该是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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