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关闭污染企业的程序是什么

县级环保局有权关停企业吗?关停重污染企业需要哪些程序?~

任何行政行为均需遵循法定程序,关停污染企业也是这样。当前治污行动中,形成了一股关停污染企业的风潮,并且由于环保高压态势,执法实践中出现了“一刀切”、追求效率、忽视程序要求的倾向。本文意在强调污染企业关停所必须履行的程序要求,以提醒执法机关,保障企业合法的程序利益。
要明确污染企业关停需履行的手续,必须首先明确“关停”这一行政行为的性质。《环境保护法》设专章(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如污染物排放超标需受到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处罚、未经环评擅自开工建设会受到罚款处罚等。“关停”规定在同章第六十条,表述为“……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按照体系解释方法,其应属行政处罚无疑。《行政处罚法》第二章第八条明确列举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其中虽然没有明确包括“关停企业”,但其中第四项“责令停产停业”,第五项“吊销执照”与企业关停的效果别无二致。此外,该条第七项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环境保护法》属于法律,其规定的“关停”当然属于行政处罚。此点应当没有异议。
既然关停企业属于行政处罚,其就应当遵循行政处罚的相关程序规定。《环境保护法》并未涉及关停企业的程序问题,因而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的一般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据此,调查和告知,是所有行政处罚都必须履行的程序。此外,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对于那些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利益的行政处罚,听证是他们的法定权利。关停企业显然是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具有同等利害关系的行政处罚(包含在第四十条“等”字内涵之中),必须告知相对人并赋予相对人申请听证的权利。此外,在调查阶段,关于调查的人数、方式、证据的获取等有诸多细致的规定,执法机关也必须遵循。以上均是关停企业所必须遵循的步骤,缺一不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法院可以强制关闭。



对策建议:1、完善综合管理机制。一是建立严格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目前,建设项目审批涉及部门不少,但各部门审批时执行的基本都是本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而这些法律法规在建设项目审批方面大多没有把环保审批作为前置条件,因此依法审批重污染项目的现象屡屡发生。国务院近几年出台的关于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虽然明确提出在项目审批上实行综合决策,落实环保一票否决制,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其他有关部门一律不能审批,但由于没有明确的监督和惩处办法,对其他部门约束力较弱。因此,建立严格审批程序,把前项审批作为后项审批的前置条件,并制定相应的监督和惩处办法是预防新的重污染项目的重要措施。二是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各职能部门的法律法规资源,自觉履行法定职责,加大对土小企业的打击力度。
2、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下沉环保执法力量,防患于未然。当前我国环保执法以“块”为主,地方环保部门作为同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在人、财、物上受制于地方政府,而上级环保部门只是负责业务指导,地方保护的难题难以破解。因此要抓好改变土小企业污染控制,就必须改进现在的管理体制。我国有些省份在搞省以下环保部门垂直管理试点,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应该认真总结,加速推开。同时,在环保执法队伍人配置上,应适当改变“人员倒挂”的现象,重点充实市、县、镇级环保执法队伍,加大现场监管力度,及早发现和预防土小企业污染反弹等环保违法行为。
3、实行土小企业目标责任制管理(辖区负责制),把管理责任落实到乡镇政府。土小企业大多建在乡镇、农村,而且大多是所在镇、村的“财柱子”,经济利益关系自然衍生的地方保护,是关停取缔土小企业的主要障碍之一。因此,实行土小企业乡镇管理责任制,从基层抓起,同时施以严格的行政责任追究是解决土小企业污染的有效手段。当然,地方环保部门还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形成双管齐下的管理态势,防止土小企业的污染反弹。
4、进一步明确土小企业范围。属淘汰工艺、土小企业近几年来,出现了一些小选矿、小钢渣处理等污染较重、规模较小的企业,没有明确列入十五土(小)和新六小范围,在关停取缔过程中有很多地方感到无法可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禁止新建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小型化学制纸浆、印染、染料、制革、电镀、炼油、农药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有关部门应当据此或其他相关环保法律在土小企业范围界定上予以拓展,进一步明确土小企业范围,为关停取缔土小企业提供法律依据。
5、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赋予环保部门强制执行力。一是环境法律、法规仅授予环保部门对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企业责令停产权力,而停产的处罚执行起来又比较困难。法律没有规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或者暂扣停产企业营业执照,环保部门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困难,而且行政处罚案件从立案、处罚到执行时间拉得过长,严重影响环境管理工作。同时,因环境执法队伍力量薄弱,执法环境不理想等亦导致执法不到位。

牛头不对马嘴,人家问的是程序,没问对策。

当政策文件与法律冲突孰轻孰重

一、关停企业要遵循法定程序,政策“优先”还是法律“为准”

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生命和灵魂,是审判机关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般来说,司法公正主要包括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两个方面。
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合法程序的要求愈来愈高,不排除行政机关部门在作出某行政行为或实施某种强制措施时,存在违法行为,即便是实体上没问题, 那么,程序瑕疵也可当然一票否决政府的行政行为。
比如:“一拆违促拆迁”,如何认定违章建筑,政策性拆违完全可以替代法律、法规规定吗?因为地方的行为政策不能越权于上位法规定,否则,法律存在没有任何意义。在这种政府强权拆迁的背景之下,完全无视法律的存在就可以“胡来、乱来”吗?
作为行政机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更应该遵守法律、维持社会稳定维安。不能以权压人,以所谓的“政策压人,”无原则给企业扣上一顶“政策帽子”法律无此规定为由,采取强制措施。无视法律存在,若是必须这样做,那么,行政机关要付出代价,依据《物权法》、《侵权责任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要进行补偿或赔偿。

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区别何在:

程序公正是诉讼过程的公正,是当事人看得见和能感受到的公正。它要求诉讼活动公开、平等、中立、及时和严明,这种直观的公正,是现代社会追求诉讼公开平等的重要内容,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在审判活动中,要特别重视程序公正,树立程序公正的司法理念,把程序公正放在重要位置,当程序和实体冲突时,要以程序为主,这样才能保证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得到尊重,才能合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使当事人接受裁判的结果。   
实体公正包括依法认定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确保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公正地得以实现。对于依法认定事实,强调的是要追求法律真实,认定只能是被证明了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但是,在此基础上,要最大限度地发现和接近客观现实,因为它是司法活动追求的终极目标,是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和谐统一。
对于正确适用法律,由于我国适用的是大陆成文法系,所以,对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要严格遵守“法无规定不为罪”和“罪刑相适应”等原则,严格依法裁判,及时合理地调节各种社会关系。同时,也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善于运用法律,善于发现法律,以弥补立法上的某些缺陷,从而最大限度地用法律解释社会现象。

三、 行政行为均需遵循法定程序,关停污染企业也无例外

因为实体规定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有时需借助法律来厘清其中的含义,而如何理解在不同主体之间也易产生分歧。而程序规定比较好掌握,某一行政行为需履行哪些程序一目了然,公众可以直观判断行政机关是否程序违法。
当前环保整治过程中,已经掀起狂风刮起的浪潮,行政机关部门似乎认为“关停”比当年“拆迁”更容易完成任务,对企业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一关了之,为追求高效快捷、忽视程序要求的倾向。
本文意在强调污染企业关停所必须履行的程序要求,以提醒执法机关,保障企业合法的程序利益 要明确污染企业关停需履行的手续,必须首先明确“关停”这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企业法律意识,尤其是程序意识高度崛起的今天,行政机关违反法律程序规定所要付出的代价是高昂的。在当前企业关停执法实践中,执法机关务必引以为戒,重视对企业程序权益的保障。

原文链接:企业环保关停的法定程序



取缔散乱污企业的法律依据
答:取缔散乱污企业的法律依据散乱污企业取缔程序程序有作出行政处罚、公司召开股东会、资产清算、通知债权人、分配清偿、注销公司等,对于散乱污企业由于违反了环保法的相关规定,是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取缔的。法律依据:《中...

政府如何关停取缔企业
答:2. 责令停产停业:如果企业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可以责令其停产停业,以示惩罚。3. 吊销营业执照:如果企业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使其无法经营业务。4. 关闭企业:如果企业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政府...

县级环保局有权关停企业吗?关停重污染企业需要哪些程序?
答:任何行政行为均需遵循法定程序,关停污染企业也是这样。当前治污行动中,形成了一股关停污染企业的风潮,并且由于环保高压态势,执法实践中出现了“一刀切”、追求效率、忽视程序要求的倾向。本文意在强调污染企业关停所必须履行的...

没有环保手续可以关停企业吗
答:法律分析:可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

没有环保手续可以关停企业吗
答:第八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一)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二)被...

环保局有权关闭企业吗
答:关停企业与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具有相似性,单凭环保局尚不能决断这一涉及企业重大利益的事项。环保局可以行使下列职权:1、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2、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3、进入无照经营场所...

环保局是否有权关停企业
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依法关闭企业环保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
答: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

环保局到底有没有关停企业的权力
答:政府有关停企业的权力,环保局可以责令停产、限期治理等等,环保局不能直接关停企业,但是可以向政府建议,或者责令企业停产、按日记罚等等。建议企业还是做好污染治理吧。

环保局让正在生产的工厂停业需要出示什么调令之类的,还是口头通知一下就...
答:责令工厂停业属于很严肃的行政行为,环保局必须事先进行调查,收集工厂违法排放、污染环境的证据。证据收集之后,作出,具体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工厂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工厂有权进行辩解。因此,环保局的这种决定不是儿戏,不能仅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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