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工作地点,导致我将被迫离职,请问公司应该给什么补偿?

公司用换工作地点逼员工辞职怎么办?~

公司用换工作地点逼员工辞职,如果单位单方面擅自变更工作地点并非合法要求,你可以拒绝,并要求继续按原有地点履行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995年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解释过,“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

扩展资料:
被迫辞职是指由于用人单位存在的违法情节,迫使劳动者辞职。
其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以及各地的地方政府制订的劳动合同条例或地方人大制订的地方劳动法规。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二十八条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主要情形有,
1、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
单位应根据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3、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又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被迫辞职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利用掌握了生产资料的剩余分配权,利用职权强迫劳动或者限制人身自由,扣除工资或无故拖欠工资。劳动法作为保护劳动者弱势地位的保护法,维护劳动者的权利是其必然使命。
地方劳动法规中赋予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权利中规定的事由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被迫辞职获得经济补偿金的事由范围不一致。所以出现某些情况下可以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被迫辞职

1.公司需要赔偿。
2.一般合同都会约定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的,不知道当初你为什么签这样的条款。
3.可以要求公司出具有关你的工作表现和能力的评价证明。或经营需要和之前改变的证据。
4.如果双方协商不成,你坚持不调岗,也不辞职。如果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赔偿。赔偿金额按工龄计算,一年一个月,不满六个月就赔偿半个月。

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因用人单位搬迁而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与劳动者不能协商一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如有争议,当事人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依法维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扩展资料:

如果发生下面这些情形,则一般都将被认为员工的辞职是“被迫”的: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给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向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违背诚信原则,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7、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扩展资料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二十八条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主要情形有,

1、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根据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3、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又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你好,如果你说的情况属实,那么这家公司是相当滴狡猾。第一,劳动合同不发给你,你就缺少了和它理论的依据。第二,数次变更合同,修改了对公司不利的条款。第三,公司在北京,却去广州办保险,基本是骗人。第四,合同上写的办公地点在北京,你不去,那责任在你,公司可以根据有关章程辞退你而不给予任何补偿。现在这事你比较被动,在解除合同补偿方面你非常被动,但也不是一点办法也没有。第一,既然通过网络办公,必定有网络邮件来往,公司也许会发给你公司的章程或规章制度什么的,你可以调取并保存证明你是该公司正式员工的有关资料。第二,公司给你支付工资的单据或银行转账证明,这个也可以作为证据。在这个基础上,你要求公司补偿你的劳动保险,如果确实给你办了劳动保险,他们会转给你,如果没有,那么公司是违反劳动法的,你可以申请仲裁,让公司补偿你。但由于网络办公的特殊性,你大概应该是到北京公司的注册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去申请,这事总的来说比较麻烦。具体的,你再到你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咨询。我的意见仅供参考。

“当初签的合同,工作地点写的是北京”由于当初你签字认可了合同,所以去北京上班是公司的合理要求,你不服从的话,没有补偿。

建议你去咨询一下律师,他们对这方面比较懂。或去当地劳动部门咨询一下,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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