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治。医生跟老板有关系。可以告他们吗

工伤出院是不是应该老板签字~

1、在医院治疗,是否可以出院是依照医生的建议执行,并征求伤者或者病者本人或者家属的意见。和老板是没有关系的,所以不需要老板签字。
2、在工伤治疗过程中,单位需要支付员工的工资,按月发放,工资按照员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 的规定追偿。

劳动者受伤的,如果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携带相关资料到当地的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4、如果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5、《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仅凭有关系不可以控告。

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在治疗工伤的协议医疗机构医治,负责职工治疗的主治医师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有关系,并不代表他们有违法的举措,不可以凭有关系向有关机关进行控告,有关机关也不会受理。如果主治医师有违反执业医师法的具体行为,工伤职工可以举报,也可以要求医疗机构更换主治医师。

《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
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
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
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
照规定报告的。
(十三)使用假学历骗取考试得来的医师证的。

要看他们是否有违法行为。如果只是熟人不违法的情况下你告人家啥?

可以告

老板跟工伤科的人关系密切,会影响员工的工伤认定吗?
答:一般不会 人社局工伤认定机构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与工伤认定办法认定工伤是其法定职责 实践中,只要公司已经缴纳工伤保险的,认定工伤相当于工伤的责任减少,大部分工伤补偿金由社保基金支付 所以说,不会有影响。当然,对于认定结论错误的,你可以向法院起诉人社局要求重新认定,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

工伤老板和医生串通好隐瞒病情该怎么处理?
答:隐瞒病情可以向当地卫生局进行投诉举报,同时可以自己申请工伤认定,如果构成安全生产事故,可以向当地安监局举报施工方

十级工伤老板谎报给医生说属于个人受伤怎么办?
答:工伤是由劳动部门认定的,与老板没有任何关系啊!

工伤赔偿跟医生过失责任
答:可以先去做工伤认定与伤残鉴定。认为医生有错的向该院投诉协商解决。

医生在给病人治病时如果因受伤而染上病老板要负什么责
答:此时医生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如果参加工伤保险,由保险金支付。如果未参保,雇主(老板)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工伤,单位串通主治医生,医生会不会在诊断上给我搞假?
答:会的,看医生的操守了,很多医生注重名誉不愿意搞这样的事,但有些医生贪图便宜根据单位要求出具诊断证明的也有,希望你好运,这个诊断证明造假后果比较严重,医生很可能丢饭碗,所以一般都不会刻意造假,一般把重伤鉴定成造成了一定伤害这种还是很可能发生的 ...

受了工伤老板给医生红包,然后简单治疗,该怎么办
答:发生工伤先申请工伤认定,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最后去社保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没社保的待遇全部找单位,单位不给的申请劳动仲裁,最仲裁结果不满意再去申请民事诉讼。先不管待遇,你得先治疗不是,医生简单治疗那是他人品医德的问题,想治疗好那你就自己换个医院呗,医院那么多,你们老板脑子也进屎了,...

我是工伤,但医药方面是老板娘付钱,能证明我和厂里有劳动关系吗?
答:(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归纳来说,劳动者就是要注意收集自己的收入凭证、与用人单位有关的身份证明、用人单位的招工材料、用人单位...

出了工伤怎么跟老板谈处理办法
答:(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

工伤看病单位有权让换医生吗?
答:三,看病单位有权让换医生吗?我觉得没有权力的,因为看病的话是你受伤了,所以我觉得你有更加的有权利选择医生,而不是让单位去选择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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