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如何纳税

~ 问题一:分支机构如何纳税 建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激企业所得税。因此,公司在外省成立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应由总机构统一计算,但该分支机构仍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同时,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分支机构当然需要建账了。

问题二:总分机构怎么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 》(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关于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企业所得税款计算和缴纳问题的相关规定,预缴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个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汇缴时,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应按上述方法并采用各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的三个因素计算确定。?  除《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7]3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问题三:分公司怎么缴税? 为了适应业务需要,许多企业都想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业务联络点。从公司管理角度出发,一般都希望这样的业务联络点只从事业务而不在当地纳税。因此有的企业就采取在当地设立办事处方式,或者干脆连办事处也不设立,在当地租一两间房子,开始收发货物及收取客户货款。这种行为如果被税务机关查到,税务机关会对其经营行为核定应缴税额,责令缴纳税款和罚款。这种经营方式其实是很不好的。因为货物在销售地缴纳完税款后,总公司还得再缴一次税,形成了“重复纳税”,得不偿失。 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这些企业对分公司、办事处如何纳税的规定缺乏了解。 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以后,基于稳定供货渠道,开辟新市场或方便客户服务的考虑,不可避免地需要在销售业务相对集中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为分公司;一种为办事处。分公司可以从事经营活动,而办事处一般只能从事总公司营业范围内的业务联络活动。分公司、办事处税收待遇不同,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上。 从企业所得税看,办事处由于不能从事经营活动,没有业务收入,不存在利润,也就没有应纳税所得额,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分公司而言,企业所得税可以在分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也可以汇总后由总公司集中缴纳。对于由总公司汇总缴纳的,由总公司所在地国税局开具企业所得税已在总机构汇总缴纳的证明,分公司凭此证明到所在地国税局办理相关手续。一般来说,汇总纳税优于独立纳税,因为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盈、亏可以相互弥补。 从增值税上看,办事处由于不从事经营活动,所以在当地无需缴纳增值税;而分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在当地缴纳增值税。 企业的分支机构间经常会发生货物移送的行为,总机构为了避免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可以按照《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的规定,设立办事处一类的机构,不开发票,不收货款,货款由客户直接汇至总部,发票直接由总部开具给客户。该办事处只是对货物的移送负责监督和保管。 有些企业为了方便销售,往往会在销售地设立或租用仓库。基本模式有两种:一种是仓库由总机构派出人员管理,管理人员的工资、经营费用、仓库租金等都由总机构支付,管理人员以总机构的名义联系业务,对外签订合同。采取这种模式,在短时间内为了避免在销售地缴纳增值税,企业应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征收管理证明》,租赁仓库所在地经销人员持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征收管理证明开展经营活动,其增值税可由总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另一种模式是在异地租用仓库,总公司没有派驻人员到仓库,也没有通过该仓库进行营业活动,这种情况下不用在当地缴纳增值税。 总之,企业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时,既要考虑经营的需要,又要考虑不同机构税收待遇的不同,进行合理筹划,才能避免纳税风险

问题四:分支机构如何纳税 所谓分支机构可以理解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某某公司某地区分公司,办这种公司提供的总公司的全套资料;还有一种是:在某地成立一家独立的公司,它从公司法的角度看是独立的,但是它是和总公司有关系的,甚至股东是总公司.成都这边分之机构是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的.如果是第一种情况的话就是所得税的问题,可以汇总到总公司缴纳也可以独立核算,第二种情况就肯定在所在地缴纳

问题五:同一市内总分机构如何申报企业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21号请参照执行。

问题六:请问国税这边报总分机构的税是不是要把分公司和总公司的数都加在一起才能报, 2013年1月1日起,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三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也就是你说的分公司和总公司的数都加在一起)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企业当期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第二十二条规定: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详细的情况请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看一下上述文件,应该能解决你提出问题。

问题七:同一县区内总分机构如何缴税 同一县区内一般分支机构的税款只需合并到总机构缴纳。
这样做需要有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分支机构的财务由总机构统一核算;二是到税务部门填报汇总纳税申请审批表,到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做汇总文书。

问题八:分支机构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  (1)总、分机构在同一县(市)的,如果统一核算,总机构应统一纳税申报;如果单独进行核算,总、分机构应分别进行纳税申报。  (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3)如属消费税纳税范围,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税务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问题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同一县市和不在同一县市的是怎么纳税的呢 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的,可以在当地缴纳消费税,经过批准后也可以由总机构在总机构当地缴纳,具体如下:  1,消费税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具体地点中关于总分机构的具体规定是: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2,经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3,消费税Excise tax(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 *** 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问题十:子公司与分公司的纳税区别 子公司和分公司在法律责任上是不同的。
通俗一点的说法,总公司相当于一个人,子公司就是这个人的儿子,而分公司只是这个人的手或脚,分公司与总公司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
所以分公司不能独立纳税,必须由总公司汇总纳税。
在税收管理上,分公司的增值税等流转税可以由分公司自己汇算缴纳,但所得税是先在缴纳最后由总公司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总分机构如何申报企业所得税
答:法律主观:申报 企业所得税 的方法: 1、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纳税人持《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到申报征收岗位办理纳税申报,经审核内容齐全、逻辑正确的通过申报,同时征收税款开具税票。

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
答: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答:1.基本原则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中,...

总分机构所得税如何进行汇算清缴?
答:按核定的分配比例,计算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当期应纳税额,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如何申报
答:1、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固定业户...

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
答:企业应由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并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二、分析详情适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总...

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是怎么分配的
答: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 营业执照 (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第五条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

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
答:具体规定是,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税收征收...

分公司必须由总公司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因此,除另有规定外,总分机构在企业所得税上实行汇总纳税,不区分是否独立核算,即使贵司是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也需要由总公司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同一县市和不在同一县市的是怎么纳税的呢?
答: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法律分析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

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备案怎么按年份备案
答: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备案按年份备案纳税申报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网站:打开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的官方网站,在登录页面输入您的用户名和密码,成功登录系统。2、进入备案功能:在登录后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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