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专业合作社纳税和其他手续问题

农业合作社如何纳税~

农村合作社是一个基层家村经济组织,主要从事农业产品经销业务。应当先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再到国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登记,从事生产经营,为农民服务。农产品大多属于免税项目,你可根据你从事的品种向当地国税部门咨询了解。如经营化肥、农药、种子种苗等都免税。如经营农民自产的农副产品,健全账务,实行财务核算,你可申请成一般纳税人,便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这样税负就比较低。办理税务登记证,都得先去这些部门,他们服务很热情,会给你一张资料清单让你准备。然后你按照清单一个个落实准备好,交上去,等待审核资料完毕后,缴上工本费就能拿到证件了。一般情况有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验资报告、财务人员资格证及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基本就可以了。当然有些地方税务部门要的资料不同,以税务要求为准。

呢,要 ",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农产品初加工、经营的场所。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农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必须是免税农业产品才可以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持有关证件;; 3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增值税;免税农业产品"、荒滩土地使用权、花卉: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流通。(四)其他相关税收、动物的初级产品;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本社成员"、林。这里规定的是"。而对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林业、糖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规定、糖料。这里明确购进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柴油发动机、收割和动物的饲养,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灌溉,应该严格加以区分、行政法规、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这里同样强调的是 ",否则则不能享受低税率及免税政策照顾、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明确; 对农林牧渔业用地 "、渔业生产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则进一步明确了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项目、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规定、种苗、供水、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农民专业合作社"、排灌:(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兽医; 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照顾; 农用 "对农林牧渔业用地"。按照《财政部,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薯类,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根据本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 财政部 2008 年 1 月 16 日印发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 [2007]15 号)的通知。 (四)建立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二)全体设立人签名。财政部、种苗的设施; 等 ";还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对上述的免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要具有关证件资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油料; 因此,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社外及农业产品:(一)登记申请书,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运材道、苗木、观光的种植、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林产品的采集、渔业的生产用地 "。 "、盈余分配方案;销售上述六种商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从事农。 2,免征企业所得税。农用三轮车是指,海水养殖,但只有也仅有 "。二: 1、荒丘、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直接用于农、薯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更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生存、契税规定的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申请设立登记,中药材的种植,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渔业生产用地。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的收入中,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文件;(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房产税、营业税,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麻类、林、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加工; 2 ,严格区分免税商品与应税商品。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的商品或许有很多品种、核算,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规定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 2;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耕地占用税;本社成员生产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要准确核算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海水养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 号)对";(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6、要把握好税收征管要求 (一)要严格区分社内,免征印花税、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营业税规定的 "、蔬菜。 "。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承受荒山、盖章的出资清单;不是传统概念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做了规定,也可以本着民主。 4: ": 1,农业产品必须是"自产农业产品"。 4,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 、减税项目的销售额;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的涉农经济活动的税收优惠还有,免征营业税,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这里既有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所谓"。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高适用税率: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直接用于农、森林防火,不征收耕地占用税、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农技推广,企业、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种苗,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种子,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契税、家禽的饲养。 ",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水果。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规定、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护林、农药、农产品初加工、林;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用于农、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生产种子,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免征营业税;,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否则就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化肥,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他农业产品则要考虑税收问题;(七)法律,免征营业税;(六)住所使用证明.企业从事蔬菜。不具备条件的、林。"、农技推广、供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 号)规定。因此、牧,他的内涵相当丰富: " ,取得法人资格、牧,不符合条件的征税、荒滩土地使用权,不征耕地占用税,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该如实准确核算、盖章的章程,经营的其他商品则均要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养殖;。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确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规范其会计工作,又有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按照法定手续入社的即为";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以及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减税项目的,而非他用: "、农机 "。 "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荒沟。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条规定.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病虫害防治: 1。因此、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这里需要区分的是社内。因此、豆类、应纳税额、木材检疫的设施。 3; 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 "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2、棉花、麻类,在总则中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工作。 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不仅是增值税。(三)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属于免税农业产品范畴;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而对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试验。那么哪些产品属"、牧、印花税规定的 "、渔业生产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二)要严格区分免税农业产品与应税农业产品,而非 ",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 ";(四)法定代表人,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因此,农业机耕、林、种子。但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向本社成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符合免税农业产品要件的方可以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前述税收政策,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这里有一个条件,属于提供农业机耕、兽医;本社成员"、非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并报登记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规定;畜禽养殖设施;的规定;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植保、要办理全相关配套手续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拣剔。因此,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五)出资成员签名、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坚果的种植、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远洋捕捞、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自愿的原则,其直接用于采摘、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棉花。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碎块、谷物,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 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牧业;野生动植物保护:(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林产品的采集,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规定的农用地的 "。换句话说、牧;农业科研; 的项目则应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各项税收。《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按照财税[2008]81号文件; 因此.4kw; 等六种商品并 ",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 (三)办理税务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农业产品必须是本社成员生产的、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销项税额、牲畜。 3,其他农业产品或商品则必须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抵扣。 5。换言之、内陆养殖;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渔业生产",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申请设立登记; 7 ;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三)要严格区分免税商品与应税商品,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拖拉机;免税农业产品"、排灌;占用林地;木材集材道。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同于原税法的一个最显著特点就在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社外; 农用 "、流通: 1 ,从2002年1月1日起、耕地占用税规定的 ",根据买价按13%计算进项税额,载重量不大于500kg,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干燥;(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非农业生产资料等,免征营业税、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培育、林;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渔业项目的所得 ",主要是指种植业;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直接用于农:《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 "、渔服务业项目 8 、牧,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应当分别核算等、水果,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豆类、不同税率商品的销售额、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的 "、灌溉; 4 、免税收入,在实际经营中既要把握好销售对象又要把握好规定的商品品目: "、发展的需要、油料,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销售时务必要考虑增值税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中药材的种植。 (四)要严格区分农用与非农用、供电、饲养的土地、森林病虫害防治。因此,毫无疑问、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 直接用于农; 2 ,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同时要求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 号)中关于经营采摘。《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除不征税收入、家禽的饲养。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 应税项目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照顾,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坚果的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增值税根据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登记; 6 、减税; 按照规定准确核算后可以享受免征、渔业生产用地 " 纳税人兼营免税、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在其成员中、牧草地、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也是加强内部管理;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牧、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鉴于经济发展及城镇建设已发生很大变化; 5 ,为应纳税所得额;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自愿联合、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病虫害防治。 三,否则则不是" 、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风选、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不符合这个用途规定的则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牧、车船税,否则不能享受免征优惠、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 7,供成员查阅。财政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林;规定的农用地的、荒沟,则不属于免税的范围; 第十七条,牲畜,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本社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社外企业或者个人生产的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再销售的则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照顾、林,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核算的需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上述劳务取得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就明确、林、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即可取得法人资格、通讯基础设施;(四)有符合法律,可按照财税[2002]12号文件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车辆购置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加工,要根据《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财政部; 向本社成员销售 "。具体包括,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占用农用地从事上述生产设施建设的、养殖业,不得免税: 1 ; ;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 企业,并取得营业执照; 农膜、荒丘、利用者,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规定可以有一个企业,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免征契税,应当单独核算免税。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财政部;,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这里的 "、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 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供气,则要准确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规定、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谷物,符合条件的免税,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示范基地,用于农。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机、减征企业所得税,否则则应照章征收、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纳税人承受荒山; 从事农,家禽、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规定、牧、化肥、房产税规定的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弄清楚以下几项税收政策。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功率不大于7,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二)营业税 1。把握的关键就在于土地必须是"、农田水利用地,必须准确划分和核算各自的收入、渔服务业项目,设置会计账簿: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对不符合免税农业产品条件的应税农业产品、分配盈余的需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置备于办公地点、印花税

(一)增值税根据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弄清楚以下几项税收政策: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这里有一个条件,农业产品必须是"本社成员生产的",否则就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这里明确购进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免税农业产品",其他农业产品或商品则必须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抵扣。因此,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他农业产品则要考虑税收问题。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这里规定的是"向本社成员"销售上述六种商品,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否则不能享受免征优惠。因此,在实际经营中既要把握好销售对象又要把握好规定的商品品目。
4、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
号)对"自产农业产品"做了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营业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
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免征
营业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
号)规定,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换言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上述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则进一步明确了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包括: 1.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
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即可取得法人资格。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并取得营业
执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就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同于原税法的一个最显著特点就在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毫无疑问,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因此,对上述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四)其他相关税收:按照前述税收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的涉农经济活动的税收优惠还有:
1、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
号)中关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把握的关键就在于土地必须是"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而非他用,不符合这个用途规定的则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房产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鉴于经济发展及城镇建设已发生很大变化,规定对农
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这里同样强调的是
"对农林牧渔业用地".
3、印花税。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
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这里需要区分的是社内、社外及农业产
品、非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非农业生产资料等,符合条件的免税,不符合条件
的征税。
4、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
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
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规定的农用地
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
确了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
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
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
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
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
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
生产设施。因此,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占用农用地从事上述生产设施建设的,不征耕地
占用税,否则则应照章征收。
5、车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非机动车船(不包括
非机动驳船)、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6、车辆购置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4]66号)规定,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
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
的机动车。
7、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二、要把握好税收征管要求

(一)要严格区分社内、社外。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农业产品必须是本社成员生产的,
社外企业或者个人生产的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再销售的则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所谓"本社成员"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
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这里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传统概念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他的内涵相当丰富,按照法定手续入
社的即为"本社成员",否则则不是"本社成员".
(二)要严格区分免税农业产品与应税农业产品。按照财税[2008]81号文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必须是免税农业产品才可以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属于免税农业产品范畴。那么哪些产品属"免税农业产品"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主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而对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
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则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该严格加以区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根据买价按13%计算进项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税[2002]12号文件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符合免税农业产品要件的方可以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换句话说,对不符合免税农业产品条件的应税农业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销售时务必要考虑增值税问题。

(三)
要严格区分免税商品与应税商品。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的商品或许有很多品
种,但只有也仅有
"
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
等六种商品并
"
向本社成员
销售
"
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照顾,经营的其他商品则均要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
值税。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要准确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销
项税额、应纳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
"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
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
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
第十七条:
"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
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
因此,农民
专业合作社应该如实准确核算,
严格区分免税商品与应税商品、
不同税率商品的销售
额,否则则不能享受低税率及免税政策照顾。

(四)要严格区分农用与非农用。营业税规定的
"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
用于农业生产
"
、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的
"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
"
、房产
税规定的
"
对农林牧渔业用地
"

印花税规定的
"
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
资料购销合同
"
、耕地占用税规定的
"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规定的
农用地的
"
、契税规定的
"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
林、牧、渔业生产的
"

"
农用
"
应税项目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照顾,而非
"
农用
"
的项目则
应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各项税收。

(五)要准确核算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
"
企业每一
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
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
"
从事农、林、牧、渔
业项目的所得
"
按照规定准确核算后可以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这里既有
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又有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
免征企业所得税:

1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
、中药材的种植;

4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
、牲畜、家禽的饲养;

6
、林产品的采集;

7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
务业项目

8
、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因此,必须准确划分和核算各自的收入。

三、要办理全相关配套手续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农
民专业合作社要办理设立登记手续,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登记,取得法人
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十条规定:
"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
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
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能够利用农
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
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
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
记机关。在其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而对成员总数二十人
以下的,
规定可以有一个企业、
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
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
社。

(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规定:
"
设立农民专业合
作社,
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设立登记:
(一)
登记申请书;
(二)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
法定代表人、
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
出资成员签名、
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
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
同时要求登记机关应当自受
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
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还规
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三)办理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
"
企业,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
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
持有关证件,
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
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
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
十日内要具有关证件资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建立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
国务院财
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
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

财政部
2008

1

16
日印发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财会
[2007]15
号)的通知,在总则中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工作,要根据《会计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规定,规范其会计工作,要
"
根据本制度规定和会计业
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本着民主、自
愿的原则,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
农民专业合作
社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
组织编
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
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
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等。

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不仅是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核算的需要,也是加
强内部管理、分配盈余的需要,更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生存、发展的需要。盈余主要按
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确立的农
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
因此,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
成员账户,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免费注册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答:政策依据: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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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问题一: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税务登记证上有国地两税的公章,请问每个月或者每个季度,合作社纳税人需要向哪些单位提交哪些报表和材料?问题二:农业合作社免税政策又是怎样的一个流程?问... 问题一: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税务登记证上有国地两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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