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齐齐哈尔市燃气管理办法》等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渔业管理细则》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05)~

一、齐齐哈尔市渔业管理细则
  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渔业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的,原渔业许可证即行废止。”二、齐齐哈尔市燃气管理办法
  1、第四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法的组织实施。……”
  2、删去第三十三条:“单位用户因故停止使用管道燃气1个月以上,居民用户因故停止使用管道燃气3个月以上,须在停气前3日到燃气经营单位办理停用手续,并由燃气经营单位封闭燃气表具。用户恢复使用时,应在使用前3日向燃气经营单位申请办理恢复用气手续,经同意后开封用气并同时缴纳工本费。
  停止使用管道燃气不按上述规定及时报告的,对单位用户按燃气表额定流量,每日收取1小时燃气使用费。对居民用户每月收取5立方米燃气基本费。”
  3、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凡运输液化石油气的单位,须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取得资格后,方可运输液化石油气。”三、齐齐哈尔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
  1、删去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技术交易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经技术市场管理工作部门审核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具备机构名称和交易场所;
  (二)技术商品经营范围明确;
  (三)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并能独立支配的财产和资金。”
  2、删去第三十条:“(一)未办理审批、注册登记手续,擅自设立技术经营机构进行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收入、罚款的处罚,责令其补办审批手续;”四、齐齐哈尔市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删去第八条:“申办民营科技企业应向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其资审合格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到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手续,领取民营科技企业证书。
  申办特殊专业的民营科技企业,须事先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五、齐齐哈尔市殡葬管理条例
  1、删去第二十条:“从事殡葬用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发给的《黑龙江省殡葬用品生产经营准许证》。”
  2、删去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迷信殡葬用品或者未取得殡葬用品生产、经营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没收全部成品、半成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齐齐哈尔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齐齐哈尔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等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齐齐哈尔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3月29日审议通过,经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6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齐齐哈尔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 等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9年3月29日齐齐哈尔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齐齐哈尔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

  废止《齐齐哈尔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齐齐哈尔市民营科技企业条例》《齐齐哈尔市水土保持条例》3部地方性法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废止《齐齐哈尔市燃气管理办法》和《齐齐哈尔市酒类管理条例》2部地方性法规。二、对《齐齐哈尔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修改《齐齐哈尔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1.删去第十一条中“其中,本市龙沙区、铁锋区、建华区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他地区的,应当经建筑物所在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第三十条第三款修改为:“严禁餐饮经营者擅自处理废油、泔水。违反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3.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单位和个人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建筑垃圾的处置等项经营,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删去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5.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从事露天烧烤经营。”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6.删去第四章清雪管理(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五条)。

  (二)修改《齐齐哈尔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1.删去第八条。

  2.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删去第一款第(一)项。

  3.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修改《齐齐哈尔市河道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1.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修改《齐齐哈尔市水资源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1.第十四条修改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并且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各县(市)辖区内地表水年取水量40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年取水量200万立方米以下的取水;碾子山区、梅里斯区辖区内地表水年取水量400万立方米以下(不包含嫩江干流取水事项),地下水年取水量200万立方米以下的取水;昂昂溪区、富拉尔基区辖区内地表水日取水量300立方米及以下(不包含嫩江干流取水事项),地下水日取水量100立方米及以下的取水,经取水口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并且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各县(市)区辖区内权限以上的取水;跨县(市)区的取水;市政府或者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松辽水利委员会管理的河道(河段)限额以下的取水;省水利厅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内的取水,经取水口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市辖区内权限内的取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年取水量超过市级审批权限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且发放取水许可证。”

  2.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向地下含水层回灌弃水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先行治理,经检测合格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回灌进行控制和监督,防止地下水被污染。”

  3.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城市规划区内严格控制疏干降水。建设单位在疏干降水施工前,应当及时报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降水结束后七日内,疏干降水井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技术标准回填。”

  4.删除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改为第(五)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除责令补交水资源费外,并处二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五)修改《齐齐哈尔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1.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市及市辖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其他县(市)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主管部门负责责令限期搬迁并且恢复原状,可以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2.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及市辖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予以处罚;其他县(市)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或者变更手续的,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逾期仍未补办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三)违反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

  (六)修改《齐齐哈尔市旅游条例》有关内容

  1.删去第二十三条。

  2.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导游人员违反规定索要小费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退还,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导游人员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旅游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视情节给予警告、处罚直至责令停业整改。”

  (七)修改《齐齐哈尔市档案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1.第二十六条修改为:“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严禁私自携运出境以及卖给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2.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开展档案工作和不按规定立卷归档,导致档案管理混乱的;

  (二)拒不按规定移交档案和无故拖延移交档案时间的;

  (三)档案库房不适宜保存档案,危及档案安全的;

  (四)因保管不善,造成档案损坏,又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五)不按规定开放档案或拒不提供利用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

  3.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合并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档案的价值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收缴或者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国家所有的档案据为己有的;

  (二)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丢失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属于国家所有或应当保密档案的;

  (五)擅自销毁档案的;

  (六)擅自出卖或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七)擅自将档案或其复印件卖给或赠送外国人的。”

  4.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阻碍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此外,对相关地方性法规的章节、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齐齐哈尔市燃气管理...
答:1.第十四条修改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并且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各县(市)辖区内地表水年取水量40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年取水量200万立方米以下的取水;碾子山区、梅里斯区辖区内地表水年取水量400万立方米以下(不包含嫩江干流取水事项),地下水年取水量200万立方米以下的取水;昂昂溪区...

齐齐哈尔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答: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议案、建议的提出第八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议案。第九条 市政协组织,市中级人民法...

齐齐哈尔市保护街区和保护建筑条例
答:市级保护街区和保护建筑初审名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通过。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级保护街区和保护建筑的名单,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省级以上保护街区和保护建筑的确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

齐齐哈尔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答:(2002年11月22日齐齐哈尔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12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

齐齐哈尔市城乡规划条例(2022修正)
答:(一)市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二)县级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

郭新双的任免信息
答:郭新双代理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市长。 2012年7月19日,齐齐哈尔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补选郭新双为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市长。2014年1月3日,齐齐哈尔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市长任免事项。会议决定接受郭新双辞去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吴刚的任免信息
答:2015年11月20日,齐齐哈尔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决定接受吴刚辞去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会议决定免去吴刚的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局长职务。

孙炜航的任免信息
答:2015年12月28日,齐齐哈尔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决定免去:孙炜航的黑龙江齐齐哈尔市审计局局长职务。 2016年1月8日,政协齐齐哈尔市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选举孙炜航为政协齐齐哈尔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副主席。

李拥军的任免信息
答:2015年11月,拟任齐齐哈尔市政府办公室党组书记,推荐为市政府办公室主任人选。 2015年12月28日,齐齐哈尔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决定任命:李拥军为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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