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军人什么什么和什么严重影响军人有效履行职责使命

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切实保证军人依法履行职责,纯洁巩固部队和提高战斗力,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预防犯罪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读职犯罪、侵权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犯罪和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条 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各级党委、机关围绕部队全面建设,领导、组织实施治理和防范职务犯罪的活动,是加强廉政勤政建设的一项经常性、综合性、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 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军委关于反腐倡廉、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依法从严治军的重要指示,紧紧围绕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着眼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做好军事斗争准备,紧密结合战备训练、政治教育、国防施工、行政管理和部门业务等工作,立足从源头抓起,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实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惩治与预防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对军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有效预防,减少一般职务犯罪案件,遏制大案要案。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机关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官兵共同参与的预防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
(一)团以上党委领导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分工一名常委具体负责。
(1)领导、组织部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2)传达学习上级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示,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3)检查分析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4)领导和支持政法机关依法查处职务犯罪案件。
(二)各级政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1)制定贯彻上级有关指示的具体措施,并组织落实。
(2)分析工作形势,提出预防意见和对策。
(3)组织协调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解决办案中的具体问题。
(4)检查部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奖惩意见。
(三)各级机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1)结合业务工作特点和规律,制定预防制度和措施。
(2)总结推广预防工作经验,宣传典型,推动预防工作开展。
(3)负责对下级机关、部门预防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4)其他部门协助配合政法机关依法严肃查处职务犯罪案件。
(四)军事检察机关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检查。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特点,突出重点对象、重点部位、重要环节和时机,着眼解决容易发生的问题,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一)教育督促担任团以上部队和机关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严格依法用权,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教育、管理和监督,防止发生以权谋私和读职失职犯罪等问题。
(二)加强对从事兵员、干部、财务、物资油料、基建营房、装备器材等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恰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防止发生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犯罪等问题。
(三)各级机关应当做好所属医疗、仓库、院校、科研和服务保障等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1)医院、疗养院、门诊部等医疗机构,应当端正医德医风,防止违反规定收受财物,防止生产、供应、经营、使用假冒伪劣药品,防止和杜绝重大医疗责任事故。
(2)各类仓库应当严格仓储物品管理规定,落实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措施,防止侵占、挪用库存装备和物资,防止违反操作规程处理易燃易爆等物品,防止代储、代运、代收、代发非法物品和危险性物资。
(3)院校应当严格执行招生培训的有关规定,防止擅自开办涉及颁发学历证书的自费生培训,防止擅自扩大自费生培训规模和提高培训层次,防止利用招生、考试、分配等时机弄虚作假和收受贿赂。
(4)科研单位应当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依法转让技术成果和开展技术服务,防止以技术入股方式办企业,防止擅自从事技术产品的规模生产和营业性活动,防止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5)装备供应、修理、报废处理等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军队装备管理的规定,防止个人借机中饱私囊,防止变相提供盈利性服务,防止擅自变卖报废的装备器材。
(6)招待所、干休所、生活服务中心等服务保障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对外有偿服务管理规定,防止违反规定开办营业性项目,防止擅自对外承包和租赁经营,防止经商办企业。
(四)营、连和舰艇、飞行大队以及与其相当的基层部队,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军队基层建设纲要》,对涉及基层官兵切身利益的问题,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民主讨论、集体决定,防止发生以权谋私、侵占士兵利益等问题;尊重基层官兵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防止发生虐待部属和非法拘禁犯罪等问题。
(五)严格执行武器装备管理规定,遵守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防止因读职引发武器装备肇事等重大事故案件;加强对码头、机场和导弹阵地等场所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擅离(玩忽)军事职守危害重要武器装备安全;加强边防、海防、空防战备值班制度,保持人员在职在位,武器装备状态良好,及时应对突发事件,防止读职失职,确保边防、海防、空防安全。
(六)在执行处置突发事件、参加地方抢险救灾和体制编制调整改革等重大军事任务中,及时掌握部队官兵的思想动态,认真做好武器装备和财物的清理、登记和交接工作,防止发生贪占公款公物和读职犯罪行为;在装备更新改造中,严格装备更新改造计划的审查论证,加强装备经费管理,严格执行装备科研采购维修工作程序,防止发生贪占经费和读职犯罪等行为;在战场建设中,严格战场建设工程的立项、预算和施工的审查监督,加强对工程招投标和经费使用的管理,防止发生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和读职犯罪等行为。
(七)根据部队所担负的作战任务,区分不同阶段,有所侧重地开展战时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战争准备阶段,及时掌握参战人员的现实思想状态,帮助官兵克服和消除厌战、畏战心理,树立敢打必胜的信心,防止发生擅离(玩忽)军事职守、逃离部队和泄露军事秘密等犯罪;在战争实施阶段,督促官兵强化军人职责,严守战场纪律,加强协同配合,防止发生临阵脱逃、违抗军令、战时自伤、作战消极和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等犯罪;在战争结束阶段,做好清理战场、回撤归建、押运战俘等环节中的预防工作,防止发生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虐待俘虏和私放俘虏等犯罪。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建立有效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
(一)经常进行形势分析。着眼国家政治经济形势和军队建设发展,根据驻地敌社情和部队担负任务,结合部署维护安全稳定工作,经常分析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形势,把握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预测犯罪诱因,研究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
(二)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军级以上单位每半年,师级以下单位每季度召开有军务、干部、纪检、保卫、检察、审计等部门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情况,交流信息,掌握动态,研究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三)及时报告工作情况。结合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向上级报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情况,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特别是职务犯罪大案要案的线索,必须立即报告,不得拖延和隐瞒。
(四)开展执法检查。各级领导机关应当加强对职务犯罪惩治工作的检查监督,适时开展执法检查,及时督促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执法检查,主要采取自查与政法部门联合检查相结合的方法,突出对立案侦查、案件审理和监管改造情况的检查。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纳入部队思想政治教育体系,作为军队院校和干部培训的教学内容,融入部队经常性的教育之中。通过理想信念、廉政勤政、军人道德和法制等教育,提高官兵的政治觉悟和法纪意识,增强内在约束力和拒腐防变能力。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党的组织生活、要务公开、行政管理、干部述职述廉、岗位轮换和交流回避等制度,充分运用制度有效预防职务犯罪。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对领导干部和人、财、物管理人员以及重大事项检查监督的有关规定要求,把党组织监督、上下级机关监督、职能部门监督和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依法惩治职务犯罪,充分发挥打击的特殊预防作用。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应当领导支持政法机关依法查办各类职务犯罪案件。各级政法机关应当端正执法思想,提高执法办案能力,严格依法处理案件;应当重视和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认真总结教训搞好整改,研究职务犯罪案件特点规律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
第十二条 党委、机关应当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评,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完善制度,增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师级以上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本级机关和下一级党委、领导干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的检查考评;直属单位和基层部队的检查考评,由主管机关或者团级党委负责。检查考评结果,应当作为单位、个人工作评定和奖励处罚的重要依据。对检查考评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检查考评结果应当及时通报,并作为工作报告的内容报上级党委。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其他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和措施,对促进部队建设有突出贡献的;
(二)领导、组织、参与查办或者协助查办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成绩显著的;
(三)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敢于同职务犯罪行为作斗争,防止犯罪案件发生,或者有效减少危害和损失的;
(四)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预防职务犯罪措施不落实、工作失职,导致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
(二)发现职务犯罪线索或者案件,故意拖延、隐瞒不报、降格处理或者作虚假报告的;
(三)对举报、控告、检举、揭发的职务违法犯罪问题,隐情不报、压案不查、拘私舞弊或者贪赃枉法的;
(四)对举报人、控告人打击报复,对犯罪嫌疑人打骂体罚、刑讯逼供,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违反本规定,其他应当给予处罚的。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军人地位和合法权益,激励军人履行职责使命,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军官、军士、义务兵等人员。第三条 军人肩负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的神圣职责和崇高使命。第四条 军人是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障军人享有与其职业特点、担负职责使命和所做贡献相称的地位和权益,经常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障军人地位和权益的责任,全体公民都应当依法维护军人合法权益。第五条 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服务军队战斗力建设为根本目的,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物质保障与精神激励相结合、保障水平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第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以及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负责所在行政区域人民政府与军队单位之间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方面的联系协调工作,并根据需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第七条 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列入预算。第八条 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军队各级机关,应当将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情况作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等工作评比和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军人权益保障提供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第十条 每年8月1日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单位应当在建军节组织开展庆祝、纪念等活动。第十一条 对在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军人地位第十二条 军人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武装力量基本成员,必须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听党指挥,坚决服从命令,认真履行巩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职责使命。第十三条 军人是人民子弟兵,应当热爱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当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挺身而出、积极救助。第十四条 军人是捍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的坚强力量,应当具备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所需的战斗精神和能力素质,按照实战要求始终保持戒备状态,苦练杀敌本领,不怕牺牲,能打胜仗,坚决完成任务。第十五条 军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应当积极投身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事业,依法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第十六条 军人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政治权利,依法参加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选举,依法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十七条 军队实行官兵一致,军人之间在政治和人格上一律平等,应当互相尊重、平等对待。

  军队建立健全军人代表会议、军人委员会等民主制度,保障军人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和监督权。第十八条 军人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严格遵守军事法规、军队纪律,作风优良,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十九条 国家为军人履行职责提供保障,军人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军人因执行任务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家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为军人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五十九条 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现役军人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和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办公室投诉,也可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咨询站请求给予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六十一条 国家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为转业军人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保障离休退休军人的生活福利待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置转业军人,根据其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和专长安排工作。接收转业军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活福利待遇、教育、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待。

侵害军人什么什么和什么严重影响军人有效履行职责使命
答: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现役军人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和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办...

刑法中关于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的量刑规定是什么
答:所谓扰乱军心,是指使军人受到迷惑、蒙骗,不知事实真相而产生怯战、厌战、恐怖情绪,搅乱军人心理,使其心神不宁,斗志涣散,严重影响部队命令、行动的执行。如夸大敌方兵力或武器装备性能;编造敌军境援事实;捏造我方失利、...

男子与战友妻子发生关系并同居后,因破坏军婚罪入狱,违反了哪些...
答:张三明知李四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并生育一小孩,导致现役军人王五婚姻家庭破裂,严重侵害了军人的荣誉和人格尊严,影响了军人家庭生活的幸福与安定,造成了严重后果。张三的行为构成破坏军婚罪。【判决结果】判处张三有期...

抹黑军人,国家犯法吗?如果是,则触犯了哪些法律法规?
答: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污辱诽谤犯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

都说袭警是重罪,但是我很想知道袭击军人是什么罪责
答:2、阻碍军事行动罪:根据《刑法》第368条第2款的规定,行为人故意阻碍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本罪是结果犯,行为人故意阻碍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必须“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予以立案侦查。至...

军人及军人家属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向什么机关投诉
答:第五十六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军官、士官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以及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军人及军人家属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向什么机关投诉?
答: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和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办公室投诉,也可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咨询站请求给予帮助。以四川为例,根据《四川省...

侮辱军人该怎么处罚
答:恶意诽谤军人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里所谓“告诉...

军人及军人家属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向什么机关
答:中央军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于2003年4月3日发布《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以军事法规的形式明确了中央军委制定军事法规和总部、军兵种、军区制定军事规章的权限,将军事立法活动纳入统一、规范、合法...

《刑法》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构成要件,什么罪
答:煽动现役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了国防法规定的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的义务,严重妨害了部队兵员管理秩序,削弱了部队战斗力,影响了部队完成各项任务,危害了国防利益。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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