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个人独资开的牙科医院都需要交什么税?税务局那面怎么去申报?程序是什么?

请问个人独资企业如何报税,可以在网上申报吗?~

目前,国家不断鼓励自主创业,很多人都在摩拳擦掌,想要注册一家公司。但是有对注册公司的相关知识不太了解,今天呢企盈小编就给大家来讲下关于公司注册完成后要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吗的问题吧,欢迎大家来阅读讨论。
其实,这个问题实际上就是,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的问题。在增值税管理上,把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这两种类型的纳税人在税收规定、申报缴纳税款、计算方法等方面有着很大的区别。下面简要介绍一下:
一、计税方法不同
一般纳税人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可以利用税款抵扣的方式来计算增值税,也就是说,他当期需要缴纳的增值税=本期产生的销项税额—本期的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也就是说,直接用收入乘以征收率来进行计算缴纳,征收率一般为3%,不动产销售等特别的业务适用于5%的征收率。
二、税收优惠
在税收优惠方面,一般纳税人除了传统的政策性优惠外,如免税农产品等,其他的相关优惠很少。
在今年深化增值税改革中,为小规模纳税人出台了一个非常大的增值税优惠,就是每月不超过10万元的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按季申报的可以享受每个季度30万元销售收入的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这个优惠政策是一个空前的,对于中小企业来讲是一个很大的政策红包。
三、客户需求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业务开展方面,需要根据客户的需求来开具发票,很多的客户是需要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除了8个试点行业可以自行开具发票专用发票外,其他的小规模纳税人都不能自行开具发票,要到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因此可能对业务开展是有一些影响。
第二,由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3%征收率,而一般纳税人适用13%的税率,如果含税价相同的情况下,客户方更希望获得13%税率的发票,这样可以获得更多税款抵扣,在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方面也能获得更大的优势。
四、类型转换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将来的发展需要,随时可以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一般情况下,不能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今年国家又出台了一个优惠政策,就是在2019年12月31日前,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收入不超过500万的一般纳税人,可以申请转回小规模纳税人,这是一个很特别的优惠政策,而且只是到今年年底。到明年,还不知道有没有,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一般纳税人是不能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一旦选定,一般纳税人基本上就不能再回头选择为小规模纳税人了。
因此你是否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要根据自己的情况,和客户的需求来慎重选择。

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有房产土地还要交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有车辆还要交车船使用税。

  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方面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下同)。
  (二)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祖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 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照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性医疗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 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五)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 对营利性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二)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的项税收。
  三、关于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收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如直接用于改善本卫生机构卫生服务条件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行等几种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类各级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上述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展(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站(所)、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9〕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总局制定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各地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六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
  第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走,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批准成立文件、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或证明;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银行账号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第三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一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金额
  上式中的收入总额,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和其他收入。
  除另有规定者外,上式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具体是:
  (一)财政拨款;
  (二)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二)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五)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六)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七)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八)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九)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第四条 凡有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免税项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时.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财政拨款,须提供财政部门或上级拨款部门出具的拨款证明;
  (二)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资金、 附加收入等,须提供设立和收取的批准文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
  (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须提供批准文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
  (四)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须提供财政部的核准文件;
  (五)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须提供拨款证明文件;
  (六)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须提供所属单位的纳税申报表、纳税凭证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
  (七)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八)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须提供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九)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须提供捐赠人签字的捐赠证明和接受捐赠单位领导签字的证明;
  (十)经税务机关批准从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须提供税务机关的批准文件;
  (十一)税务登记证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对未出具以上证明文件的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可不将其视为免税收入。
  第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减去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支出的确定必须与收入相互配比。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主额
  第六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第七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对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和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应分别核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纳税人可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核算方法一经确定,纳税年度中间不得变更。核算方法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分摊比例法是根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占该单位全部收入的比重作为分摊比例,分摊其全部支出中应当由纳税收入分摊的部分,井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额= 支出总额X(应纳税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
  对全部支出中应当由应纳税收入分摊的支出,一部分能够划分清楚,另一部分划分不清的,可对划分不清的部分按分摊比例法计算出的分摊比例,计算出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支出项目金额。
  第八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是指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下列支出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一)事业单位凡执行同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上作人员工资制度的,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工资标准发放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内,按实际发放数在税前扣除;按工效挂钧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提取的工资额,低于当年实际发放工资额的部分,在以后年度发放时可在税前扣除。凡不执行以上两种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税法统一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扣除。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资扣除比照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前款规定允许税前扣除标准工资总额的2%、14%、1.5% 计算扣除。但原来在有关费用中直接列支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扣除职工福利费的,不得再计算扣除医疗基金;没有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费的,可在不超过职工福利基金的标准额度内计算扣除医疗基金,对离退休人员的职工医疗基金,可按规定标准计算的额度扣除。
  (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所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可按税法规定扣除。
  (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用于公益、救济性以及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 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为取得应税收入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以全部收入扣除免税收入后的金额,按税法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
  (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贷款利息,按税法规定的标准扣除。
  第九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各项资产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资产的计价、计提折旧、摊销。按照财务会计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在计征所得税时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一般应采用直线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使用其他折旧方法。
  按直线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公式如下:
  固定资产忻旧率= 1一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 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X 月折旧率
  按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里程(每工作小时)折旧额=原值X (1一预计净残值率)
  总行驶里程(总工作小时)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固定资产最短折旧年限: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陈列品为10年;
  3、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为5年。
  (四〕以前未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现因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应重新核定固定资产的净值和剩余折旧年限,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从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年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可以提取折旧;经营性租赁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但其租赁费可按使用期限摊入当期成本或有关支出科目,在税前扣除。
  (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无形资产,其价值应当按照税法规定,采取直线法摊销。
  第十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 136号的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向所属分支机构按一定比例或标准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所属单位未经批准上交的管理费,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上交上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变卖收入,应计人应纳税所得额;为变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相应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下列支出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等支出项目中列支的,属于购置固定资产支出的设备购置费;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等支出项目中列支的修缮费,凡属于固定资产修缮,且修缮费支出数超过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将修缮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三)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
  (四)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六)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七)各种赞助支出;
  (八)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九)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第十三条对事业单位、社会固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从设立在经济特区等低税率地区下属单位取得的应税收入,应按法定税率与实际税率之差补征企业所得税差额。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亏损,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弥补。以前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税务登记后的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允许进行亏损弥补。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夫,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第十六条有应纳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作企业单位,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对涉及征税的收入项目,应统一使用税务发票,按规定可使用财政收据的除外。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各地省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统一印制下发,供纳悦人、代理单位和税务机关使用。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是否有应纳税所得额,都应当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
  第十八条对不按规定将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又不能正确地申报按分摊比例法等合法方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可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具体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办理。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如果以前年度有经营亏损,应将减免税所得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后有结余的方可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二十条本办法从1999年1月1 日起执行。

  (86)财税地字第00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15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 与医疗机构有关的税收政策 ==

  根据京财税[2000]2178号文件和财税[2000]42号文件规定,与医疗机构有关的税收政策如下:
  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一、 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与不按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分别核算,其中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以及不得享受该项政策。
  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但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培训收入,凡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为非应税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 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
  1、 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以上所征收的税种,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三、关于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

  1、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2、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如直接用于改善本卫生机构卫生服务条件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四、以上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不包括自身业务之外用于生产、经营、出租等营业行为的房产、土地和车船。

  五、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界定

  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理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09号2003-5-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部门要求明确医疗机构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的对非营利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仅指机构自身的各项税收,不包括个人从医疗机构取得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取得应税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因在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任职而取得的所得,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在医疗机构任职的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1号)的规定执行。 三、医生或其他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医疗机构,经营成果归承包人所有的,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

请问:个人独资开的牙科医院都需要交什么税?税务局那面怎么去申报?程序...
答: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的对非营利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仅指机构自身的各项税收,不包括个人从医疗机构取得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

私人牙科诊所开办条件
答:私人牙科诊所需满足相关法律规定,获得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具备相应技术、设备和医护人员,并符合诊所规划和建设标准。私人牙科诊所是医疗市场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其开办条件和管理要求与一般医疗机构不同。按照《卫生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口腔保健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私人牙科诊所开办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大连新区口腔医院怎么样?
答:大连新区口腔医院是2010-04-08在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注册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注册地址位于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路158号。大连新区口腔医院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210213554966747Q,企业法人丛韬,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大连新区口腔医院的经营范围是:口腔科(牙体牙髓病专业、口腔粘膜病专业、...

沅江佰益口腔医院怎么样?
答:沅江佰益口腔医院是2014-11-11在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注册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注册地址位于湖南省沅江市巴山西路百合汽车站综合楼。沅江佰益口腔医院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309813206455612,企业法人吴莎,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沅江佰益口腔医院的经营范围是:口腔科;牙体牙髓病专业;牙周病专业;口腔...

自己开的牙科诊所能抵押贷款吗
答: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私立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公益设施用地不管是划拨取得,还是出让取得,不论这些单位注册的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还是公司,都不得抵押,因此自己开的牙科诊所属于私人医院,不能抵押贷款。

攀枝花市湛浩牙科门诊部怎么样?
答:攀枝花市湛浩牙科门诊部是2013-10-14在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注册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注册地址位于攀枝花市东区机场路26号19幢2层20附5号。攀枝花市湛浩牙科门诊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510402078899159W,企业法人汪湛浩,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攀枝花市湛浩牙科门诊部的经营范围是:口腔科。(依法须...

自己开的私人牙科诊所单位职务怎么填
答:该情况下单位职务可以填写为“私人牙科诊所医生”或“私人牙科诊所负责人”。这是因为,虽然是个人开设的诊所,但是在医学专业领域,仍然是在一个医疗机构中工作。因此,填写单位职务时,应该突出医疗职业身份,而不是强调是个人开设的诊所。此外,如果在私人牙科诊所中雇佣了其他医生或工作人员,那么也可以...

中山市西区友佳口腔门诊部怎么样?
答:中山市西区友佳口腔门诊部是2012-05-11在广东省中山市注册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注册地址位于中山市西区岐港路1号星晨广场二期缤城32卡商铺。中山市西区友佳口腔门诊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42000L29744743R,企业法人游激,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中山市西区友佳口腔门诊部的经营范围是:口腔科。

昆山同济口腔医院怎么样?
答:昆山同济口腔医院是2005-01-20在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注册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注册地址位于玉山镇城北北门路937号。昆山同济口腔医院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20583779676505K,企业法人王立洲,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昆山同济口腔医院的经营范围是:;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科、口腔急诊科、口腔...

深圳永怡口腔诊所怎么样?
答:深圳永怡口腔诊所是2018-09-25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注册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注册地址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四季花城杜鹃苑5栋商铺B07。深圳永怡口腔诊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40300MA5FB3T37E,企业法人卢亨,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深圳永怡口腔诊所的经营范围是:^牙科日常护理、口腔科诊疗...

IT评价网,数码产品家用电器电子设备等点评来自于网友使用感受交流,不对其内容作任何保证

联系反馈
Copyright© IT评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