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15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本市环境,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市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并重的方针,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每届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规划,制定任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并保证一定的财政资金投入环境保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以及任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实现情况。

  街道办事处根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辖区内有关的环境保护工作。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是本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业务上同时受市环保局的领导。

  市环保局和区、县环保部门(以下统称环保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征收排污费。环保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环保部门应当建立检举、控告制度,公布投诉电话。对属于环保部门职责范围的检举和控告,应当依法处理;对属于其他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检举和控告,应当按照规定转送相关管理部门处理,并告知当事人。第六条 市环保局应当加强对区、县环保部门的监督。对区、县环保部门作出的违法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决定,市环保局应当责令其改正;对区、县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的事项不予处理的,市环保局应当责令其改正。第七条 公安、交通、港口、海洋、海事、渔政、铁路、民航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本市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在直接受到环境污染危害时有权要求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规划、区划和标准第十条 市环保局应当会同本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县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结合本区、县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区、县环境保护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区、县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市环保局的意见。

  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市和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

  经批准后的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由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市环保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编制本市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区划、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城市区域噪声环境功能区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二条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编制土地利用、区域开发建设等规划以及进行城市布局、产业结构调整时,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组织区域开发建设时,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凡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环境质量达不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地区,应当进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实际,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一条 为了确保生产建设工程项目投产后有安全卫生的作业环境和良好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生产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的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和区、县、局属集体所有制工厂企业(含矿山、交通运输、建设施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挖潜、革新、改造的生产建设工程项目。第三条 本办法由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市、区(县)劳动部门会同工会组织和卫生、环保、公安等部门监督实施。第四条 工厂企业生产建设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职业危害的设施。这些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不得削减、拖延。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都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认真执行,严格把关。第五条 建设单位编报的基本建设或挖潜、革新、改造技术措施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应有生产过程中危险性、危害性等劳动保护特点的说明。安全卫生技术措施目前无法解决的工程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第六条 生产建设工程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向设计单位书面提供该工程生产过程中有关劳动保护的数据、资料和安全卫生设施的要求。第七条 设计单位必须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按照国务院《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本市颁发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的要求进行设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会增加危险和危害因素的,必须具备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第八条 生产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中,应列有劳动保护篇章,内容包括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和危害因素,以及针对这些问题采取的防护措施及其预计效果等说明。第九条 工厂企业生产建设工程项目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时,应按下列规定同时审查安全卫生设施:
  (一)由企业自行组织审查的,应有本单位安全、卫生、环保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
  (二)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市、区(县)有关部门组织审查的,应有市、区(县)劳动部门以及卫生、环保、公安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属市有关委办以上领导部门批准的计划项目,劳动保护方面的问题比较复杂的,必要时由市劳动部门通知建设单位将初步设计和经上级主管公司、局安全部门审查的工程安全卫生设施送审单,报送市劳动部门办理书面审批手续。
  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擅自施工投产的,应由市、区(县)劳动部门会同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不得任意改变,材料代用必须确保安全,并应征得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同意。在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经常进行检查,以保证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能同时有效地投入生产。第十一条 生产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属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要有市、区(县)劳动部门以及卫生、环保、公安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并按设计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得正式投产。第十二条 市、区(县)劳动部门在验收中如发现工程的安全卫生设施不符合设计要求,有权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改进,所需资金由原投资渠道解决。安全卫生问题严重,职工安全健康无保障的工程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应责成建设单位暂时停产,集中力量采取补救措施,市、区(县)劳动部门应负责督促检查。第十三条 生产建设工程项目竣工投产,工厂企业应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组织操作人员学习有关工艺、设备、劳动保护和消防等方面的知识,这些人员要经考试合格后,方得上岗操作。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使职工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受到重大损害的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街道、城镇、农村社队等集体所有制工厂企业的生产建设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办理。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防止新的环境污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污染是指对人体健康、周围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有害或不良影响(包括潜在影响)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烟雾、恶臭、热污染、放射性物质、电磁辐射、噪声、震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建设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区域开发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不含土建的设备更新)以及可能受到环境影响的住宅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乡镇企业、工农联营的建设项目,按《上海市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办理。第四条 引进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无污染或少污染的要求。对产生的污染,国内不能配套解决的,应当同时引进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第五条 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制度;必须遵守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制度(以下简称“三同时”)。第六条 市或区、县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审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
  (二)负责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环境保护内容的审查;
  (三)负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的审查和施工过程的监督及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四)负责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转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第七条 凡进行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工程,对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积蓄、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影响的同类型的污染物必须同时进行治理。
  对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的其他类型的污染物,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同时进行治理。第八条 在下列地区范围内,不准新建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
  (一)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疗养区;
  (二)自然保护区、蔬菜保护区;
  (三)饮用水源地取水口上下游一千米的卫生防护带内;
  (四)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第九条 在下列保护区范围内,不准新建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
  (一)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
  (二)崇明岛北岸纵深五公里陆域范围内。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在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完成。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依据;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规定的各项要求和措施;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工艺流程、预期效果;
  (四)对建设项目可能引起的生态变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
  (五)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六)绿化设计、监测手段、环境保护投资的概算等。第十二条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时,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项目投产后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危害程度等情况,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并须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较小的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建设单位也可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在编制设计任务书阶段,由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第十三条 市或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权限的分工:
  (一)投资总额超过三百万元或建筑面积超过一千平方米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初步设计的环境保护篇(章)、环境保护“三同时”送审单、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等,经项目的主管部门环境保护机构预审后,报市环境保护局审批;
  (二)前项规定数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经项目的主管部门环境保护机构预审后,报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三)引进的建设项目,按上述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须报市环境保护局审批:
  (一)跨越区、县界限的建设项目;
  (二)在水源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

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答: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在编制设计任务书阶段,由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第十三条 市或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权限的分工:(一)投资总额超过三百万元或建筑面积超过一千平方米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初步设计的环境保护篇(章)、环境保护...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的机构职责
答:(四)提出本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以及环保项目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做好排污费使用的管理工作。(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最新版介绍?
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

普陀区环保局机构职能
答:普陀区环保局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确保在本区范围内实施国家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他们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实施计划,监督各领域的污染防治工作,如大气、水体、土壤、噪声、辐射、废物处理和有毒化学品管理,同时推进能源结构的合理调整,保护河流免受陆源污染物的损害。在规划...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介绍?
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解振华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主要内容: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建筑工程介绍?
答:下面是建筑网带来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新建、扩建企业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基本任务是负责组织、落实、监督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二、组织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的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答:“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将于2017年12月1日上线试运行。可以登陆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技术规范。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

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答: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四条 (管理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对本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本市建设、市政、...

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局有哪些内设机构?
答:六、环境影响评价科,职能: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负责全程办事代理制受理及有关协调工作。七、辐射安全管理科,职能:负责本区辐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本区内放射源和射线...

环保政策有哪些
答:问题一:国家对环保产业有哪些政策 我国的环境管理政策核心是采取防范措施和加强环境管理,办求不产生或少产生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一、主要措施 1、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在经济发展中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严格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的生产主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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