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的漏洞有哪些?

婚姻法漏洞?~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六点建言,写的很不错,在此基础上扩充应该是一篇很不错的论文。 消除“法律保护了小三”的错觉
《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这表明有配偶者与“小三”达成的“分手协议”是无效的,符合我国一直提倡的婚姻忠诚原则。但就已经支付的补偿,不支持主张返还,在立法导向上容易引起民众“小三获得补偿为正常现象”,“法律保护了小三利益”的错觉。
考虑女方的婚俗习惯
《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这个规定对于离婚诉讼中如何认定夫妻一方婚前财产的性质起到了指导性作用。目前,在一方婚前贷款购房,产权证登记在一方个人名下,房屋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各地的法院有不同的认定。《征求意见稿》根据物权原则作出规定,使这种情况有法可依,以后类似的问题就有明确的规定,不会有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出现。但是,该条在社会上引起了质疑。根据一般多为男方准备房屋、女方准备装修和家电的婚礼风俗习惯,房屋为不动产,而女方提供的则为消耗品,若离婚,无法保证女方的合法利益,甚至可能因离婚而无房可住。
厘清物权与孳息的关系
在认定一方婚前贷款购房为个人婚前财产时,《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又规定,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所占全部款项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这实际是对房屋增值部分考虑分割,符合了民法公平合理的原则。但是,既然物权已经归于一方,物权的孳息(增值)也应为一方所有,又要求所有人对另一方就增值部分补偿,是否相互矛盾,不符合逻辑?
明确“不损害债权人”的情况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如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行为的,夫妻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财产。这一条是法律的进步。但是,又规定需要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不损害债权人”的规定太过模糊,在实践操作中会遇到如何界定的问题。
说明子女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处理方式
《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提供必要证据,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可以推定主张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一方主张成立。该规定对离婚诉讼中就婚生子女做亲子鉴定的问题进行了明确,减少了在实践中可能发生的不必要的争端。但是,若子女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能否依据该条的规定进行推定?
细化抚养费的支付方式
《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子女可以请求其支付抚养费。相对于以前在父母未离婚或分居时,一方很难要求另一方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义务,相关法律有很大的进步,旨在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利益。但是,如何计算抚养费的支付时间?如何举证?这些问题都需要明确。

你想找什么样的漏洞!说来听听!!你只要找到个很好的律师 随便都能找到漏洞 把对的说成错的 死的说成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下简称24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简单说,夫妻除了享有共同财产外,还要承担共同债务!

这是一条什么样的法条?

简单点说,如果婚内配偶背着自己在外面签借条,自己纵然不知情,也会因为是夫妻关系而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只有三种例外情况:

1.你能证明债主和你的配偶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2.你们夫妻实行AA制,且债主知道;

3.你能证明配偶举债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除此以外,一律推定为共同债务。

然而这三种情况也经不过细细推敲:

第1条,如果债主和你配偶签字的时候你根本不在场,你怎么证明他们约定为个人债务?如果他们故意要害你,怎么会约定为个人债务?

第2条,大部分家庭都不会实行AA制,你也不知道你的配偶什么时候会去跟什么人借钱,你怎么让债主知道你们家实行AA制?

第3条,目前法院对于“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即使你有自己的生活来源、即使从未听说和见过这些钱,你也没办法举证这些钱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证据法则上的“证有不证无”无法成立,如果你无法证明以上三种例外情况,法院就会根据婚姻存续期的债务,“推定”为共同债务。

简直细思恐极有没有?

以前人们总是说,当家庭主妇风险太大,会被丈夫抛弃;但其实职业女性也一样,我们当然希望所有人的婚姻都是一帆风顺,但是我们也要做好规避风险的准备。

如果你要结婚,在擦亮眼睛找一个合适的对象之前,一定要先好好看看婚姻法。因为我们一旦走入婚姻,就要做好承担责任的准备。

“24条”自2004年4月1日施行以来,已走到第12个年头。对夫妻债务,“24条”先推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单方所负之债为共同债务,因此引发的争议,从理论界到实务界,一直没有平息。

一般来讲,判断婚内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可以从以下两个要点区分:

1、夫妻借债是否有共同的借债意思表示。

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就不论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亨,债务都应视为共同债务。

如夫妻双方在欠条上共同签名,那么不论这个借款用于什么用途,这笔债务都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

2、夫妻对婚内所借的债务,是否共同受益了。

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但是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享用了这笔债务所带来的收益,如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同样为共同债务。



呼吁法律制止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把孩子带走离家,以孩子要挟对方的行为!!婚姻双方的利益应该是受法律保护的,一方擅自把孩子带走离家分居是对另一方的权力和义务的侵犯,给对方造成因失去孩子巨大痛苦和精神折磨。但这样的事几乎得不到法律的帮助,法律人士也只能建议起诉离婚,但离婚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涉及到很多问题,少则几个月,多则几年才能解决离婚问题,在这期间失去孩子一方精神折磨和打击谁来保护?根据婚姻法保护双方合法利益的原则,制定相关条款或者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完全是必要的,这个婚姻法漏洞不堵住,就无法解脱那些失去孩子一方的精神折磨和痛苦,法律不制止这种行为,矛盾就很可能会升级到刑事案件!!本人通过网络查询发现大量的类似孩子被强行带走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因此呼吁法律人士重视起来,维护婚姻双方共同利益和权利,维护法律的尊严!

主要是婚前房产婚后取得房产证又共同偿还按揭贷款,离婚时如果分割规定不够明确,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

很多

婚姻法的漏洞有哪些?
答:3.你能证明配偶举债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除此以外,一律推定为共同债务。然而这三种情况也经不过细细推敲:第1条,如果债主和你配偶签字的时候你根本不在场,你怎么证明他们约定为个人债务?如果他们故意要害你,怎么会约定为个人债务?第2条,大部分家庭都不会实行AA制,你也不知道你的配偶什么时候会去...

...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的不足、漏洞和疑难问题有哪些?
答:考虑到区域经济差距,如果受支持方在取得了知识产权但尚未获得经济利益的情况下提出离婚,《婚姻法》将无法公平照顾双方的利益。仅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中有所涉及: “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

婚姻法“二十四条”漏洞应尽快补上是怎么回事?
答:但是,这条规定可能导致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如夫妻一方离婚时恶意借债或伪造债务,转嫁责任,侵犯另一方利益。现实中,即将离婚者为多侵占财产,与亲友串通,向其出具借条,虚构债务,甚至利用字迹的书写时间难以鉴定的问题,在离婚后出具借条,将借款日期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让另一方负债,甚至陷入难...

怎样才能不结婚?用合法合理的手段,或者说婚姻法上有什么漏洞?
答:1:本人不自愿。不到场(婚姻登记处)2:凡身体原因不适合结婚的。如:精神病,癫痫,严重的传染病。。。你可以选择一个或几个得一下下。。。3:年龄不符的。4:其他不适合结婚的情况。

新婚姻法有哪些利弊
答:新婚姻法的变动:一、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针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此次新婚姻法颁布在总则中增加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将法律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法律责任一章,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

关于婚姻法不合理的地方
答:最不合理的地方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苦工血汗赚钱,另一方跑外面聊聊微信约约炮,把婚姻搞破裂了还去分人家的血汗钱,而且还是合法的,这会给很多居心不良、企图不劳而获的人提供法律保护,先不扯什么爱不爱、责不责任,只要有利可图就可以嫁,或者可以娶,然后结了婚在外面乱搞还有法律保护,把婚姻...

关于新婚姻法的辩论赛,论点是:新婚姻法利大于弊...求材料!
答:一是“新婚姻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男女双方的财产关系。例如,婚前财产婚后孳息的解释,过去规定凡婚后收入,不问来源,都算共同财产。如果一方婚前有较多资本,婚后孳息都变成共同财产,这样会给“骗婚”留下漏洞,有人追求富翁不是为了爱情而是为了瓜分财产,这不利于婚姻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同时,原来婚前...

新婚姻法对女方有何利弊
答:《婚姻法》是否对女方有利,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只能由当事人自我体会及评判。1.明确规定了婚前个人财产买房的所有权归属。2.明确规定了父母出资买房的所有权归属,保护了出资者的财产权利。3.私自卖房充分保护了善意第三人及无过错方的权利。4.变更登记前赠房可撤,充分保护了赠与人对自己物权的处分...

2020年婚姻法5月28号以后有哪些改动?
答:2020年婚姻法5月28号以后改动的地方如下: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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