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程序,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含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大修等)、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道敷设、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均须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报建手续。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中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立项或投资计划获得批准后一个月内,按项目的不同建设规模及座落地点,由建设单位到市或区、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委)办理报建手续。第四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须到市建委报建:
  (一)总投资(含设备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业及其他工程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公建项目;
  (三)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
  (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家财政和市级财政(含各类基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以及市重点工程项目;
  (五)座落在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第五条 座落在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及五县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到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报建:
  (一)总投资(含设备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工业及其他工程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建项目;
  (三)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第六条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天津港保税区界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向所在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建。第七条 工业企业内的单纯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不办理报建手续。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工程规模、工程筹建情况、计划开工和竣工日期等。第九条 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时,建设单位只需交验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或年度投资计划。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报建:
  (一)建设单位到市或区、县建委以及开发区或保税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由市建委统一印制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
  (二)建设单位将填写的报建表经所属主管部门批准盖章后,连同应交验文件,一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三)建设单位将核准后的报建表分别送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市或区县招标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各配套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按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办理申请配套的手续、招标确定施工企业、申领施工许可证。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发生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第十二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各区、县建委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按月将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情况上报市建委。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报建手续时,对符合规定的要在3日内办结。第十五条 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办公室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并不准发包;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各区、县建委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各配套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水、电、气指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不予验收认定;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发放《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对已竣工工程不予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第十六条 对不办理报建手续、未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项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工、补办报建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完善建筑市场机制,防止和纠正工程建设领域不正之风,规范工程建设交易行为,保障工程建设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含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大修等)、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园林绿化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交易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从事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各方,均须具有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其依法进行工程建设交易活动,受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规定的保护和约束。第四条 工程建设交易活动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并自觉接受监督管理。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市场及工程建设交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建委授权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建交中心)负责工程建设交易管理的组织实施。第六条 市建交中心须组织工程报建、招标投标、合同审查、质量监督等有关行政部门联合办公,各司其职,实行“一站式”服务,切实提高效率。第七条 对工程建设交易活动,按不同的建设规模,实行市和区、县两级管理。区、县对规定规模范围内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管理,由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八条 市建交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依法行政,秉公办事,提高效率,搞好服务,严禁以权谋利,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三章 工程建设发包第九条 工程建设发包系指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包工程。第十条 建设单位发包工程必须持有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年度投资计划、投资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实施项目管理能力资格认证等审批手续。第十一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天津港保税区界内的除外),必须到市建交中心办理工程报建、招标投标、合同审查、质量监督手续,必要时委托建设监理。
  (一)总投资(含设备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业及其他工程的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公建项目;
  (三)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
  (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家财政和市级财政(含各类基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以及市重点工程项目。
  座落在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的前款规定额度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亦须到市建交中心办理报建手续。第十二条 到市建交中心办理工程报建、招标投标、合同审查、质量监督和建设监理时,联合办公的行政职能部门分别按照《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等执行。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范围和规定,建设单位凡未到市建交中心办理工程报建、招标投标、合同审查、质量监督及必要时委托建设监理的,均属违章发包。第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范围,市立项和投资计划批准部门,对已确定的建设项目,应及时抄送市建交中心,公开发布建设信息。同时建设单位必须及时报建,公开发布招标信息,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承包单位。第十五条 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范围,建设单位不具备建设项目管理资格和能力的,须在建交中心办理委托建设监理。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招标发包工程,不得以投标企业垫资施工等不合理要求作为招标发包条件。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市建交中心完成工程报建、招标投标、合同审查、质量监督及必要时委托建设监理后,经市建交中心核准,方可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四章 工程建设承包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承包系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通过招投标并中标后,按交易合同及工期、质量要求,承担相应责任,优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第一条 为在本市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缩短工程周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建设部《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和《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在本市境内与开展工程建设监理活动有关的单位。第三条 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业主)的委托,对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第四条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归口管理全市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政策、起草或制定我市工程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审批、资质认定和日常管理;
  3、负责对本市监理工程师资格考核(考试)、注册、发证等管理工作;
  4、负责对中央驻津监理单位进行注册备案,对外埠监理单位来本市承接监理业务进行审批和管理,对外国及境外监理单位来本市进行合作监理进行审批,资质审查与管理;
  5、组织和管理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的培训、理论研究和工作交流;
  6、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7、检查、督促本市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
  8、做好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承包商)以及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协调。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是指经过市建委批准设立和资质认定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
  监理单位的法人代表和其他监理人员不得在政府机关、施工企业、工程承包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构配件、设备制造生产及材料供应企业任(兼)职。上述单位不得兼承监理业务。第六条 下列工程项目应实行工程建设监理:
  1、大中型工业、交通建设工程;
  2、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建设工程;
  3、外资、中外合资和境外贷款的建设工程;
  4、建设单位缺乏建设工程管理能力的建设工程;
  5、建设单位委托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第七条 建立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必须由筹建单位的主管区、县、局向市建委申请,并按建设部《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经市建委审查同意批复后,颁发《监理申请批准书》和《资质等级证书》(临时证书),确定监理范围,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监理活动。
  监理单位从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两年后向市建委申请核定正式等级。第八条 建设监理业务必须由持有经注册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人员实施。第九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三年以上;
  2、有独立处理重要技术、经济问题的能力;
  3、在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任职(就业)或受聘;
  4、已取得国家建设部或市建委统一举办的监理工程师培训结业证书。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向市建委监理工程师资格考核(考试)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参加考试并合格的,由市建委核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取得该证书后应及时申请注册,由市建委在证书上加盖年度注册章加以确认,并发给《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每五年复审一次。第十条 建设监理业务的主要内容是:
  1、工程设计阶段的监理(含设计招标)。为建设单位准备设计招标文件,参与评选设计方案;协助建设单位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和签订委托设计合同(任务书)并组织合同的实施。
  2、施工阶段(含施工招标)及保修阶段的监理。为建设单位准备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协助评审投标书,提出决标意见,由建设单位决定选用承包施工单位(承包商)。协助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监督执行。协助总承包单位选择和确定分包单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主要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及质量;监督施工单位(承包商)严格按规范标准施工;控制工程进度和监督工程质量;检查安全防护设施,检测所用原材料和构配件的质量和数量,验收工程和签发付款凭证;审查工程结算;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提出竣工报告;按合同规定鉴定质量责任,督促保修。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建委拟订的《天津市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管理暂 ...
答: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工作,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通知》(国发〔1985〕27号)和市政府《批转市计委、市建委〈关于加速发展我市散装水泥的意见〉》(津政发〔1986〕27号)精神...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危陋房屋改造项目基础设施大...
答:第一条 为保障和加快实现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用5至7年时间基本完成市区成片危陋房屋改造的任务,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列入本市危陋房屋改造计划和翻建计划的项...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 ...
答: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程序,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含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大修等)...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 ...
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
答:第四条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归口管理全市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政策、起草或制定我市工程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2、负责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制订的《天津市涉外房地产管理暂行规定》_百 ...
答:第一条 为加强涉外房地产管理、鼓励外国公民、法人及其他团体(以下称外国人)在本市购、建房屋或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制订的《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管理...
答:第四条 出让年度计划由市土地局会同市规划局组织各区、县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拟订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市建委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五条 市土地局根据批准的出让年度计划,会同...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
答:第十一条 外国公民、法人及其他团体,在本市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依照《天津市涉外房地产管理暂行规定》(津政发[1992]40号)和本办法执行。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

天津市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是怎么算出来的?
答:津政发[2002]41号《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1、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的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袋装水泥的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使用...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答:决定废止的150件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 规章及规范 文号 公布日期 主管 废止理由 性文件名称 部门 001 批转市建委拟定的 津政发 1980.10.24 市建委 被市政府19 《天津市城市住宅 〔1980〕 96年发布的《关 建设及配套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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