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期间责令企业停产整顿根据哪个法律的条款

一个限期停产整顿,未经复工复产企业,偷偷组织生产,请问它违反了什么法律,可以依据哪个法条对你进行处~

这与停产整顿的原因有关。偷偷组织生产,会引起进一步处罚,比如暂扣和吊销生产许可证(有时候停产整顿期间就已经把生产许可证收走了),如果还组织生产,就是无证违法生产,自有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处罚。一般来说,不出事故问题还不算太大,一旦出了生产事故,无证违法组织生产,老板会吃不了兜着走。

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有以下: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八十四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第八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七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八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需要看主管部门怎么处罚的,没有要求停产整顿,那么事故方就没必要停产。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停产停业整顿应当从两个来讲:一是现场强制措施的停产停业整顿,二是作为行政处罚的停产停业整顿。

作为现场强制措施,对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确实存在隐患,需要立即予以停产停业整顿时,检查人员有权在现场作出强制措施,要求企业立即予以停产停业整顿。这种停产停业整顿在时间上应当是短期的,可以较快地整改完毕,同时也是局部的,常常可以不影响企业的全部生产过程和正常生产。

具体依据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作为行政处罚,则是一项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经过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和研究,就其隐患应当是重大的事故隐患,不采取停产停业整改的方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事故隐患。这种停产停业整顿,应当是全面性、较长时期的、甚至是需要经过技术改造都能解决的问题。

对现场强制措施的停产停业整顿,现场检查人员应当有权作出处理,但是也应当慎重,应当由在场的检查人员全部同意,现场负责人作出判断,必要时应当向单位负责人口头汇报后实施。对实施行政处罚的停产停业整顿,应当依据国家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经过集体研究讨论,再作出决定。

前一种情形,实际操作比较方便,也不会直接影响企业的整体运行,可以经常性使用;后一种情形,实际操作比较困难,对企业生产甚至整个经济运行都可能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应当慎用,最好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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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要求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停止生产、停止经营的处罚形式。具有下列特点:
(1)责令停产停业是限制和剥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为能力的处罚。它要求受处罚人停止正在进行的生产经营及各种业务活动,与罚款、没收等财产处罚不同,它限制和剥夺的是受处罚人的行为能力,是行为罚的一种。
(2)责令停产停业是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不作为义务的处罚。也就是说,受到该种处罚的人负有不作为的义务,即不得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责令停产停业通常附有期限要求。受处罚人在一定期限内纠正了违法行为,就可以恢复生产和经营。
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立法起步较晚,《安全生产法》做为安全监管领域的基本法于2002年11月1日才开始施行。目前的安全监管工作还处于全面探索和急速创新阶段,现行法律在实际执法过程中逐步暴露出一些操作层面的问题。其中,一个长期存在的执法软肋就是对企业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顿往往停留纸面,难以执行。

《安全生产法》罚则部分多数条款都规定,安监部门在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时,遇到一些情况比较复杂、严重的安全问题或者在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后,企业未按期整改,必须要求企业停产停业整顿。一些隐患严重的情况可以得到企业的理解和配合,但是如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等情况的,可能就不会得到企业的认同,这给从事安全执法的同志操作上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到底应该怎么停。

一、停产停业整顿的分类

停产停业整顿应当从两个来讲:一是现场强制措施的停产停业整顿,二是作为行政处罚的停产停业整顿。

作为现场强制措施,对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确实存在隐患,需要立即予以停产停业整顿时,检查人员有权在现场作出强制措施,要求企业立即予以停产停业整顿。这种停产停业整顿在时间上应当是短期的,可以较快地整改完毕,同时也是局部的,常常可以不影响企业的全部生产过程和正常生产。具体依据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作为行政处罚,则是一项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经过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和研究,就其隐患应当是重大的事故隐患,不采取停产停业整改的方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事故隐患。这种停产停业整顿,应当是全面性、较长时期的、甚至是需要经过技术改造都能解决的问题。
对现场强制措施的停产停业整顿,现场检查人员应当有权作出处理,但是也应当慎重,应当由在场的检查人员全部同意,现场负责人作出判断,必要时应当向单位负责人口头汇报后实施。对实施行政处罚的停产停业整顿,应当依据国家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经过集体研究讨论,再作出决定。
前一种情形,实际操作比较方便,也不会直接影响企业的整体运行,可以经常性使用;后一种情形,实际操作比较困难,对企业生产甚至整个经济运行都可能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应当慎用,最好不用。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停产停业整顿“难停”的原因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难停”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部分企业负责人对法律的权威性认识不高。没有将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视为违法行为,对安监部门依法作出的安全生产监管指令比较漠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接到停产停业整顿的决定,仍我行我素,照常生产,执法环境差强人意。二是法律保障缺乏。要想真正让企业停产停业并不简单,对于不停者,安全监管部门往往无计可施,没有任何强制力量做后盾。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实际操作性不强。事故频发的煤矿领域,明停暗采导致的事故层出不穷就是一个例子。三是罚则裁量过重。在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章节中,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大部分是作为主罚则出现,而罚款仅是可选择的处罚类型,这种规定过于理想化,如对一名特种工无证上岗位行为实施处罚,就要对企业全厂进行停产处理,措施过于严厉。如果是一个国企,一旦停产停业,社会影响不可小视;如果是一个上市企业,可能股票要大跌;如果是一个外企,可能信誉扫地;如果是一个私企,经济损失可以想象。

三、行政处罚的停产停业整顿应该怎样停

从理论上说,这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操作即可。但在实际工作中,却非常复杂,要考虑到批准权限,行政机关执法的合理性,对社会、对企业的影响等因素。这个既简单又非常复杂的问题,处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执法权威和法律的严肃性,具有关键而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下面提几点不成熟的建议,抛砖引玉。

一是注重宣传教育,倡导企业建立先进的安全文化。在日常检查执法中加强与企业负责人及其他安全管理人员的信息交流,积极推广先进安全文化,提供体系建设、员工培训等工作指导,使他们对安全发展理念真正入脑入心。采用正反手段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严格执法,强化企业管理层的法制意识,这种说理式的执法往往得到企业的认同,隐患整改较为主动和彻底,安监执法人员也就不用进行到下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执法流程。

二是完善法制,将停产停业整顿的范围缩小,认真研究具体适用情形,明确在哪些情况下是有必要实施停产停业整顿的,注意遵循处罚与违法行为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注意与违法行为的相关性。同时,可进一步明确停产的具体对象,比如一个车间、一条生产线或是一台设备等,而不是一处隐患全厂停产。《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赋予了安监执法人员检查权、限期改正、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查封扣押等执法权限,但最后一款也规定了“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由此可见,如果因为特种作业操作证问题就全部停产、因为电焊机的接地问题就把工程全部停下来,存在滥用职权的嫌疑。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对一般违法行为,教育当事人认识问题的严重性,及时整改;对那些拒不整改的当事人才从重处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于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对企业涉及的一些隐患,虽然法律规定要先停产停业整改,但是由于情节并不是十分严重,应当可以采取局部停产或者间隙性停产的方法来处理,也是就对一个部位甚至一个设备要求停产或者要求在一个较短的时段内停产(并不影响企业整个生产系统的运行),这样可以最大可能的节约生产成本,消除安全隐患。这也符合安全生产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达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目的不是为了处罚而处罚,而是消除安全隐患,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三是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联合,探索建立灵活有效的执法机制,保证停产停业整顿真正落实到位。比如实施停产停业整顿的同时,若发现企业存在无证经营、污染环境等属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违法行为的,可与工商、环保等部门联合执法,不予执行的,作停水、停电处理。

事故调查期间责令企业停产整顿根据哪条法律的条款?
答: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事故调查期间责令企业停产整顿根据哪个法律的条款
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

租赁企业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责令多长时间整改
答:1. 一般事故:责令改正,限期整改。限期时间一般为1个月左右,视具体情况而定。2. 较大事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整改。限期时间为3-6个月,视事故影响程度和整改任务的繁简决定。3. 重大事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整改。限期时间为6-12个月,或根据整改及恢复生产的实际进展情况在此期限内适当展延。4...

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
答: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

山西发生一起事故,责令停产整顿矿井31座,引发事故的原因是什么?_百度...
答:这是由于在采矿的过程当中出现了一些不当的行为,而且进行了过度开采。才会导致矿难的发生。

根据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部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
答: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

矿山发生亡人事故停产整顿在安全生产法中有什么法律依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

江苏溧阳水泥厂职工死亡事故,企业处理存在不当行为,你觉得是否违法...
答:近日,江苏溧阳水泥厂职工死亡事故引起网友们的关注,对于企业处理存在不当行为,我觉得属于违法行为。最新官方通报表示“事故调查组责成企业涉事车间立即停产整顿,要求企业就应急处置中的不当行为向死者家属赔礼道歉,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同时对涉事企业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目前死者家属办理...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如何处理
答:一、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如何处理 1、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如果排查前或者排查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撤离作业人员,责令停产停业。安全隐患排查后,经审批才能恢复生产。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

陕西神木一煤化企业发生闪爆致3人死亡,涉事企业将会面临什么处罚?_百度...
答:目前已经依法扣留涉事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涉事企业全面停产停业整顿,事故原因正在调查当中。等到原因调查清楚后,后续还将进行严厉处罚。具体如何处理,我们可以参考去年4月份安徽滁州发生的致6人死亡的闪爆事故。该事故的调查报告在近日公布,确定为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涉事企业7名主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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