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1修正)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2021)~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上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规范行政执法。

  执法部门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执法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三、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执法部门管辖。行政检查由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两个以上执法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五、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执法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六、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电子送达执法文书。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采取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以执法部门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确认的特定系统的日期与执法部门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七、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八、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执法部门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九、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十、删去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十一、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十二、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一条,第六项修改为:“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执法部门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十三、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一条,第七项修改为:“当事人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十四、将“第六章第二节一般程序”改为:“第六章第二节普通程序”。十五、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七条,修改为:“执法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主要证据齐全的,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办案机构审核。”十六、删去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十七、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七十条,第二项修改为:“执法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执法部门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分析: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种类、案件管辖、电子送达、非现场执法、简易程序案件范围、案件办理期限、案件听证、法制审核、罚款执行等重要内容进行了较大调整,进一步规范了行政处罚程序,强化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切实维护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规范执法行为,我部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进行了相应修订
法律依据:交通运输部颁布《关于修改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6月23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包括公路、水路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第三条 执法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第四条 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

  (三)严格执行法定程序;

  (四)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五)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

  (六)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第五条 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上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规范行政执法。

  执法部门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执法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一节 管 辖第六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执法部门管辖。行政检查由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执法部门管辖。第八条 两个以上执法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第九条 执法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第十条 下级执法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属重大、疑难案件,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第十一条 跨行政区域的案件,相关执法部门应当相互配合。相关行政区域执法部门共同的上一级部门应当做好协调工作。第二节 回 避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第十三条 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执法部门应当对回避申请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的执法部门负责人决定。第十四条 执法部门作出回避决定前,执法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作出回避决定后,应当回避的执法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件的调查、决定、实施等工作。第十五条 检测、检验及技术鉴定人员、翻译人员需要回避的,适用本节规定。

  检测、检验及技术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的回避,由指派或者聘请上述人员的执法部门负责人决定。第十六条 被决定回避的执法人员、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进行的与执法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执法部门根据其活动是否对执法公正性造成影响的实际情况决定。第三节 期间与送达第十七条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当日或者当时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第十八条 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送达执法文书:

  (一)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由受送达人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当事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可以邀请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作见证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三)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电子送达执法文书。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采取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以执法部门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确认的特定系统的日期与执法部门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四)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执法部门代为送达。委托送达的,受委托的执法部门按照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并及时将《送达回证》交回委托的执法部门。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执法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五)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公告送达可以在执法部门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交通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答:《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执法部门管辖。行政检查由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七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执法部门管辖。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严格执行法定程序;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1、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事实的存在及其正确认定,是行政行为能够成立的基本事实...

交通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答:检查生产经营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被检查人或者见 证人 在场; (二)对涉及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为其保密; (三)不得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遵守被检查人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2021)
答: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上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规范行政执法。执法部门应当...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特征是
答:2.统一执法证件:包括统一尺寸、样式的IC卡式执法证和皮套。3.统一工作服装:包括日常工作服装和应急工作服装两类,主要由不同季节穿着的标志服以及反光背心、帽子等组成。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交通执法车属于哪个部门
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前款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包括公路、水路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第三条 执法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答:(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二)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交通管理机构。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依法设置的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运输、航道、港口、公路、规费、通信等交通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第二章 ...

7月15日交通新规
答:法律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三条 执法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第四条 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二)适用法律、法规、...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包括公路水路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什么等执...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执法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四条规定,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二)适用法律、法规、...

交警在路上直接开罚单需要哪些程序才合法
答:8、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提交所属执法部门备案。法律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步骤实施:(一)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并查明对方身份;(二)调查并收集必要的证据;(三)口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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