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2017修订)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的决定(1997)~

一、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按照各自的权限,分别给予处理:
  “(一)未按规定领取许可证,或未经审定(登记),擅自推广、经营农业生产资料新品种、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非法活动,没收其违法所得,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
  “(二)利用职权违反技术政策和规程,干预推广工作,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干预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推广成果、骗取荣誉的,取消其荣誉,责令其向被侵害方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并可给予行政处分;
  “(四)销售假冒劣质农药、化肥、种子等坑害农民利益的,责令责任者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推广工作,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保障农业机械化事业健康发展,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加工的动力机械和作业机械。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推广,是指通过试验、鉴定、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机械和农业机械化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推广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推广工作的领导,制定农业机械推广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对农业机械推广的投入,用于农业机械推广的资金应当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而增长;根据财力建立农业机械化发展基金,采取扶持措施,鼓励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完善农业机械推广体系;促进农业机械科技研究开发和教育培训事业;对在推广农业机械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推广管理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机械推广工作进行指导。第二章 农业机械推广体系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推广机构(以下简称农业机械推广机构)、农业机械科研单位、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乡农业机械推广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农业机械推广服务组织和个人构成农业机械推广体系。
农业机械推广机构应当根据农村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开展农业机械推广工作,加快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中的普及应用。第七条 农业机械推广机构的职责是:
(一)参与制订农业机械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对确定推广的农业机械进行试验、考核、示范;
(三)提供农业机械技术、信息服务;
(四)传授农业机械新技术;
(五)指导下级农业机械推广机构、群众性科技组织、农业机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的农业机械推广活动。第八条 农业机械推广机构应当具备试验示范基地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和服务设施。
农业机械推广机构的人员构成,应当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其比例应当不少于80%。农业机械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有计划地接受技术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第九条 农业机械推广机构的推广服务设施基本建设项目应当列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基本建设计划。
农业机械推广机构的在编人员经费和推广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有关规定,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第十条 农业机械推广机构承担试验、示范及政府公益性推广项目,实行无偿服务;承担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其他推广项目,实行有偿服务。
农业机械生产、经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到农村开展农业机械推广活动,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第三章 农业机械推广管理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农业机械推广规划,组织农业机械推广体系实施农业机械推广项目,促进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更新和农业结构调整。第十二条 农业服务组织和农业劳动者根据自愿原则选择和使用农业机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业服务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使用指定的农业机械产品。第十三条 鼓励引进国外、省外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产品。
推广农业机械必须坚持试验、鉴定、示范、培训、推广的程序。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第十四条 推广具有地区适应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必须向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申报;推广涉及人身安全、环境保护的农业机械产品,必须向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申报。国家规定实施推广许可证管理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实施申报管理的农业机械种类、目录,并公开申报程序;对涉及人身安全、环境保护的农业机械种类、目录,应当会同省经贸、环保部门共同确定。第十五条 要求申报推广农业机械产品,符合下列条件的,省、设区的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核准:
(一)产品通过鉴定,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
(二)符合有关产品标准和产品说明;
(三)经试验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使用可靠性;
(四)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条件。
经过核准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告。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优化农业结构,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
  (一)良种繁育、栽培、肥料施用和养殖技术;
  (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和其他有害生物防治技术;
  (三)农产品收获、加工、包装、贮藏、运输技术;
  (四)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
  (五)农田水利、农村供排水、种养环境整治与修复、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
  (六)农业机械化、农用航空、农业气象和农业信息技术;
  (七)农业防灾减灾、农业资源与农业生态安全和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技术;
  (八)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
  (九)其他农业技术。
  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第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开发创新和谁推广谁负责,发挥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积极性,有利于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保障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生态安全。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健全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加强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完善经费保障机制,提高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水平,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机、水利等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技术推广的有关工作。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七条 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等相结合的推广体系,坚持公益性推广与经营性推广相结合。第八条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指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为推广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机、水利等技术而设立的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逐步实行综合设置。第九条 根据县域农业特色、森林资源、水系和水利设施分布等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县(市、区)、乡镇(街道)或者区域性的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乡镇(街道)的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实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管理为主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为主、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业务指导的体制。第十条 地方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的公益性职责外,还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组织推广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病死的畜禽和水生动物的无害化处理技术;
  (二)指导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三)参与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农业服务主体;
  (四)搜集、整理、传播农业技术信息。
  地方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应当根据所服务区域的农业特色、种养规模、服务范围和工作任务等合理确定并配齐,任何单位不得挤占,保证其公益性职责的履行。第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的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设置应当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
  乡镇(街道)的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应当全部为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不得安排非专业技术人员。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符合岗位职责要求。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新聘用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有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激励政策,通过定向委培等方式,充实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
  鼓励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培养农业技术推广人才。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优化农业结构,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一)良种繁育...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以下简称《农技推广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良种繁育、施用肥料、病虫害防治、裁培和养殖技术,农副产品加工、保鲜、贮运技术,农业...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9修正)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1)
答: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附村的集体资产处置意见,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选举,依照《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执行。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答: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
答: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在宪法、法规、法规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其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自治受宪法保护。第三条...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7修正)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陆地、水域、滩涂等一切土地。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

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适用《中华...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3修正)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采伐、利用、经营管理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

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农业资源,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产品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对农业生态环境有影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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