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7)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消费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实行国家保护、社会监督和经营者自律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规范生产经营秩序,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作机构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建设、交通、农业、教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旅游、价格、出入境检验检疫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社会服务职能,做好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支持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和引导本行业经营者依法经营;其制定的行业规则,应当体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二章 消费者权利第六条 消费者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身权或者财产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八条 消费者在经营者提供的消费场所内,其人身、财产遇到危险的,有权要求经营者给予救助。第九条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购货或者服务凭证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售后服务。第十条 消费者有权对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等提出意见、建议,有权对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组织举报、投诉,或者向大众传播媒介反映。第十一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信息的权利;对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公用事业、公益服务、自然垄断经营商品的重大政策和价格调整,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二条 消费者有权对行业组织制定的行业规则和经营者联合约定中不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或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约定的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未依法或者未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因经营者自身的其他原因,给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必须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行业、地方的强制性标准;没有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依法应当实施检验、检疫或者强制性认证的,必须经检验、检疫合格或者认证后方可销售。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所,其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饰、商品陈列等,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存在危险因素的,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十六条 经营者发现或者有事实证明其提供的商品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仍有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采取紧急措施告知消费者;商品已售出的,应当负责对该商品进行修理、更换、退货或者销毁,并立即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国家对缺陷产品有召回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营者发现或者有事实证明其提供的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接受服务仍有可能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服务,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立即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商品修理、更换、销毁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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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消费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实行国家保护、社会监督和经营者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方便消费者行使权利,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规范生产经营秩序,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机构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消费教育,倡导科学合理的消费观念,提高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保护意识,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支持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和引导本行业经营者依法经营;其制定的行业规则,应当体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倡导守法诚信经营,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六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应当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二章 消费者权利第七条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所和环境。消费者在经营者提供的消费场所内,其人身、财产遇到危险的,有权要求经营者给予救助。第八条 消费者有权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第九条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条 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购货或者服务凭证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售后服务。第十一条 消费者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应当得到尊重,个人信息应当依法得到保护。第十二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人身权或者财产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十三条 消费者有权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第十四条 消费者有权对经营者联合约定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行业规则中不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或者向有关部门反映。

  消费者有权对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公用事业、公益服务、自然垄断经营商品的重大政策和价格调整,提出意见和建议。

  消费者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约定的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标准;没有强制性标准的,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服务以及消费场所和设施等,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全面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明示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消费者在经营者提供的消费场所遇到危险或者受到不法侵害时,经营者应当给予及时、必要的救助。第十七条 经营者发现或者有事实证明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告知消费者,并依法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酒店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合法吗一桌二十
答:酒店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不合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

盘点装修合同中的7大“霸王条款”
答:”还有的装修公司规定,凡不是本公司采购的材料,不负责保修与环保质量保证。【点评】:据介绍,济南市住建委《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住宅室内装修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

12315投诉范文
答:9、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20xx年以来,刁镇消费者协会在章丘市消协及刁镇工商所的正确领导和指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宣传《^v^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切实履行消协职能,认真开展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一年来的工作...

什么叫无过错证据
答:这个问题其实一般发生在纠纷当中举证倒置的时候遇到。给你一个例子说明一下。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应担责暖气阀门漏水,卖阀门的不承认是质量有问题,消费者又难以提供阀门质量的鉴定,咋办?根据新实施的《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此商家要拿出自己的商品无质量问题的证据,否则就要承担责任。近日,12315...

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答: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分类1、立法保护2、行政保护3、司法保护4、社会保护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足1.权利范围问题。2.行政保护体制问题。四、消费者权益都有哪些1、人身、财产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2、知悉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答: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研究、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措施,推进商品和服务...

盘点装修合同中的7大“霸王条款”
答:”还有的装修公司规定,凡不是本公司采购的材料,不负责保修与环保质量保证。【点评】:据介绍,济南市住建委《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住宅室内装修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

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
答: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于什么起实施
答:根据人民网查询得知,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北京3月19日电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和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华...

工商局管消费者权益吗
答:《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益,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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