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怎么办

法人被列为失信执行人对法人代表本身有影响吗?~

有影响,可以驱使他早点还钱。
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以下行为:
1、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2、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3、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以下强制执行:
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
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
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
6、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
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根据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限制如下高消费: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扩展资料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俗称老赖。2018年7月10日,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全国已有280万失信被执行人迫于信用惩戒压力自动履行了义务。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失信被执行人

可以。
法律依据: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在司法实践中,当公司作为没有履行判决义务的被执行人而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即“黑名单”)时,很多法院会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一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那么法院的这种行为合法吗?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首先,什么是法定代表人?
《民法通则》第38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人,并且法定代表人也不一定是公司的股东,只要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就有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其次,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院若要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是要具有上述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
然而,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是很难举证的。第一,如果经法院查实,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那么这种情况下就不能称之为有履行能力。除非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有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第二,对一般的执行案件大都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前五种情形之一,法院一般依据兜底条款第六条将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之中。如果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在实践中法院的很多将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的行为的合法性都是有待商榷的。
最后,法院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合法吗?
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如果公司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的生效的义务,法院往往会把公司以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当其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时,除非经过了破产清算程序,否则都可以认为其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没有问题的。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仅仅是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代表公司法人行使职权的人,而且还不一定是公司的股东。《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人格独立制度是现代公司法的根基,也是公司制度的魅力所在。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公司以其全部的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在没有经过破产清算程序之前,公司能否全部履行债务仍是一个未知数。即使经过破产清算,只要公司的股东不存在出资未缴清、抽逃出资等情形,股东也是不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不是被执行人,既然都不是被执行人又何来失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没有义务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法院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法律依据: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在司法实践中,当公司作为没有履行判决义务的被执行人而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即“黑名单”)时,很多法院会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一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那么法院的这种行为合法吗?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首先,什么是法定代表人?
《民法通则》第38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人,并且法定代表人也不一定是公司的股东,只要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就有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其次,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院若要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是要具有上述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
然而,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是很难举证的。第一,如果经法院查实,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那么这种情况下就不能称之为有履行能力。除非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有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第二,对一般的执行案件大都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前五种情形之一,法院一般依据兜底条款第六条将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之中。如果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在实践中法院的很多将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的行为的合法性都是有待商榷的。
最后,法院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合法吗?
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如果公司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的生效的义务,法院往往会把公司以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当其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时,除非经过了破产清算程序,否则都可以认为其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没有问题的。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仅仅是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代表公司法人行使职权的人,而且还不一定是公司的股东。《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人格独立制度是现代公司法的根基,也是公司制度的魅力所在。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公司以其全部的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在没有经过破产清算程序之前,公司能否全部履行债务仍是一个未知数。即使经过破产清算,只要公司的股东不存在出资未缴清、抽逃出资等情形,股东也是不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不是被执行人,既然都不是被执行人又何来失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没有义务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法院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公司法人成为失信人的影响

1、不得履行为其单位办理财产抵押、转让及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职务行为;

2、不得以公款在宾馆、饭店、酒楼、歌舞厅、西餐厅、夜总会、桑拿浴室、健身房、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也不得批准其工作人员以公款进行上述消费;

3、不得在单位报销乘坐出租车、火车卧铺、飞机、轮船四等以上舱位等交通费用;

4、不得出国出境;

5、不得向其工作人员发放奖金和分配红利;

6、其单位财务状况需每月定时向法院申报,并随时接受审计。

扩展资料:

失信被执行人涉及对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失信被执行人对应措施

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行为: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失信被执行人





为什么会进入失信黑名单?

注册公司为什么在填写了身份信息的时候会弹出预警“国家级黑名单”,那是因为你已经进入了工商局黑名单。一般而言,企业法人进入工商局失信黑名单主要有两种情况。

  •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 比如严重违法经营或是六个月以上不经营或者卫生条件不达标,不按时交纳税收等。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就会进入工商局失信黑名单了。很多人被吊销执照后嫌麻烦,害怕费钱,就不管了,不继续跟进,不去申请恢复经营重新取得牌照或者注销公司。注意,这可是会进入黑名单的。

  • 连续三年没有年报等行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比如A的朋友要开一个B公司,朋友忽悠A登记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之后B公司企业被例入黑名单了,那么A在三年内不能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要警惕不要被忽悠当了法定代表人,如果当了法人要及时去变更企业法人,避免为他人做嫁衣。

  • 工商局黑名单不能注册公司以外,还有一种常见的注册公司不成功的原因,系统显示的是“外地税务登记存在障碍”。这就是说,你在其他的公司税务没有处理好。税务方面的限制,除了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还有公司登记的股东、监事、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进入税务黑名单的原因一般有三种。

  • 公司不经营,没有注销。

  • 公司不经营也不报税,而且没有正常注销,最最终成为税务遗留问题,滞纳金和罚款会像滚雪球一样越来越多。

  • 公司成为非正常户。

  • 公司失联、走逃、成为非正常户,被评为D级纳税人了,这类公司虽然没有注销,但是影响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关联的其他公司的税务评级。

  •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 比较严重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一般和虚假申报、逃避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发票相关,涉及数额较大的(500万以上),会被公示,并进入联合惩戒!

  • 以上大概是会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原因,仔细想想自己曾经有进行过上面的哪项操作导致注册公司不成功。

    公司注册后,如何避免进入失信黑名单?

    公司注册好之后,进入经营活动。新企业新手上路,很多新企业有可能忽略一些重要的细节,悄悄进入异常经营的黑名单而不自知。接下来的八大细节务必要注意了。

    1、电话无法联系

    申报期要到了,税务局拨打电话联系你,结果却无法接通。紧急、重要的涉税事务无法及时通知你、纳税申报产生逾期等等这一系列税务事项都有将影响纳税信用登记。因此,向纳税机关提供

    提供正确的法人代表、财务、办税人座机和手机号码非常重要

    2、纳税人逾期未申报

    纳税人逾期未申报,税务机关电话无法取得联系

    ,且实地核查无下落的,将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核查、评估核查无下落,可能会被认定为在走逃企业,问题将会非常严重;因此要注意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的实际生产经营地址。

    3、同一法人评级牵连

    公司注册好之后,进入经营活动。新企业新手上路,很多新企业有可能忽略一些重要的细节,悄悄进入异常经营的黑名单而不自知。接下来的八大细节务必要注意了。

    商事制度改革后,同一法定代表人可能会注册多家企业,并且企业可能位于同一地址。如果法人拥有多家企业,假若其中一户因为未履行涉税义务被认定为非正常,不仅该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将判定为D级,而且其他共同法人企业均将受到牵连。目前全国范围内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法人应用心守护名下的每一家企业纳税信用状态,避免在纳税信用评级时互相收到牵连。

    4、过度依赖代理

    现在各类中介公司层出不穷,可以帮助企业完成注册、申报、办税、购票等多个事项,确实为企业带来了便利。但是便利的同时还要注意,联系方式要登记公司的电话,但是也不能完全当甩手掌柜。一旦代理人更换,税务机关与他们联系往往不予理睬,紧急、重要涉税事项无法及时通知到户,白白产生违规行为!联系方式要登记本公司人员电话,如果发生人员变更,及时变更税务登记信息。

    5、频繁变换办税人员

    如果频繁变换办税人员,可能会造成进项发票的认证、抵扣因交接失误或新办税员不了解政策规定,造成逾期未抵扣。非规定原因造成的逾期未抵进项,将不再进行抵扣。办税人员尽量保持固定,如果发生变更,应准确做好交接工作。

    6、拖延申报

    有的新企业认为没有发生经营业务,反正也是零申报,延期几天无所谓。如果拖延至逾期,企业就会被限期要求整改,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如果逾期并未申报并且无法取得联系,且实地核查无下落,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7.税企邮箱长期未用

    有些新办企业不知道税企邮箱在哪?有些长期不打开、未使用,错过各类税收优惠措施宣传或者发票核查通知。(部分地区尚无企税邮箱) 后果:税企沟通不畅,相关税收政策、通知、要求无法第一时间送达。 建议每一企业均可通过网站的申报大厅进入税企邮箱。

    8、按时申报但没有按时缴税

    有些企业按时申报了,却忘记关联的银行卡没有钱了。税务局系统划账不成功,税款没有缴纳成企业的财务人员一定要及时跟进关联银行卡的信息,保证关联银行卡资金充裕。

    随着创业环境越来越简便,税务机关的管理更加规范、透明。企业不要掉以轻心,特别是初创企业更要做好各项细节的把控,把握好这八大细节,让企业远离黑名单。



法人失信人怎么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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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法人被列为失信人怎么办
答:沟通协商,履行还款义务。1、沟通协商:与债权人或相关机构进行沟通协商,了解具体的失信情况,并寻求解决方案。2、履行还款义务:失信原因是因为未履行还款义务,需要尽快偿还欠款。

法人失信怎么办
答:2、寻求帮助:如果是因为个人债务纠纷等个人原因导致的失信,可以向相关部门求助,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3、信用修复:如果法人已经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愿意积极改正,可以向相关机构申请信用修复,通过提供证明材料等方式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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