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社有哪些成员

合作社成员怎么组成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拥有一定组织架构,成员享有一定权利,同时负有一定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其成员的条件、权利、义务、责任进行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章 成 员
  第十四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
  第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二十条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为了实现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需要对外承担一定义务,这些义务需要全体成员共同承担,以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履行义务和顺利实现成员的利益。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体现了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并执行。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明确成员的出资通常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以成员出资作为组织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资金来源,二是明确组织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信用担保基础。但就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因其类型多样,经营内容和经营规模差异很大,所以,对从事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很难用统一的法定标准来约束。而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对象相对稳定,交易相对人对交易安全的信任主要取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提供的农产品,而不仅仅取决于成员出资所形成的合作社资本。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特点和现阶段出资成员与非出资成员并存的实际情况,一律要求农民加人专业合作社时必须出资或者必须出法定数额的资金,不符合目前发展的现实。因此,成员加人合作社时是否出资以及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期限,都需要由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章程自己决定。 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农民加人合作社是要解决在独立的生产经营中个人无力解决、解决不好、或个人解决不合算的问题,是要利用和使用合作社所提供的服务。成员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既是成立合作社的目的,也是成员的一项义务。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可能是交售农产品,也可能是购买生产资料,还可能是有偿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技术、信息、运输等服务。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情况,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当记载在该成员的账户中。 4.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由于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可能会出现波动,有的年度有盈余,有的年度可能会出现亏损。合作社有盈余时分享盈余是成员的法定权利,合作社亏损时承担亏损也是成员的法定义务。 5. 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成员除应当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外,还应当履行章程结合本社实际情况规定的其他义务。

农村合作社为什么要5人
答: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合作社成立要有5位以上成员,成员包括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上下游企业、其他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等,其中当地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

农村合作社有哪些成员
答: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体现了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并执行。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明确成员的出资通常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以成员出资作为...

合作社成员类型填什么
答:农民成员、非农民成员、单位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5名以上的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合作社成员类型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合作社成员怎么组成的
答: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第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人数有规定吗
答: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第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二)利用本社...

农民合作社成员6人,可以一个是单位吗
答:农民合作社成员6人,可以一个是单位。农民合作社成员可以包括个人和单位。在农民合作社中,成员可以是个人农民,也可以是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社等单位。单位作为合作社的成员,可以共同参与经济活动、合作经营,分享资源和利益。因此,农民合作社成员中有6人,可以一个是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哪些人
答:尤其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一些农民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农村社区或突破社区界限,自发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经济组织,提高了组织化程度和收入水平。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民法典》(2021.1.1生效)、《村民委员会...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是多少
答:【法律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 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 社会组织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 会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办法》取消了原实施办法有关“同类”农产品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

合作社需要几个人
答:成立合作社必须在5名或者是5名以上的人员,合作社成员必须是本村人。合作社是劳动群众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所建立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所谓合作经济组织,首先强调的是合作,然后是经济组织,这是两个基本要素。农业合作社的作用有哪些1、政府与社员之间的桥梁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将社员的各种信息和诉求收集整理后...

成立农村合作社的条件和流程
答:3、合作社成员的身份是农村户口或者是城市下岗待业的身份。4、合作社成员必须是出于自己的意愿。二、流程:1、申领法人营业执照。2、办理公章。3、农经办办理登记(农业局下属农经办)。4、申领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5、申领税务登记证。6、办理银行开户和账号。三、农业合作社工商注册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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