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安全生产法的认识

~   学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的认识 与原《安全生产法》相比,新法新增加了17条,修改了59条,新增和修改的条数占了一大半。这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又一重要成果,揭开了依法治安的新篇章。下面我整理了对新安全生产法的认识,供你参考。
  对新安全生产法的认识一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由第13号国家主席令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与原《安全生产法》相比,新法新增加了17条,修改了59条,新增和修改的条数占了一大半。这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又一重要成果,揭开了依法治安的新篇章。

  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一是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虽然企业在落实责任方面主流是好的,经过近年来的努力,面上的工作有很大改观,但仍有部分企业想方设法逃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主体作用,想方设法减少安全投入,压低生产成本,致使作业场所条件恶劣,设备和工艺陈旧落后、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低下;部分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落实不力、不硬,培训教育跟不上,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很严峻。二是监管职责不清。部分乡镇、部门领导和企业负责人,重经济发展,轻安全生产的倾向仍然存在,在有些方面安全生产工作仍停留在口头上、会议上、文件上,抓贯彻落实不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在一些领域、一些地方仍有死角,部分群众对安全生产的认知仍停留在对重特大事故的关注上,而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道不多,自律意识淡漠,违规和违章现象经常出现。三是重点领域隐患仍然较多。从安全生产大检查所反映的情况来看,道路交通、煤矿、公共聚集场所、危险化学品、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等重点领域和重点部位事故隐患仍然存在,受煤炭行业停产整顿和资源整合政策的影响,在投资压力的共同作用下,工期紧张,造成企业业主和管理人员的急躁心理,影响企业安全管理和煤矿目标任务推进;非煤矿山地质条件复杂,机械化程度低,安全保障水平低;人、车、路之间的矛盾突出,道路交通事故多发,随着招商引资力度加大,全县重点工程建设也是不容忽视的监管重点。

  通过近段时间认真系统地学习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使我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同时,对上述问题作了一个很好的回答,对于做好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和堵塞安全生产漏洞,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概括说新《安全生产法》修改从立法主旨上有三大亮点:一是彰显“以人为本”理念;二是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亮红灯”;三是改变监管方式“出硬招”。有以下四方面点体会:

  第一方面,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企业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五条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新增了17条,其中有9条提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占新增条数的52.9%。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共114条,其中有71条提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占总条数的62.3%。概括起来,新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作出了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一是明确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规定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四是新《安全生产法》增加的第二十二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

  第二方面,新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乡镇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前沿防线,加强乡镇安全生产监管,夯实基层、打牢基础,实施安全生产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

  第三方面,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大幅度提高了处罚力度。

  一是在隐患排查治理上可采取“双罚”。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在隐患排查治理的执法方面,比以往更加严厉。原《安全生产法》在执法程序上,一般是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中,发现隐患和问题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才能给予行政处罚,在整改前一般是不进行行政处罚的。而新法较原来有了较大变化,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一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除责令改正外,可以同时进行行政处罚,逾期未改正的还要进行更为严厉的行政处罚,这样极大地增强了新《安全生产法》的震慑力,为安全生产执法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二是加大了对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规定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8项罚款处罚,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通过学习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我们很容易得出结论:凡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罚款的“起步价”从原来的10万元提高至20万元,“封顶价”从原来的500万元翻番至2000万元,这是我国目前所有法律中直接规定的罚款数额最高的,使企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不可承受之重”。通过严厉的处罚,一方面通过强化事前预防和控制,努力消除不安全因素;另一方面通过重拳出击,让企业不敢出事、不能出事、出不起事,进而倒逼企业切实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遵法守法,依法搞好生产安全。

  第四方面,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措施手段更加强硬。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增加了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的查封权和扣押权。对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可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直至决定得到执行。以上措施对于及时制止、纠正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预防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是非常有力的,为保障安全生产执法的正常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知法才能守法,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任重而道远,我们要把学好用好新《安全生产法》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用实际行动将新《安全生产法》变“纸面上的法律”为“行动中的准则”,在民众头脑中牢固树立“违犯《刑法》是违法,违犯《安全生产法》也是违法”的思想,真正把依法治理的法治思维变成依法办事的具体行为,努力学法、知法、用法,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热潮,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化进程,全面提升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为我县的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不懈努力。
  对新安全生产法的认识二
  2015年9月24日,在长沙参加了由中国公路协会组织的新《安全生产法》与《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2015宣贯研修班的学习。短暂的两天时间里,主讲贺铭教授通过大量的案例重点对新《安全生产法》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和剖析,使我受益良多,以下是我此次学习的一点心得体会。

  1 工程建设过程中,处处要“按规矩办事”。

  按规矩办事就是工程施工的各个环节都要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行业规范来做,决不能偷工减料,瞎干蛮干。中国有各种各样的法律、标准、规范,内容全、覆盖面广,但在现实生活中真正规规矩矩做事的人却很少。贺教授分析了近些年国内出现的一些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施工人员违背工程施工的客观规律,做事不讲规矩,最终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

  2 真正理解何谓“安全第一”

  目前,国家对于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罚力度越来越大,出现重大安全事故以后,对相关责任人定罪的原则叫“因果定罪”,即“有了结果找原因,有了原因就治罪”,比如重庆綦江彩虹桥整体垮塌事件处理过程中,有一名副县长,彩虹桥的建设过程她几乎没有参与,在法庭上,法官推断彩虹桥垮塌和之前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而专家们认为桥梁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所以没有采取加固措施有关,在专家论证前夕,綦江刚刚组织完一年一度的龙舟赛,桥上观众特别多,当时桥没有出事,这是导致专家论证出现错误的一个诱因,因为影响了专家正常的判断力,此副县长在知道彩虹桥曾经出现过异常响动的情况下没有建议阻止龙舟赛的举行,因此有罪!最后被判了3年有期徒刑。或许

  这是个特例,对审批的结果也使存在很多异议,但让我深刻的体会到“千万别出结果”的重要性,也就是所谓的“安全第一”的重要性。

  3 安全培训的目的不是讲大道理,而是让他们听明白

  贺教授坦言,目前国内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都处在管理层的位置,真正在一线进行施工的人员基本都是所谓的“张老板”“王老板”“李老板”等等老板们所带领的施工队伍,他们的工人是整个工程的真正执行者,冲在施工第一线。那么现场工人的施工安全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而现场工人的素质普遍不高,对所谓的学习、培训更是非常抵触,如果给他们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培训时照本宣科,弄些专业术语,云山雾罩的,那么他们或许听不懂或者根本听不进去,培训也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到了工地他们会按照自己的想法该怎么干就怎么干,为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比如,曾经有一个隧道工程,下穿瓦斯层。有一个工人领用插座的时候,没有领用防爆插座,而是领了一个普通插座,结果当发现瓦斯泄露,准备打开排风系统时,出现电火花,导致瓦斯爆炸,造成多人死亡。此事件发生前,项目部培训时曾讲过防爆插座的使用问题,但现场工人根本没听明白,也不知道严重后果,最终导致了这起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培训的重点不在形式,而是要用工人听得懂的,比较“接地气”的方式,让他们明白施工过程中什么地方需要特别注意,如果不注意,会发生什么严重的后果。那么,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才会大大降低,而安全培训才会达到应有的作用。

  当然,企业现场管理人员的业务素养、安全知识水平等对于安全生产也至关重要,他们在现场管理,至少要知道应该管什么,什么地方是安全管理的关键部位、主要矛盾,一个称职的现场管理人员,对于正常的安全生产会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假如现场管理人员没有任何经验,现场工人又什么都不懂,形成“外行领导外行”的局面,那假如最终没出现安全事故的话,只能用“幸运”来形容了。

  4 安全红线,不可逾越

  新《安全生产法》首次提出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提出 “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我们在正常的施工生产过程中一定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的问题。

  通过此次培训,开拓了我的视野,也增强了我干好现场安全管理的信心。我知道学习的目的在于工作中的应用和落实,我在今后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一定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安全生产基础管理以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各项基础工作,并认真落实到位。为娄衡高速的安全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对新安全生产法的认识三
  新版《安全生产法》的认识和理解:

  原《安全生产法》是2002年颁布实施的,实施十二年来,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积极很重要的作用,安全生产工作总体上有所好转,各项制度在不断完善,各类事故、伤亡人数都在逐渐减少。但因为我们国家现在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当中,各项基础设施和条件还比较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管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还是比较突出。为此,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决定,对现行《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完善,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新《安全生产法》修改从立法主旨上概括说有三大亮点:

  一是彰显“以人为本”理念;

  二是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亮红灯”;

  三是改变监管方式“出硬招”。

  从修改的内容上主要有十大亮点。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二是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新《安全生产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三是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

  四是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五是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六是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

  七是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八是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九是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十是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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