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农业社会化服务条例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包括什么?~

一、根据供给主体分类
依托政府涉农部门的农业社会化服务
农口以外部门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
村集体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
龙头企业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
不同民间服务主体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
农村金融机构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
(二)根据服务性质分类
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必然具有公益性服务主体与经营性服务主体相结合的特征。这也符合农业服务供给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并存的特点:政府失灵的地方,用经营性服务来补充;市场失灵的地方,用公益性服务来补充。此外,由于一些经营性服务也得到了政府相关部门的公益性支持,所以具有半经营半公益的性质,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三)根据服务内容分类
就种植业而言,政府起着较大作用的服务项目为提供水利设施服务。
村集体是提供水利设施服务、灌溉服务。
合作组织是农产品储存、打药技术指导。
龙头企业是收购与销售服务、加工、包装和运输服务。
科研单位是购买农药、良种和化肥的服务。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为农业生产提供社会化服务的成套的组织机构和方法制度的总称。它是运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使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农业生产单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克服自身规模较小的弊端,获得大规模生产效益的一种社会化的农业经济组织形式。

农业社会化的组织体系包括公共服务体系、合作服务体系、经营性服务体系。
与农业相关的社会经济组织包括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农村自发形成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涉农企业以及农业院校、科研院所等。
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包括一些专门经济部门,如提供基础设施建设的服务体系,提供技术推广的服务体系,提供资金投入的服务体系,提供信息服务、提供政策和法律服务等等;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全面、系统、一体化的服务。
如产前的生产资料供应(种子、化肥、农药、薄膜等)、产中的耕种技术、栽培技术、病虫害防治技术等等技术服务以及产后的销售、运输、加工等服务。

扩展资料: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作用:
1、转变职能,大力发展政府机构和国家事业单位对农业的公共服务。
2、按照等价交换原则,发展涉农企业对农业的服务。
3、深化农村供销社体制改革,密切供销社与农民的经济联系,强化其为农业服务的功能。
4、改革农村信用社,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5、强化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功能。
6、鼓励和支持农民联合兴办各种服务组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业社会化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巩固农业基础地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进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农业社会化服务是通过各种服务组织,为农业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综合配套的服务,促进农业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发展。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包括专业经济技术部门、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其他方面为农业发展提供服务的组织和个人。第三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服务以及与农业服务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农业社会化服务列入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目标管理,定期检查考核。对在农业服务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农业、多种经营、水利等服务站或农业综合服务站,负责农业生产的指导、服务和管理工作。村农业服务站受村经济合作社领导,是村办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业务上受乡(镇)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管理。第六条 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农业服务的实际需要,建立农业服务公司、多种经营服务公司和经营管理办公室。
  在乡(镇)设立的农技、水利、农机、水产、兽医、林果、蚕桑、蔬菜、农经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负责对乡村两级各类农业服务的技术指导,也可以建立为农业服务的经营实体。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领导,做好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协调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多管、水利、农机、水产、气象、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专业经济技术和农业科研教育单位,是基层农业服务体系的依托。第八条 各级计划、科技、财政、税务、工商、物价、金融、保险、物资、粮食、商业、供销、供电、交通、经贸等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做好为农服务工作。第九条 各类从事农业服务的农村专业协会、研究会、民间服务组织和农业服务专业户,是社会化服务的补充,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第十条 农业服务组织的人员,来自国家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选聘经专业培训合格的初、高中毕业生,逐步实现知识化、年轻化。
  农业服务组织中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第十一条 乡(镇)农业服务人员,在编制定员范围内,可通过考试考核,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农业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并和调动。第十三条 保障和改善农业服务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非干部编制的人员,其报酬水平应当高于当地务工人员同等劳力的10%。
  经考评获得技术职称的乡(镇)农业服务人员,任职期间享受技术补贴。
  在乡(镇)农业服务组织工作二十年以上获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分批在农转非指标中优先照顾,就地转为城镇户口。第十四条 对农业服务人员实行劳动保护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第十五条 凡列入县(市)、区以上的重点攻关推广项目,通过鉴定后,经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可按规定提取奖励基金,奖励承担项目的科技人员。第三章 基本职责第十六条 村农业服务站在粮、棉、油生产中应当坚持统一作物布局、统一供应良种、统一机械作业、统一灌溉排水、统一治防病虫、统一化肥、农药供应,开展科技、信息、流通、综合经营等服务。
  多种经营服务站应当提供信息、种苗、技术、物资、资源开发和加工销售等系列服务。第十七条 乡(镇)农业服务组织负责传递市场信息,指导农户调整农业结构,合理开发农业资源,办好试验示范基地,引进推广新品种、新农艺、新农机、新化肥、新农药,对村级农业服务进行业务指导。
  乡(镇)农业服务组织协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化肥、农药、饲料、种苗和农机具等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
  乡(镇)农业服务组织可以通过合作的形式加强农产品加工、保鲜、贮运和销售等产后服务,将农户生产与市场紧密结合起来,形成各种形式的贸工农一体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技术单位,对乡村农业服务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扶持农业服务的政策和措施;
  (二)组织市场信息动态的预测预报;
  (三)发展区域性的贸工农企业集团;
  (四)组织先进农业技术成果的引进、培训、推广工作。

苏州市农业社会化服务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巩固农业基础地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进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农业社会化服务是通过各种服务组织,...

...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苏州市农业社会化服务条例》的决定
答:《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苏州市农业社会化服务条例>的决定》已由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5月27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1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6月22日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农业社会化服务是指什么 什么是农业社会化服务?
答:农业社会化服务是指为农、林、牧、副、渔各业发展所提供的服务。其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物资供应、保险服务、生产服务、信息服务、技术服务、金融服务、以及农产品的包装、运输、加工、贮藏、销售等方面。

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包含哪些?
答: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是农业生产可靠保障,是农业社会化、现代化的基础。实现农业现代化,需要整个农业合理布局,逐步实现区域化、专业化生产,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社会化水平。在此过程中,人的作用至关重要。农业现代化本质上是人的现代化、农民的现代化。新型农业社会化建立和发展为新型农民成长提供实践平台。...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包括什么服务
答:1、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这种服务是指农户将土地或农作物交给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和托管。专业机构会提供一系列农业生产服务,包括种子选购、农资配送、农业技术指导、农药施用等。通过托管服务,农户可以减轻劳动负担,提高农业生产效益。2、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这种服务是指向农户传授新品种选育、灌溉技术等农业技术...

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章 基本农田的建设
答:第14条至第16条进一步规定,农业相关部门负责农田质量管理,提供施肥指导,并推动农业技术应用,以提升农业经济效益。同时,政府鼓励基本农田建设相关的科研和技术推广,以及社会化服务事业的发展。环境建设同样重要,第15条和第16条指出,政府需强化基本农田的生态环境保护,确保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并定期...

农村社会化服务是什么
答:政府公共服务体系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涵盖了提供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推广、资金投入、信息、政策和法律服务等多个方面的服务。这些服务涵盖了农业生产的各个阶段,包括产前的生产资料供应、产中的耕种和病虫害防治技术,以及产后的销售、运输和加工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本质上是由农业分工和...

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2021修订)
答:第十条 登记机关和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便利化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信息应当依托全省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共享给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和组织。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国家鼓励哪些组织和个人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事业
答:国家鼓励下列组织和个人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事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按照规定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业科技推广、动植物病虫害防治、农资经营等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专业化服务的组织;农业生产经营者;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其他组织。拓展知识:国家是政治地理学...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实体化系列化建设试点项目及其...
答:第八条 财政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实体化、系列化建设试点所需资金要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原则,多渠道、多方式筹集。第九条 财政部支持省(区、市)试点项目的资金,采取有偿投入方式,使用期限为2年,由省(区、市)财政部门按照“合同”和支农周转金有关使用管理规定承借承还。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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