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7修订)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17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督管理,明确期货交易所职责,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交易所。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第四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交易所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审批。未经国务院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第七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期货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除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二)发布市场信息;
  (三)监管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期货业务;
  (四)查处违规行为。第九条 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书;
  (二)章程和交易规则草案;
  (三)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计划;
  (四)拟加入会员或者股东名单;
  (五)理事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
  (六)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
  (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第十条 期货交易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设立目的和职责;
  (二)名称、住所和营业场所;
  (三)注册资本及其构成;
  (四)营业期限;
  (五)组织机构的组成、职责、任期和议事规则;
  (六)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七)基本业务制度;
  (八)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
  (九)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十)变更、终止的条件、程序及清算办法;
  (十一)章程修改程序;
  (十二)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外,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章程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员资格及其管理办法;
  (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对会员的纪律处分。第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度;
  (二)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
  (三)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四)期货交易信息的发布办法;
  (五)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
  (六)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
  (七)需要在交易规则中载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在交易规则中载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第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的,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第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组织形式,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期货交易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期货交易所分立的,其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期货交易所承继。第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的,应当于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第十六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设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期货交易场所。第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会员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三)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
  期货交易所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解散的,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第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因合并、分立或者解散而终止的, 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公告。
  期货交易所终止的,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法律分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修改内容如下:第二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修改为: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法律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条例所称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本条例所称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第四条 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条例所称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
  本条例所称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第三条 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第四条 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第五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二章 期货交易所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第七条 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第九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第十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交易活动的风险控制和对会员以及交易所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期货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
  (三)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
  (四)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五)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期货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第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下列风险管理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
  (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三)涨跌停板制度;
  (四)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五)风险准备金制度;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第十二条 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一)提高保证金;
  (二)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三)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最大持仓量;
  (四)暂时停止交易;
  (五)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前款所称异常情况,是指在交易中发生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或者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异常情况消失后,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取消紧急措施。

...个人不得违规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是否正确?_百度知...
答:【正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规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可以从事期货交易,是否正确?
答:【错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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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规范期货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期货公司监督管理,促进期货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稳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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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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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易汇是不是属于期货?
答:”而我国只有四家期货交易所分别是:“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宗易汇并不是其会员单位,所以不符合期货的概念和规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
答:第一百一十二条中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修改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六、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中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修改为“《期货交易管理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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