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发布稳定房地产市场“十六条”

哈尔滨市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收实施办法的哈尔滨市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的征收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房屋租赁,是指个人将自有房屋出租或者将承租房屋依法转租,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者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个人房屋租赁:(一)个人以房屋所有权投资入股不承担经营风险,并取得经济利益的;(二)个人以联营、承包或者其他名义提供房屋使用权,并取得经济利益的;(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四条 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征收、有利控管、方便纳税、多方协作的原则。第五条 区、县(市)地方税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辖区内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实施征收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受区、县(市)地方税务部门委托代征个人房屋租赁税收。财政、房产、物价、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第七条 租赁房屋并取得租金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以下统称租金收入)的个人为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法申报、缴纳税款。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举报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市或者区、县(市)地方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第九条 个人房屋租赁税收以纳税人租赁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第十条 个人房屋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的设计用途分为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租赁税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用综合征收率。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和省有关规定,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综合征收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房屋月租金收入为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5%;(二)住宅用房月租金收入为营业税起征点及以上的,综合征收率为7%;(三)非住宅用房月租金收入为营业税起征点及以上的,综合征收率为12%。第十二条 个人房屋租赁税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第十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租赁房屋所在地段的房屋租赁市场参考租金最低价格或者所租赁房屋租金评估价格依法核定租金收入:(一)申报的租金收入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二)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地方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三)拒不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地方税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协议等纳税资料的。前款所规定的租赁房屋租金评估价格,依法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确定。第十四条 纳税人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协议的,以租赁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起始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与承租人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协议的,以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的时间或者出租人收取租金的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第十五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的次月1日起15日内,携带下列相关证件、材料,向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缴纳个人房屋租赁税款:(一)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证明身份的证件;(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三)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协议。第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向所承租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地方税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如实提供纳税人的有关信息。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代征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与委托区、县(市)税务部门签订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约定,代征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结报、解缴代征税款;(二)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等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代征个人房屋租赁税款时开填税票;(三)运用计算机技术办理代征税款事宜,实现与委托区、县(市)地方税务部门的信息共享。(四)协助地方税务部门实施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税务登记管理、催报催缴、日常税务巡查、信息采集等工作;(五)建立健全代征工作规章制度,制定内部岗位职责,严格日常监督管理和考核。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征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履行职责,清正廉洁,文明服务,依法接受监督。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代征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任何名义或者形式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征个人房屋租赁税收;(二)不征、少征或者多征,提前或者延缓征收税款;(三)积压、挤占、截留、挪用所代征税款;(四)使用税收票证以外的任何凭证收取税款。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市)地方税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个人房屋租赁委托代征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税款征收缴纳以及票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对代征税款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人员予以业务指导和培训。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当为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委托代征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加强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及相关信息共享等工作:(一)市房产住宅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测算本市房屋租赁市场参考租金价格,及时向市地方税务部门提供个人房屋租赁信息。(二)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房产住宅行政管理部门每半年至少发布1次本市房屋租赁市场参考租金价格信息。(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个人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纳税权利义务,纳入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向同级地方税务部门提供经营者的经营场所租赁价格等房屋租赁信息;将在工商登记、年检时发现的经营者经营场所个人房屋租赁未完税信息向同级地方税务部门提供。(四)公安部门依法查处逃税、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公安派出所定期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供本辖区内个人房屋租赁信息。(五)公证机构对个人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协议进行公证的,及时向同级地方税务部门提供个人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协议有关信息。(六)房屋物业管理单位和房屋中介机构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供个人房屋租赁信息。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地方税务部门定期组织召开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行政问责的有关规定予以问责:(一)市价格、房产住宅行政管理部门未公布或者未按照时限要求公布本市房屋租赁市场参考租金价格的;(二)市和区、县(市)财政部门未按照规定为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委托代征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的;(三)房产、工商、公安派出所等部门和机构未向地方税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供个人房屋租赁有关信息的。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一)未按照与委托区、县(市)税务部门签订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约定,代征个人房屋租赁税收或者申报、解缴代征税款的;(二)不征、少征或者多征,提前或者延缓征收税款的;(三)积压、挤占、截留、挪用代征税款的;(四)使用税收票证以外的任何凭证收取税款的。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纳税人未依法纳税的,由地方税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本市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收具体规定由市地方税务部门制定。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我国历史上历次房地产调控政策一共有五次 历次房地产调控政策回顾: (1)1993年至1996年:我国首次对房地产进行调控 1993年,我国首次出现房地产热,房地产开发公司急剧增加,房地产投资迅速增长,以炒地皮、炒钢材、炒项目为主的房地产市场异常活跃,出现了严重的房地产泡沫。此时经济出现了严重过热和通货膨胀。 1993年,国务出台了“国十六条”,在1994年又出台了年系列出台《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住宅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随着各项政策的落实,房地产投资速度明显放缓,房价迅速回落。此时经济也又热转冷,通胀下降,经过3年的努力,经济成功的软着陆,房价得到有效控制。 这次调控使地产业受到重创,“国16条”出来后,大量开发商捐款逃离,海南等地房地产市场远元气大伤,地产业陷入了几年的低谷期。 (2)1998年至2002年:促进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核心是房改 1997年爆发了亚洲金融危机,我国出现了“通货紧缩”,房地产市场随之进入低潮。为了拉动内需,1998年7月,国务院颁布“2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进行住房制度改革、取消福利分房,明确提出“促进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23号文件强调在“逐步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同时,建立以“经济适用性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供应体系”。1999年开始全面停止福利分房制度,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制度。 随着新的住房制度的落实,巨大的市场需求激活了低迷的房地产市场,房地产业开始进入发展新时期。这一时期存在房地产市场供给结构不合理、市场秩序混乱等问题,为房地产再次出现泡沫埋下了隐患。 (3)2003年至2004年:确认房地产业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 2003年8月,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简称18号文件),首次明确指出“房地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并且提出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是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利措施,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开发项目要加强信贷支持力度。 18号文件确立的“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是对1998年23号文件确立的“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升级。并且将23号文件中确立的“经济适用房是住房供应体系的主体”改变为“经济适用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通过对经济适用房的重新定性,意味着政府不再为70%以上的中低收入人群提供保障性住房,大多数家庭不得不购买或者租赁商品房。1998年出台的23号文件和2003年出台的18号文件对住房供应体系的定性明显不同,说明了政府的态度由害怕住房投资和住房价格上升过快转变为希望地产业的高增长带动整个经济的高增长。2003年出台的18号文件没有提出实质性的控制房价和投资过热的措施。 (4)2005年至2007年:调控以稳定房价为主要诉求 2005年,房价快速上涨,房价问题再次成为全社会的焦点。为了抑制投资过热、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房地产价格,中央政府打出了地产调控组合拳。2005年,国务院颁布“国八条”,建立政府负责制,将房价调控上升到政治高度。4月,为了进一步细化和延伸“国八条”,国务院又颁布了“新国八条”,随着又出台了房地产调控操作层面的细化方案。2006年颁布“国六条”和对其进行细化的“九部委十五条”;2007年,土地、信贷、税收等为房地产降温的措施密集出台,从土地管理、房地产秩序、抑制投机(尤其是抑制外商投资房地产)、调整住房结构等多方面出击。 虽然投资开始平稳增长,住房结构得到一定的改善,但是房价越调控越上涨。到2007年下半年,虽然房价增长速度有所放缓,但是房价依然不断上扬。 2006年出台的“国六条”将中等收入和高等收入人群一起推向市场,这意味着至2003年以来,保障房惠及的人群范围进一步缩小,供需关系更加紧张,势必推动房价上涨。 (5)2008年至2010年:房地产调控先扬后抑 2008年的金融危机使得国内的货币政策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上半年货币政策由“适度从紧”改为“从紧”,下半年随着金融危机影响的扩大,货币政策开始由“从紧”转变为“适度宽松”。2008年,在前期调控政策和金融危机的影响之下,房地产投资迅速减少,国际投资纷纷撤出,房地产市场进入观望状态,成交量日渐,房价也有所下降。然而在房价调控效果刚刚显现时,政策再次出现松动,最终导致前功尽弃。 2009年,在经济刺激计划和宽松货币政策背景下,房地产调控出现松动——银行推行优惠利率、降低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比率等。2009年年初,房地产行业“试探性抄底”,到年中“放量大涨”,再到年底预期政策出现改变而“恐慌性抢购”。2009年,许多行业深受金融危机打击,但地产业在政策的刺激下逐渐复苏,并且引来爆发式增长的一年。为了遏制房价过快增长,2009年12月以来,中央连续释放房地产调控信号,取消了2008年年底出台的二手房营业税减免优惠政策,将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期限由2年恢复到5年,以遏制炒房现象。同年年底,中央出台了“国四条”结束地产刺激政策、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结束宽松的土地政策等。从09年末开始,调控政策开始逐渐加强。 2010年4月,国务院出台了“国十条”,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调控政策”。但由于各部门落实问题和地产市场的复杂性,“国十条”的威力并无完全释放。加上前几次调控政府摇摆不定,购房者对政策调控信心不足,导致市场经过4个多月的僵持观望之后又出现大幅度上涨。 看着历次房地产调控政策,再看看现在的房地产行业,感觉国家发展的真快,相信房地产会越来越好。

近日,哈尔滨出台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六条举措,旨在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最新政策,大中专以上学历的人才在哈尔滨购房将获得补贴;放宽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房龄年限。

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哈尔滨发布”官方微信10月10日消息,哈尔滨市住建局等部门日前制定《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意见》规定,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对年度信用等级为绿牌和蓝牌的开发企业,2022年6月1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高层达到一层工程主体施工形象、多层达到二层工程主体施工形象的,企业可按栋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022年12月31日前,对于已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满足返还条件的应尽快予以返还。同时,根据企业信用和项目建设进展实际,监管资金入账金额在扣除5%留存监管资金后仍有余额的,在返还各阶段监管资金的基础上,每阶段提高原来应返额度的20%,以减轻企业流动资金压力。

对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缴纳6个月社保的,以及已自主创业的,年龄在35岁以下的各类人才,在哈尔滨购置首套商品房时即可享受购房补贴。发放标准按照全日制博士生10万元、全日制硕士生5万元、全日制本科生3万元、大中专生(含技工院校)2万元。

新市民在哈尔滨购置首套商品房时即可享受购房补贴,购房补贴以货币形式一次性发放,发放标准为1万元。允许异地缴存公积金职工在哈尔滨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实现异地职工享有在哈同等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放宽灵活就业人员建户缴存公积金政策,社保开户即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意见》明确,放宽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仍不能满足需要的,可申请组合贷款。各区、县(市)政府要切实履行房地产市场属地主体责任,积极引导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促销活动。

政策进一步完善

2020年11月,哈尔滨市出台了《关于疫情期间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政策的通知》,共计十四条扶持措施。

中国证券报记者注意到,此次哈尔滨出台的十六条措施与去年底出台的十四条措施在一些规定上有重合之处。这也是对去年底政策的进一步跟进与完善。例如,在异地公积金使用方面,两次政策都规定“支持异地缴存公积金职工在哈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实现异地职工享有在哈市同等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两次政策都提到支持、鼓励房企打折促销;对实际用于居住用途的公寓房屋水、电收费按民用价格标准执行。

此外,哈尔滨此前出台《关于鼓励来哈就业创业落户的若干政策》。对哈尔滨市9城区内企业和市属事业单位在专业技术领域新引进并落户的博士毕业生,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贴3000元,每人发放一次性安家费10万元,在哈购房时发放一次性购房补贴10万元;对9城区内企业新引进并落户的毕业5年内全日制硕士毕业生,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贴2000元,每人发放一次性安家费3万元;对在9城区内企业新就业并落户的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贴1500元;对在9城区内企业新就业并落户的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大专、中专、全日制技工院校毕业生,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贴700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3年。

减轻房企资金压力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认为,哈尔滨楼市降温明显,9月份更是因为疫情影响基本全面“冰冻”。10月份疫情逐渐控制,但整体市场仍表现不佳。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8月哈尔滨新建商品住宅价格环比下降0.3%,二手住宅价格环比下降0.2%。

市场供应方面,中原地产研究中心统计数据显示,哈尔滨8月商品住宅供销量呈下降趋势:供应面积同比下降14%,环比上升249%;成交面积同比下降26%,环比上升8%;成交金额同比下降33%;成交均价同比下降10%,环比下降4%。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此次政策为房企减负提出了很多务实的内容,包括降低预售许可的标准、加快预售资金的返还、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支持房企促销活动等。这些规定很大程度可以减轻房企的资金压力,同时有助于房企更好进行销售和项目开发。

严跃进指出,政策从住房消费端出发,多渠道落实了去库存的政策,包括对大学生和新市民实施购房补贴、放宽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房龄年限、公寓产品落实民用价格标准等。此类规定将降低购房者入市的成本,同时在财政、金融、税费等方面提出了更多保障,有助于鼓励购房者积极入市。



哈尔滨发布稳定房地产市场“十六条”
答:近日,哈尔滨出台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六条举措,旨在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最新政策,大中专以上学历的人才在哈尔滨购房将获得补贴;放宽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房龄年限。加快推进项目建...

哈尔滨公布稳楼市20条措施 外地人购二套新房也可拿补贴
答:财联社1月20日讯(记者 王海春)哈尔滨市政府官网今日发布通知,对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公开征求意见。哈尔滨的楼市20条措施中有多条提及购买新房可给予一定补贴,且补贴不仅局限于首套房,还涵盖了二套房。其...

首套房补贴最高10万、降低预售许可门槛……哈尔滨发文稳楼市_百度知 ...
答:10月10日,据《哈尔滨日报》报道,哈尔滨市多部门共同出台《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涉及人才购房、土增税、公积金贷款等16条,此举被市场看作是政府层面的全方位救市行为。全面救市 提振市场信心 此前一天,哈...

哈尔滨打响救市第一枪!出台“十六条”稳定房地产市场
答:财联社10月10日讯,据哈尔滨日报报道,为促进哈尔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哈尔滨市住建局联合哈尔滨市财政局等多个部门制订了《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自10月1日起施行,...

2021救市第一城!哈尔滨发布了16条楼市利好!鼓励买房,最高补贴10万!
答:哈尔滨出台“十六条”稳定房地产市场!多条重磅利好,包括大中专以上学历的人才在哈购房,施行购房补贴政策。符合条件人才,购首套房最高可获10万元购房补贴;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房龄提高至30年等。据悉,此前哈尔滨楼市已连跌8...

哈尔滨出台“十六条”稳楼市,专家:其他城市或跟进
答:10月10日,据哈尔滨日报报道,哈尔滨市住建局联合市自然规划局、市财政局等8部门制定《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在近期楼市降温大潮中率先出台利好政策。在为房企减负上,《意见》...

哈尔滨出台“救市”新政,涉人才购房补贴、放宽贷款房龄年限等_百度知 ...
答:据哈尔滨日报10月10日报道,为认真贯彻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总体目标,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哈尔滨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意见》自2021年10月1...

哈尔滨出台十四条措施稳楼市:鼓励房企打折促销让利销售新房
答:公积金、不动产等有关部门要大力协同,积极支持企业恢复生产经营,适时研判房地产走势,做好市场监测分析工作。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做到落实防疫措施和搞好生产经营两不误,共同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

“稳楼市”政策及“限跌令”陆续出台 并非调控转向信号
答:具体来看,哈尔滨市发布的《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符合条件人才购首套房最高可获10万元购房补贴;放宽年限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房龄提高至30年;居住用途公寓水电收费执行民用价格。此外,针对房企方面...

哈尔滨购房补贴政策公告2022
答:1月20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哈尔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文件指出,具有哈尔滨市户籍(包括9区9县(市)),符合生育政策,在2021年10月29日以后生育第二、第三胎的家庭在主城9区内购买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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