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我们没有责任,为什么还要赔偿?

交通事故被认定无责任,为什么还要赔偿~


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即便机动车没有责任,也需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不是说有错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没有过错为何也要承担赔偿责任?难道因为行人没有开车的富有,谁穷谁有理吗?在我们的现实生活,持有这些疑问的人很多,今天就给大家聊一下这个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一条争议非常大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这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即便行人或者非机动车全责,机动车没有责任,也需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实践中,法院一般会直接判决机动车承担10%的赔偿责任。
要想说清法律为何这样设置,就会涉及到法律规则的形成、过错归责原则的确立、国际通行惯例的引用等等,涉及面很广很复杂,今天我们就从朴素的公平正义观来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一、步行上路是“天权”,汽车上路是“霸权”我们从远古走来,在路上步行是公众的天然权利。大家都在路上步行,突然有人弄出个大铁疙瘩,开到本已拥挤路上,不但占用多人行走的路面,还危及路人的生命安全,这肯定对于其它路人来讲,是不公平的,就像汽车刚刚问世,英国就制定出了《红旗法案》,限制了汽车上路霸占路权的行为。
1865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一部《机动车法案》,后被人嘲笑为《红旗法案》。其中规定:每一辆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必须由3个人驾驶,其中一个必须在车前面50米以外做引导,还要用红旗不断摇动为机动车开道,并且速度不能超过每小时4英里(每小时6.4公里)。
在行人与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与汽车可能毫发无损,但行人受到的伤害就严重多了, 甚至可能失去生命。所以说,汽车上路违背了大家步行的天然权利,就要承担更多的侵权责任,使机动车驾驶员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以此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不违章并不代表驾驶员绝对无过错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在认定双方责任时,依据的是客观证据,并不一定十分的准确。驾驶员未被交警认定存在事故责任,不代表其绝对无过错。比如说,驾驶员在道路交通上正常行驶,如果发现行人横过马路,虽然是行人违章,但仍然要求紧急制动措施,防止撞上路人。如果驾驶员当时走神,未能及时发现路人呢?如果发现了,没有及时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交警是无法发现驾驶员当时的主观心理状态的,也很难认定驾驶员的责任。作为被撞的行人,更难以举证证明当时驾驶员曾经走神或者犹豫了下才采取措施。所以,不能以驾驶员没有被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就认为其绝对无过错。

三、法律指引公众向善如果简单认为机动车没有被判负责,就无需做任何赔偿,那么就相当于赋予了正常行驶的机动车对违章路人生杀予夺的大权,那会造成非常可怕的后果。法律应当是引人向善,规定机动车无责的情况下,也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有利于消弭这种危险倾向的发生。

四、规定机动车无责赔偿10%,并不会增加机动车过高的负担。机动车最起码的都要购买有交强险,而机动车一方承担的10%赔偿责任,首先是由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才由车主或者商业险赔偿,所以说10%的赔偿责任对于机动车一方并不太大的负担。

这种赔偿属于无责赔偿,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只有对方确定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才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你读读交强险的条例吧:

交强险条款(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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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向您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基本保障。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请不要重复投保。在投保本保险后,您可以投保其他机动车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

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第四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险责任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垫付与追偿

第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责任免除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三条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

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

第十五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六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强险的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第二十条

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二条

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

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交强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交强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七条

本条款未尽事宜,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

这个其实不能算赔偿,只是人道主义的补偿。
1.毕竟人家因为这起事故受伤了,虽然你们没有责任,但出于人道还是需要给人家一点补偿。而如果你们有责任的话,那就真的赔偿的问题。
2.如果走法律程序,法院也会调解或判定给于一定的人道上的补偿,结果是一样的,所以也没有必要走法律程序。
3.你可能会觉得很不公平,其实大多数人都会觉得不公平,我一点责任没有,凭什么要赔呢?其实有很多方面的原因。这里只是稍作说明:
因为你开的是汽车,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虽然没有责任,但在一开始你就处于强势地位,汽车和摩托车之间相撞,明显汽车更安全,驾驶者的身体不易受到损害。假设你们是自行车的话,那受伤的就是你们了,则在此情况下,摩托车主要负全责,并承担赔偿费用。但由于你们是汽车,所以受伤的是摩托车主,但他还是全责,不过受伤的是他,因此基于这种先天的强势地位,且出于人道,你需要向伤者支付一定的补偿。

如果交警认定你们没有责任,对方全责,确实不用赔偿。交警的做法是一种调解,因为你们是汽车,比对方强,所以让你们给对方一些钱,了结了就算了。但是交警说的没有强制力,这个你们是有权不给的,你们不给,交警也无权要求你们给。即使走法律程序上法院,也是以交警的责任认定书判的,你们没责任,法院也不会判你们给钱,对方住院花再多的钱,也是他自己出。
因为对方是摩托车,也是机动车,赔偿就是按责任划分来定的,楼上说的法院也会调解或判定给于一定的人道上的补偿,是指的非机动车,机动车要承担10%。
不过现在钱已经给了,估计也签了调解书,事情已经结束了,就是这样了。

现在国家就这个规定,被车撞就要赔,交强险买单。他撞石头是自找,如果是自杀也可以不赔。其他情况就要赔,医疗费1000元,死了的话要赔1万。
这种情况,可以让凭交警证明和发票赔偿1000元,然后到自己保险公司报销。

交通事故认定无责,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为哪般?(交通法律)
答:总结来说,虽然无责车主在事故中无需承担全部责任,但在交强险的无责赔付范围内,他们仍可能面临经济上的负担。因此,车主们务必确保车辆购买了交强险,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压力。小李的案例提醒我们,法律细节不容忽视,即便是看似无关的无责,也可能带来意想不到的后果。法条链接:第十九条:未依法投...

交通事故无责为什么还要赔偿
答:交通事故无责一般是不用赔偿的,但前提是你交了交强险的,这样出现交通事故后才不会进行赔偿,如果没有交保险,也会需要一些相对应的赔偿,具体事情具体对待,需要看是什么样的状况。交通事故无责为什么还要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相关规定,不要求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 在中华...

交通事故,我们没有责任,为什么还要赔偿?
答: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无责为什么还要赔偿?
答:1、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都无责任,交通事故属于意外。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即对于事故的发生,当事人均不负责任,但是基于公平原则,当事人仍需分担赔偿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根据《道路交...

驾驶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机动车一 ...
答:驾驶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是因为驾驶机动车是对周围环境有危险的行为,适用民法的无过错赔偿责任原则,不只是机动车,其它对周围环境有危险的行为,也适用民法的无过错赔偿责任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赔偿原则同...

没有碰到对方为什么要承担责任?“非接触性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答:根据法条来看的话,之所以要赔钱承担责任,因为在发生“非接触性交通事故”时,车主存在一定过失,所以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例如2019年5月在湘潭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车辆右转,导致直行摩托车为了避让车辆,紧急刹车而倒地,该起事故虽然没有发生直接碰撞,但驾驶员右转没有减速或观察路况,从而导致摩托车车主...

关于“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答:这种可以理解为自己有责任就存在逃逸,无责任就不存在逃逸。 事故责任是由交警来定的,在不确定责任之前一走了之,事后认定你有责任,则认定为逃逸。

发生交通事故,行人违章全责,机动车没责任为啥还要赔10%?
答: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即便行人或者非机动车全责,机动车没有责任,也需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实践中,法院一般会直接判决机动车承担10%的赔偿责任。要想说清法律为何这样...

交通事故中,我没有任何责任,他们的车上有人员受伤,交警说我虽然没在...
答:没有责任按道理是不需要出钱的,估计是交警为了和谐双方吧。但是不要要多少给多少,给个两百,五百表示下慰问就好了。当然,既然没有定则给你,也可以不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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