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借款利息涉税处理

~ 企业间借款利息涉税处理举例如下
甲公司(母公司)和乙公司(全资子公司)是关联公司,乙公司于2004年1月1日向甲公司借款500万元,双方协议规定,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10%,乙公司于2004年12月31日到期时一次性还本付息550万元。乙公司实收资本总额600万元。已知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8%,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8%,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按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按3%。乙公司当年“财务费用”账户列支甲公司利息5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为:600×50%×8%:24(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6万元。
假设乙公司2000年利润总额200万元,所得税税率33%,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乙公司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00+26)×33%:74.58(万元)。乙公司支付利息50万元,甲公司得到利息50万
一、本案关联企业借贷利息的税务处理分析
1、对A公司支付的利息税务处理
《特别纳税调整管理规程(试行)》中对特别调整事项进行了规定:
企业接受的债资比例在5:1或2:1之内的债权性投资的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其中: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对超过5:1或2:1的,如无其它证据证明相关交易是符合独立交易性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各期扣除,须做纳税调整。同时规定企业之间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超过部分不予税前扣除。
由于D公司实际税负高于A公司,且D公司无法提供资料证明其借款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D公司实际支付给A公司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的债资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D公司接受A公司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分别为1000万元和400万元,其比例为2.5:1,高于规定的2:1,并且其约定利率10%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8%,故A公司借款利息不能全额税前扣除。其可税前扣除的借款额为400×2=800万元,利息额为800×8%=64万元。08年共支付A公司利息1000×10%=100万元,可税前扣除64万元,其余32万元应在2008年作纳税调整,且在以后年度也不可扣除。
2、对B公司支付利息的税务处理
D公司接受B公司的债权性投资可以提供税法规定的相关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可以不用考虑债资比例的规定,但其约定利率9%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8%,故B公司借款利息600×9%=54万元不能全额在税前扣除,其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相关的部分600×(9%-8%)=6万元要作纳税调整。
3、A、B公司的利息收入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对利息收入关联方来说的,无论利息支付方支付的利息是否符合比例,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利率水平及范围,利息收入关联方都要按其实际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所以A公司自D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100万元、B公司自D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54万元、因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没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故均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案借贷利息是否能够全额扣除的核心要点
(1)企业接受的债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债权性投资与权益型投资的比例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也就是说不存在资本弱化的情况,除非企业能够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被投资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投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否则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利息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2)同期同类金融机构利率的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1年6月份《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对同期同类金融机构利率给出了统一的、更具合理性的操作规定:“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国税总局的规定给企业之间约定利率留下了一定的选择空间,因为“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为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同时金融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而现实的情况是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的利率一般要高于银行的利率,因此企业在向税务机关报送“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时,应尽量以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企业的利率作为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来源,这样则可以提高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限额。
二、风险提示:
1、企业之间借贷中,出借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同时需要取得相应的发票。如果未取得相应的发票,企业就是未取得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利息税前不得扣除。
2、企业之间签订借贷协议一定要合理约定借贷利率,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约定的利息不要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3、关联企业的关联债资最好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防止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存在资本弱化的情况,从而导致超过规定部分支付的利息不予税前扣除,而被特别纳税调整。
4、一旦关联债资超过了规定的比例,企业应事先备好证明其业务符合独立交易性的相关资料,证明其债资比例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以确保其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费用,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关联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法律、税务风险,建议企业对此需要做好规划,尤其在债资比例、利率水平、发票获取等方面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同时为了防范纳税调整的风险,关联企业在资金拆借时,应积极准备好“独立交易”的相关的证明材料,方能维护好自身利益,同时把风险降到最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前段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企业之间借款利息交什么税?
答:一、企业之间借款利息交什么税?需要申报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同时需要申报并缴纳实际缴纳营业税计算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

企业利息收入如何缴税
答: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收入需要缴税。向关联企业借款,并取得利息收入,应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但是,纳税人将资金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或者自行及其他方式将资金贷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以取得的利息收入的6%(小规模纳税人3%)交纳增值税。法律依据:...

借款利息收入要不要交税?
答:1、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由于企业收取的利息属于金融服务,金融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所以贷款利息的税率也为6%。2、向关联企业借款,并取得利息收入,则应缴纳增值税、附加税。另外,对于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3、按税法规定可得,如果纳税人资金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或者自行及...

公司之间借款支付利息能不能税前列支
答:公司之间借款支付利息能不能税前列支根据现有规定,对于支出的企业间借款利息需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需要满足如下条件:1.借款必须是用于经营与取得的收入相关;2.就支付的利息取得了合规的利息发票;3.利息数额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提示:企业首次支付借款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

公司之间借款涉及到税吗?
答:借款公司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支付利息,并向对方索要收取利息的发票在税前列支,借款公司支付的利息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超出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是关联公司之间的借款。按照税法规定,关联公司之间的借款无论是否收取利息都需要缴纳税金。现实中,关联公司之间出于多种考虑,...

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如何处理 税务
答:2、企业提取的利息,应该计入“财务费用--利息支出”,不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3、企业与个人签订借款合同时,要按合同记载金额的0。05‰计算缴纳印花税。4、按照《财政部,企业向个人支付借款利息时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督导企业或有关...

母公司给子公司提供借款的税务处理如何做
答:母公司给子公司提供借款的税务处理如何做1增值税1.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2.无偿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3.自2018年9月1日起,企业不需要再办理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申请《企业集团登记证》.母公司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并通过...

企业间借款利息收入的涉税问题
答:为了生存和发展,不少企业还选择了向金融企业以外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非金融企业)借款。关于企业借款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散布于多件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中,如果缺乏系统的综合理解,在会计涉税处理上就可能不够完善,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法律依据:《贷款通则》 第三十二条 贷款归还...

企业间借款利息收入要不要缴税
答:企业间借款利息收入要缴税。公司之间借款,向其他单位借款计入其他应付款,借给其他单位钱款计入其他应收款,收到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缴纳企业所得税,支出的借款利息超过银行借款利率部分在年终汇算清缴补交企业所得税。企业之间借款利息,收息方交增值税及附加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增值...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的税收处理
答:所谓债资比是指接受关联方债权投资和接受关联方权益性投资的比值。除了借款总额的限制,还有利率的限制,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借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税前不得扣除。同时满足借款总额和利率的规定的利息支出。借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需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调增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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