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类的公司如果跨地区经营,在经营地设立分公司.是不是同样也要预缴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异地施工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建筑企业异地施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对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进行了规范。
  企业所得税处理的三种情形:
  1.总机构直属的项目部跨区施工情形。
  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要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度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总机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2.二级分支机构的异地施工情形。
  属于跨省经营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在同一省内经营的,该分支机构在向施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后,其经营所得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在施工地不预缴企业所得税。
  3.分支机构直属的项目部跨区施工情形。
  建筑企业跨地区在二级分支机构之下设立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若以分支机构名义与建设方签订合同并组织施工,则其收入汇总计入该分支机构,适用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分级管理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没有外管证必须在劳务所在地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是预交0.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五、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六、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七、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八、建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九、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分公司如果是跨省的,必须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审批后方可;如果没有申请,那么所得税必须是按总公司汇总后计算出分配率,在分公司所在地就地缴纳。分公司只用按季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年终由总公司汇算清缴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按现行规定,首先应根据总公司企业所得税管辖权限来决定是在国税管理或地税管理,也就是说分公司必须是与总公司的税务管辖保持一致。
然后,再由分公司将实际经营成果进行核算后按一定的比例在经营地预缴,再回总公司统一核算后在总公司所在地汇缴。
但以上仅仅是理论上或者说是文件上的规定,实际目前各地地方税务局在为建筑企业开具建筑业发票的同时不仅扣缴了营业税,而且还按收入的一定比例一同扣缴了企业所得税,以上的管辖权规定和按分公司核算结果预缴规定并未得以持行,而且各地扣缴情况也不一致,建议遇到的话还是到当地地税局咨询下。

建筑公司异地项目怎么交税
答:法律主观:建筑公司异地施工纳税如下:在一个地级市内,跨区、县及县级市施工的,建筑公司不需要在施工地申报缴纳增值税,其在单位机构所在地可以正常申报纳税。法律客观:《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

本地建筑企业到外地承揽工程需要什么手续?
答:下同)的建筑安装企业进入本省承包建设工程。属(二)、(三)项的企业跨地区施工的,应向主管工程项目的建委申请注册,领取《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属(四)项的企业进入本省承包建设工程的,应向广东省建委申领《广东省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方可向主管工程项目的建委申请注册。

如何掌握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外出经营如何缴纳所得税
答:建筑企业外出经营,包括跨地区(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跨地(即省内跨地市、县区)等。一、建筑企业外出(跨地区)经营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外出(跨地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0]156号《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

请问:我公司在异地做建筑安装后,在当地地税开具了建安发票给客户。那...
答: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对资料,发现纳税人存在欠缴税款、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等未办结事项的,及时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办理。纳税人不存在未办结事项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核销报验登记,在《外管证》上签署意见(可使用业务专用章)。二、预缴税款相关的规定 建筑企业在异地预缴建筑...

建筑企业异地施工需要到当地办理哪些手续?
答:要看你在异地施工的规模和未来的发展来定。从目前来说,有2种情况。1、没有其他的想法,这个工程是挂靠的,这个工程做完了就结束,那么只要办理备案手续就行了,具体的资料可以咨询当地建设主管部门。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外省企业,需要办理出省施工手续和当地省建设厅备案,还有,工程发票需要在公司所在地...

建筑业分公司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营跨地区
答:如果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是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所得税由分公司缴纳。如果是非法人营业执照,分两种情况:一、在本地区经营的由总公司缴纳;二、跨地区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应按照如下规定执行:1.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

一家建筑公司在异地施工建设,该公司在当地的项目工程部满足什么条...
答:二、四川建筑有限公司可以在山东贷款吗 四川建筑有限公司可以在山东贷款的。根据查询相关息,四川建筑有限公司为建筑类型企业,不仅是在当地银行申请贷款,也可以异地进行贷款。资金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保证,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足够的资金能保证企业的良好发展。三、网贷不能跨省经营是不是征信?网贷不能跨省...

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经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应在项目所在地按月或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特殊情况如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每个...

安徽省省外建筑企业跨地区预征企业所得税吗
答:安徽省省外建筑企业跨地区预征企业所得税为0.2%的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文件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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