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农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如何界定的?《农业法》对保护农民权益是如何规定的?

农民权益受侵犯后,可以寻求哪些渠道保护?~

根据《农业法》规定,农民权益受到侵犯后,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保护:(1)权益受侵害的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合法要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给予答复;(2)权益受侵害的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受理;(3)权益受侵害的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4)权益受侵害的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供法律服务。此外,还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过去那种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对农业进行直接管理的情况已经发生了根本的改变,越来越注重采用经济的和法律的手段来支持和保护农业,从80年代中期开始,随着整个法制工作的推进,有关农业方面的立法有了长足的进展。1993年7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农业法》,以法律的形式,把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关于农业发展的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大政方针进一步规范化、法律化。这是中国农业发展史上第一部农业大法。十五大以后,农业法制建设又步入了一个新的阶段。1998年重新修订了《土地管理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03年3月1日开始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到目前为止,已颁布实施了10多部农业法律和10多部行政法规;一大批地方性的农业法规也已制定出来。可以说,农业无法可依的状况已基本得到改变。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政府要从对农业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管理转向对宏观经济活动的间接管理,要从主要利用行政手段管理农业转向主要利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来管理农业。应尽可能将涉及农业的财政、金融、价格、储备、贸易等经济手段纳入法治化轨道,政府行政管理手段的使用也应有明确的法律授权,严格依法行政。
  2002年1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对《农业法》重新进行修订,并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农业法》共13章99条,对原法作了较大调整、充实和完善,新增了“农民权益保护”一章,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依法治农”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的出台必将对我国农村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农民权益的保护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禁止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干涉农民的经营自主权。
  《农业法》的新增规定,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行政管理过程中就要相应做到落实以下“五权”。
  “一权”是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就要把土地作为财产交给农民长期使用,禁止随意缩短承包期或随意调整收回承包地。这是长期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本前提。
  “二权”是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农民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强迫种植指定作物,不得强迫农民购买特定厂商的生产资料或其他商品,不得强迫农民把产品销售给指定企业。这是巩固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市场主体地位的重要保证。
  “三权”是尊重农民对承包土地的流转选择权。农民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是否流转、流转给谁、流转价格均应由农民与受让方平等、自愿、协商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民接受指定的流转对象和价格。这是农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具体体现。
  “四权”是保证农民对承包土地的收益获得权。承包农村土地的收益、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应全部归农民所有,承包土地被征用或占用,农民有权获得补偿。这是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
  “五权”是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法定处分权。农村土地归农民群众集体所有,不得买卖。这一点必须明确。但农民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转让、互换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也可以自然放弃土地承包权。这是农民拥有承包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增加农民收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包括禁止非法收费、罚款、摊派;不得向农民集资;不得非法在农村进行达标、升级、验收活动;不得以平摊税款及其他非法方法向农民征税;农村中小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也不得通过学校向农民收费;土地征用应当保护农民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三、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公益事业向农民筹资筹劳的决定程序,禁止强行以资代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向农民提供各种有偿服务,必须坚持农民自愿原则,不得强迫。
  农产品的收购单位不得向农民“打白条”,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在支付的价款中非法扣缴任何费用。农业生产资料使用者因生产资料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由出售该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先行予以赔偿,并规定了赔偿范围。
  

  法律对农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界定:

  一、要坚持城乡统筹的原则,加大财政支农投入。强化农业基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统筹城乡发展。新增教育、卫生、文化支出主要用于农村。

  二、要充分运用直接补贴方式,调动农民积极性。

  三、要坚持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率。不断完善财政投入方式,贷款贴息等政策手段提高了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吸引其他社会资金投入农业。财政投入资金的管理迈向透明化,多种管理方式加强了财政资金管理和社会监督。逐步推进财政资金整合,强化配合与协调,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效果。财政投入的支持对象更加全面,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纳入政府扶持范围,有效解决了部分财政支农资金难以面对数量众多的小农户的问题。

  《农业法》对保护农民权益条例:

  第67条: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费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应当公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罚款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罚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摊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的,属于摊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任何方式的摊派。
  
  第68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集资。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在农村进行任何形式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 第69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纳税义务。

 农业是人类的社会最基本的物质生产部门。 农业生产的对象,是植物、动物和微生物,它们都是有生命的有机体,都依赖一定的环境条件而生长繁殖。人类通过社会劳动,对它们的生长繁殖过程及其所处的环境条件进行干预,从而取得生活所必需的食物和其他物质资料。
  早在公元前一世纪,中国史学家班固(公元32~92)在其所撰《汉书�6�1食货志》中,就有“辟土殖谷曰农”之说。这反映了古代黄河流域的汉族人民以种植业为主的朴素的农业概念,亦即当今所称的“狭义农业”。其实,原始农业是从采集、狩猎野生动、植物的活动孕育而产生的。后来,种植业和畜牧业也相依发展,至今仍以种植业和以它为基础的饲养业作为农业的主体。天然森林的采伐和野生植物的采集、天然水产物的捕捞和野生动物的狩猎,主要是利用自然界原有的生物资源;但由于这些活动后来仍长期伴随种植业和饲养业而存在,并不断地转化为人工的种植(如造林)和饲养(如水产养殖),故也被许多国家列入农业的范围。至于农业劳动者附带从事的农产品加工等活动,则历来被当作副业。这样,就形成了以种植业(有时称农业)、畜牧业、林业、渔业和副业为其结构的广义农业概念。
  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加强了农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专业分工和相互依存,同时也促进了农业与工业、交通运输业和商业的密切联系,促进了农业生产的社会化,从而形成了多专业、多方面联系的农业生产与农业经济体系。生态学的发展,还揭示了农业的每一构成部分实际上都是生态系统物质和能量循环、转化过程中的一个环节。这说明,随着社会经济和自然科学的发展,人们对农业的认识还必然会进一步拓宽、深化。
     答案补充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原《农业法》规定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本次从法律统一的角度与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在概念上统一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它是指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业生产设施和其他公共财产为基础,主要自然村或者行政村为单位建立,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经济组织。
 现在,各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形式有合作社、合作社联合社、农工商总公司等形式,有些地方还对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了股份合作制改造。但是,不论是何种名称,是否进行了股份合作制改造,凡是以改革开放以前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民集体财产所有制为基础的,并以自然村、行政村、乡镇等社区为单位建立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都是《农业法》所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且按照党的有关政策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是否健全,上级集体经济组织都不得平调下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答案补充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宗旨、原则和建立程序。根据该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合作社性质的经济组织。农业合作社是世界上解决农产品分散经营与大市场矛盾的主要方式,我国的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也正迅速发展,并对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挥了重要作用。据农业部统计,目前全国已经建立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约148万个(包括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等),其中规模较大、管理较好、活动比较规范的有14万个。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将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联成一体,形成合作经济性质的产业化经营体系,使农民参与加工、销售环节的利润分配,获得了更高的经济效益。据统计,2001年北京市2030个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共返还农户利润7.9亿元,入会农户户均增收4607元。鉴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良好发展前景与重要作用,《农业法》将其作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形式之一作了规定。应当说,《农业法》的这一规定,与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的要求是一致的。

   答案补充 (三)农业企业。是国有农业企业与其他农业企业的总称。它是以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企业组织形式建立的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经济组织。这一概念的修改,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不再从所有制上区分企业的形式,是国家在农村实行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具体表现。
(四)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除上述三种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之外,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包括:《农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供销合作社,第九十八条规定的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原种场、良种场等。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
一要坚持城乡统筹的原则,加大财政支农投入。强化农业基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统筹城乡发展。新增教育、卫生、文化支出主要用于农村。二要充分运用直接补贴方式,调动农民积极性。三要坚持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率。不断完善财政投入方式,贷款贴息等政策手段提高了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吸引其他社会资金投入农业。财政投入资金的管理迈向透明化,多种管理方式加强了财政资金管理和社会监督。逐步推进财政资金整合,强化配合与协调,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效果。财政投入的支持对象更加全面,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纳入政府扶持范围,有效解决了部分财政支农资金难以面对数量众多的小农户的问题。

法律对农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如何界定的?《农业法》对保护农民权益是...
答:法律如何界定农业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1. 法律明确了农业的范畴,同时要求在城乡统筹发展的原则下,加大财政对农业的支持力度。这包括强化农业基础设施、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以及促进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2. 法律鼓励通过直接补贴等方式激发农民的积极性,确保农业生产经营的有效性。3. 法律提倡在体制和机制上进行...

法律对农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如何界定的?《农业法》对保护农民权益是...
答: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任何方式的摊派。第68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集资。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在农村进行任何形式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 第69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什么的基础上依法...
答:农业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什么的基础上依法采取如下:农业合作社是建国初期为恢复生产、增强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而成立的农村生产互助组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出现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社,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合作社的早期是由农民自发组建的小型合作、互帮互助的组织...

农业设施的法律条款有哪些
答:第一章总则,共9条,规定了立法目的、法的调整范围、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含义、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农业的多功能性、农业与农村的基本制度、国家促进农业发展的基本措施、保护农民权益的原则、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农业及农村经济的管理服务职能。第二章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共有5条,勾画了农业生产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
答: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多种形式,依法成立、依法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和经营自主权。第十二条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自愿按照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以资金、技术、实物等入股,依法兴办各类企业。第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

农业政策法规
答:农业政策法规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实现,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制定本法。1993年...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依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承担纳税义务
答: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依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承担纳税义务是正确的说法。根据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69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及代扣、代收税款的单位应当依法纳税,不得违法摊派税款及其他违法方法征税。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全面取消了专门对从事农业生产...

我国《农业法》制定的目的与意义?
答:《农业法》共9章66条,对农业的生产经营体制,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农业投入,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法律责任等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制定本法的目的是要保障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的持续、...

农业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一、依法治农原则:确保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保障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二、保护“三农”利益原则:维护农民利益,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加强农村改革,提高农民收入。三、农业经济、生态与农村社会协调发展原则:实现农业发展与生态保护的良性循环,推动农村社会全面进步。

惠农政策
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三十七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采取财政投入、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措施,从资金投入、科研与技术推广、教育培训、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市场信息、质量标准、检验检疫、社会化服务以及灾害救助等方面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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