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跟户口本上的年龄都错了,能改吗?怎么改?

身份证跟户口本上的年龄都错了,能改吗?怎么改?~

符合条件的就可以去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
1 、办理条件:出生日期原则上不得更改。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居民户口簿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申请更正出生日期。 
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 受理: 
(1)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者更改的; 
(2)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已依据《出 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要求更改的; 
(3)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4)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5)申报户口登记时对出生日期已签字确认的; 
(6)已更正出生日期的; 
(7)变更姓名未满三年的。 
2 、办理手续: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书面申请报告;
②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③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
④原始户籍资料登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改情况说明。
凡无法提交原始户籍资料的,原则上不予办理,特殊情况公安机关 要认真调查核实。对依据原始户籍资料申请变更出生日期的,在提交的原始户籍资料复印件上需注明出处、审核人、日期,并加盖所属派 出所户口专用章。
1996年 1月1日以后出生的公 民申请变更出生日期的,需提交在派出所申报户口的原始材料。对确系户口登记差错且查找不到原始户籍资料的公民申请变更出生日期的 ,要持慎重态度,需提交所属派出所出具的查找不到原始户籍资料的证明、其母亲在医院住院分娩记录、儿童预防接种登记表、独生子女 证、学籍登记表、毕业证书、最先记载出生日期的人事档案资料、持有的老户口簿或第一代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责任区民警调查报 告等证明材料,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必须相互印证,出生日期有涂改的原始户籍资料、单一的证明材料和新近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不得 作为变更出生日期的依据。 
3.办理程序:由公民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后,经派出所 、县级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

可以更改!

1、可以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2、公民出生日期的确有差错,且有原始依据或者存在明显差错的,可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更正出生日期,所需材料如下: 

(1)书面申请书,未成年人由父母或监护人申请;

(2)载明正确出生日期的原始资料及证明材料 ,如原始出生医学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户口出生变动登记等权威原始凭证;

(3)有单位的由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是否同意其更正证明,属于在校学生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

(4)申请人以及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

扩展资料:

申请办理更改年龄的步骤: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窗口核验材料,受理申请,发出受理通知书或受理回执;

3、部门提出办理意见;

4、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结果,不予通过的告知理由。若发现申请材料有弄虚作假嫌疑的,户政窗口可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时间不计入审批程序规定的时限内。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官网:更正出生日期

参考资料来源:黄冈市人民政府官网:公民更改年龄及变更姓名的确认



可以改的。

如果公民发现户口簿和身份证上的年龄错误,应及时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和有效出生证明等信息到当地户口登记部门进行修改。

一、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需要变更或者改正户口内容的,户长或者本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报告;户口登记机关查验后予以变更或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向申请人索取变更、更正证明。

更改或更正已登记的帐户项目。居民家庭的登记事项与事实不一致的,应当将居民的户籍簿、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件移送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

如果有必要改变名称、国籍和年龄的物品因正当理由,还应填写审批形式的改变户籍项目并提交市、县(区)公安局(部门)批准后由民事警察调查和验证。

二、所需材料:

1.户口登记簿、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实)、申请报告;

2.由户口所在地单位、学校或住所(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3.出生证明或出生医疗证明(原件复印件)或首次填写公司签字盖章的干部或职工简历复印件或退休证明。

三、程序:

1.申请: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窗口处理人员检查材料是否齐全,不完整的材料退回申请人,出具《办理账户补充材料》并一次性通知申请所需提交。

2.初审受理:材料齐全后,窗口工作人员将向申请人出具《户籍责任书》,并将所有材料移交辖区公安。

3.住户调查:由该科警察进行住户调查核实后,向该科或分局的住户管理科负责人提交资料。

4.审核:领导或分局的户政科长审核申请材料,并在审核意见书上签字后,报市公安局户政科长审核。

5.审批:由市公安局家庭行政科科长审批申请材料,并在审批意见上签字后将材料转交窗口的加工人员。

6.交付:经批准印发的《户籍登记簿》,由申请人亲自告知不批准的理由,并退还有关材料。

扩展资料

1.户别——分“家庭户”和“集体户”。以家庭关系为主的公民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或单身居住独立生活的填“家庭户”;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寺庙等单位集体宿舍的公民,填“集体户”。

2.户主姓名----填写户口登记立户的户主姓名。户主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担任。

3.与户主关系——本人是户主的,填写“户主”。户内其他人员按本人与户主的血亲或姻亲关系等写明具体称谓。具体排列顺序为:户主,户主的配偶,户主的子女,户主的孙女,户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主的兄弟、姊妹,户主的旁系亲属和其他亲属等。

4.姓名——填写本人姓名的全称。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可依照本民族或原籍国家的习惯取名,但应在本栏中填写用汉字译写的姓名。如本人要求填写本民族文字和外文姓名的,可同时在本栏中填写。

弃婴,可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按照上述原则为其取名。

5.性别——填写“男”或“女”。

6.曾用名——填写本人过去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7.民族——用国家认定的民族的名称填写全称。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写什么民族。新生婴儿填写父母的民族,如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其民族成份由父母商定,选填其中一方的民族。弃婴,民族成份不能确定的,应按照收养人的民族成份填写或由收养机构确定一个民族。外国人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如本人的民族成份与我国某一民族相同,就填写某一民族,如“朝鲜族”;没有相同民族的,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写什么民族,但应在民族名称后加注“入籍”二字,如“乌克兰(入籍)”。

8.出生日期——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本人出生的具体时间,如“1992年6月27日8时20分”。本人只记得农历日期的,须换算成公历后填写。

弃婴,如果出生日期不详,应由本人或收养机构确定一个日期。

9.监护人——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以及16周岁以下的公民补建常住人口登记表时,户口登记机关应为其填写或补填父亲、母亲等监护人的姓名。

弃婴,应填写收养人姓名或收养机构名称。

10、监护关系——按监护人与新生婴儿及16周岁以下公民的血亲关系或收养关系写明具体称谓,如“父亲”、“母亲”等。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此栏不填。

11、出生地——填写本人出生的实际地点,城市填至区或不设区的市,农村镇至乡、镇,但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如“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河南省邓州市”。

弃婴,如果出生地不详应以发现地或收养人、收养机构所在地作为其出生地。

12、公民出生证签发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公安机关签发公民出生征的具体日期(从颁发公民出生证之日起填写)。

13.住址——填写本户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的详细地址。住址前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如“北京市朝阳区劲松二区206楼2单元308号”。集体户口须填住所的详细地址名称,不能写单位名称。

如北京汽车制造厂某职工住该单位集体宿舍,其住址应为“北京市朝阳区延田西里7号楼2门301号”,不能写成“北京汽车制造厂宿舍7号楼2门301号”。对省会市或自治区首府所辖范围的住址登记,可不在住址前冠以省、自治区的名称或通用简称。

14.本市(县)其他住址——填写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以外的本市、县其他住所的详细地址。

15.籍贯——填写本人祖父的居住地。城市填至区或不设区的市,农村填至县,但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

弃婴,如果籍贯不详,应将收养人籍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作为其籍贯。

外国人经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填写其入籍前所在国家的名称。

16.宗教信仰——信仰什么宗教就填写什么宗教的名称,如佛教、道教、天主教等,不信仰宗教的不填。

17.公民身份证件编号——填写户口登记机关为公民编定的个人身份证件编号。

18.居民身份证签发日期——填写公安机关签发居民身份证的具体日期,如“1990.11.05”。

19.文化程度——依据国家正式承认的学历等级,按本人现有学历根据学历证书填写。如“研究生”、“大学本科”、“大学专科”、“中专(中技)”、“高中”’、“初中”、“小学”毕业(肄业)等等。

正在学校读书的学生填“上大学”、“上小学”等。

12周岁或12周岁以上未受过学校教育但能认识字的,其中认识500字以下的填“不识字”,农村认识500—1500字、城市认识500--2000字的填写“识字很少”。已达到脱盲水平,或读完六年制四年级、五年制三年级的,应根据县级教育部门颁发的脱盲证填写“小学”。

对有学位的人的文化程序,应按其获得学位前的文化程度填写,如在大学毕业后获得学士学位的,其文化程度应填“大学”。

20.婚姻状况——根据本人的情况,已结婚的填“有配偶”,结婚后配偶死亡的填“丧偶”,结婚后离婚的填“离婚”,离婚后再婚的填“有配偶”,未婚的不填。

21.兵役状况——按本人情况填写。系退出现役的,填“退出现役”;服预备役的,据情填“士兵预备役”或“军官预备役”;未服兵役的不填。

22.身高——16周岁以上公民按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填写本人登记时的身体高度,如“170厘米”。

23.血型——根据本人的血液类型,分别填写O、A、B、AB或卫生部门规定的其他血液类型。

24.职业——填写本人所在的行业,工人、农民、个体座商、知识、管理、兵役、公共服务,如粮农等,做的具体工作。

第一产业,农林牧副渔劳动者,行业填务农,职业填“粮农”、“棉农”、“菜农”、豆农、瓜农、“渔民”、“牧民”、“猎人”“果农”等。

第二产业,生产工人、运输工人、操作工,行业填生产工人或工人,职业岗位填“钳工、汽车司机”等。

第三产业,从事公共服务业,行业填公共服务或具体行业,如(公办教育业、公办医疗业、政治文化业、公办咨询收费业、科研教育或培训业、公办金融业、公办旅游文化业、公办影视媒体业、发行出版业、公共客运业、大型粮棉油集中购销业、管理人员、兵役、事务所),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应填写具体职务名称,如“中医师”、“记者”等。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果是负责人,应注明具体职务名称,如“局长”、“处长”、“科长”,如果是一般工作人员,可填“科员”、“办事员”等。

管理人员,行业应填写管理,职业填职级或职称如某某主管。

个体商人或个体服务商业,店内零售经营者可填“个体服务业、零售座商”,店外零售填流动商贩、外卖。批发行商。服务人员,可填“售货员”、“厨师”等。,在所登记的职业前项冠以“个体”二字,如“个体修理皮鞋”、“个体卖菜”等。

没有固定职业做临时工作的,在所登记的职业前须冠以“临时”二字,如“临时瓦工”。

无业的人员,填写“无业”。

25.服务处所——填写本人所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具体名称,应写全称。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营业的个体劳动者,填写“个体户”。

26.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市(县)——对由本市(县)以外地区迁入的公民,填写其迁入落户的时间、原因和迁出地的详细地址。世居本市(县)的,填写“久居”。

27.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址——填写本人迁来本户口管辖区之前在本市的常住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及迁入落户的时间、原因。世居本址的,填写“久居”。

28.何时何因迁往何地——填写本人迁出户口管辖区的时间、原因和迁人地的详细地址。

29.何时何因注销户口——据情填写注销户口的时间。原因,如“出国定居”、“应征入伍”、“死亡”等。

30.申报人签章——申报人对常住人口登记表的登记项目确认无误后,应在本栏中签字或签章。

31.承办人签章——户口登记机关具体承办人应在本栏中签字或签章。

32.登记日期——填写户口登记机关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时的具体日期。

33.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除姓名的变更、更正,需重新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外(原常住人口登记表应附在新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之后),其余登记项目内容发生变更、更正,应在本栏填写变更、更正后的项目内容、时间,并由申报人和承办人签字或盖章。

本栏填满后,应在原常住人口登记表后附一张空白常住人口登记表继续填写。

34.记事——填写登记项目中需要说明的事项。

常住人口登记表由承办人按规定填写完毕后,应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参考链接:户口簿-百度百科



可以改。办理的流程如下:

一、所需提交材料:

1、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的《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和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书面报告。(均收原件)

2、《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或以前的户口证件、档案等权威原始凭据。(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国有单位人员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对年龄认定的证明和人事档案(招工、应征入伍登记表);非公职人员由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对年龄认定的证明和人事档案;无职业人员出具无职业证明(含待业证、失业证、下岗证)(原件和复印件)

5、未成年人提供原始的出生医学记录(包括出生证明、出生时医院病历档案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

6、待业、务农的,提供所在村(居)委同意变更的证明(在《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中加具同意变更意见并盖公章的,视为有效证明)。(收原件)

7、差错前户籍管理机关证明(包括原始常住人口登记表、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登记表、居民身份证等)(原件)

扩展资料

办理方法:申请人到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中心窗口提交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审查材料,条件符合的当场受理,5个工作日内上报审批。条件不符合的,告知不受理的理由或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材料。1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持户口簿、受理单、居民身份证到原受理窗口办理。

参考资料

郫都区人民政府 -居民身份证/户籍更正年龄办事指南



可以更改。办理流程如下:

一、提交材料:

1、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的《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和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书面报告。(均收原件)

2、《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或以前的户口证件、档案等权威原始凭据。(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国有单位人员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对年龄认定的证明和人事档案(招工、应征入伍登记表);非公职人员由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对年龄认定的证明和人事档案;无职业人员出具无职业证明(含待业证、失业证、下岗证)(原件和复印件)

5、未成年人提供原始的出生医学记录(包括出生证明、出生时医院病历档案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

6、待业、务农的,提供所在村(居)委同意变更的证明(在《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中加具同意变更意见并盖公章的,视为有效证明)。(收原件)

7、差错前户籍管理机关证明(包括原始常住人口登记表、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登记表、居民身份证等)(原件)

二、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到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中心窗口提交申请;
第二步: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审查材料,条件符合的当场受理,5个工作日内上报审批。条件不符合的,告知不受理的理由或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材料。
第三步:1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持户口簿、受理单、居民身份证到原受理窗口办理。

扩展资料

身份证改名办理流程:

1、本人提出改名书面申请。
2、填写申请表。未成年人必须有父母单位加意见盖章;成年人必须有单位或所在居委会加意见盖章。
3、将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送公安机关审批。
4、获得批准后,带户口簿和身份证、审批表一起到所属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即可。同时重新办理身份证。

参考资料:郫都区人民政府 -居民身份证/户籍更正年龄办事指南

湖北省公安厅-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理工作规程



改户口本上和身份证的年龄,应该先去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变更户口本上的年龄信息,然后再凭户口本办理新的身份证,就可以更改信息。

一、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变更或更正户口登记项目。公民户口登记项目与事实不符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或更正登记手续。

理由正当,需要更改姓名、民族、年龄项目的,还应填写《更改户口登记项目审批表》,经民警调查核实后,呈报市、县(区)公安局(分局)审批

二、所需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申请报告;

2、户口所在地的单位、学校或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或提供有单位签章的参加工作首次填写的《干部或工人履历表》复印件或离退休证。

三、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窗口办理人员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退还申请人,出具《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并一次性告之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2、受理初审:材料齐全的,窗口办理人员出具《办理户口责任书》交申请人, 将所有材料转辖区管段民警。

3、下户调查:管段民警下户调查核实后将材料呈所领导或分局户政科长。

4、审核:所领导或分局户政科长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将材料呈市局户政科长

5、审批:市局户政科长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批,签署审批意见后将材料转窗口办理人员。

6、出件:审批同意的打印《户口簿》,审批不同意的当面告知申请人原因并退回相关材料。

扩展资料:

户口簿是现代词,是一个专有名词,指的是登记住户人员姓名、籍贯、出生年月日等内容的薄册。中国的户口簿,是全面反映住户人口个人身份、亲属关系、法定住址等人口基本信息的基本户政文书。

正规中文的户口,除了指户数和人口之外,内地常以它代替户籍。亦即民政公安部门以户为单位,登记本地居民的册子。派出所的户籍民警,负责登记造册、记录各家成员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成员关系等各类资料。生了孩子,须报户口;有人去世,要销户口。户口对人至关重要。

一、居民户口簿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户口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户籍调查、核对时,户主或本户成员应主动交验居民户口簿。

二、户主对居民户口簿应妥善保管,严禁私自涂改、转让、出借。如有遗失,须立即报告户口登记机关。

三、居民户口簿登记权属于户口登记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簿上作任何记载。

四、本户如有人员增减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动,应持居民户口簿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

五、全户迁出户口管辖区的,应向户口登记机关缴销居民户口簿。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户口簿



身份证跟户口本上的年龄都错了,能改吗?怎么改?
答:2、《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3、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或以前的户口证件、档案等权威原始凭据。(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4、国有单位人员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对年龄认定...

身份证跟户口本上的年龄都错了,能改吗?怎么改?
答:(2)载明正确出生日期的原始资料及证明材料 ,如原始出生医学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户口出生变动登记等权威原始凭证;(3)有单位的由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是否同意其更正证明,属于在校学生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4)申请人以及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年龄和户口本年龄不一样怎么办
答:2、如果出生证、户口本、身份证的年龄都是对应的,只是当事人的实际年龄不符合的,一般是没有办法更正的;3、如果户口本或者身份证上的年龄与出生证上的不一致的,应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出生证原件;4、如果是未成年人的,由监护人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未成年人的户口本、出生证;5、共同去...

身份证户口本上的出生年月错了,还可以修改吗?因为和实际年龄相差两岁...
答:你好!能不能修改要看出生证明的。如果出生证明跟身份证和户口本上的年月日不一样,而且出生证明上的年月日是对的,那么身份证和户口本上的年月日是可以拿着出生证明去更改的。如果出生证明和身份证、户口本上的年月日是一样的,那就不能更改了。户口本上的时间是根据出生证明来的,身份证号码是...

户口上报的时候年龄报大了三岁,现在能改回来吗?
答:派出所受理也许不难,关键是县局、市局这两关,费心思想想怎么过去才行。2、批准后,派出所会将你原来的年龄变更,并重新打印你的户口本单页,并办理新的身份证。【个人建议】户口本上的年龄是不可以随意更改的,更改户口本上的年龄必须提交出生证明或者之前的原始户口信息证据来证明户口登记错误,如果时间...

户口本,身份证上的年龄都错了还能改吗?
答:;(4)申请人以及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2、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3、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

我现在的身份证出生年和我实际的出生年不符,被派出所搞错了10多年我该...
答:居民需要变更户籍信息中的出生日期,(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2)申请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3)证明年龄错误的原始凭证材料(出生医学证明原件,记载原始出生日期的户口簿,户口底账等);(4)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申请人如果有固定...

身份证年龄错了可以改吗
答:身份证上的年龄错了是可以更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变更或更正户口登记项目。公民户口登记...

身份证上年龄户口本年龄都错了怎么办
答:身份证上年龄户口本年龄都错了,需要更换身份证和更正户口本上的信息。《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

一代身份证和二代身份证都登记错了年龄能改吗?
答:可以改。需要提供出生证,没有出生证需要街道或村委会证明。修改年龄最好在18岁前,否则涉及保险、驾照、银行卡、房产证、学历等证件的变更,相当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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