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用水管理,合理使用水资源,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自治区内各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资源评价的基础上制定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并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第六条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不包括热电厂用水)的城市,新建供水工程时,未经上一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新增工业用水量。
  工业用水未达到行业重复利用率要求的单位,要求增加用水量时,视供水能力统筹平衡。第七条 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依照国家规定申请取水许可。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取得许可证的自建供水设施单位,统一进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安装节约用水器具。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并监督考核其效果。第九条 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申请安装供水设施,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城市规划部门和供水企业不得受理安装、供水。第十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核准增加用水的单位,所需水量纳入供水计划。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用水定额。
  工业用水要在“水平衡”测试的基础上制定万元产值用水量和单位产品用水定额。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用水定额审批下达各单位用水计划,并监督执行。第十二条 城市用水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依据下列原则制定并下达执行:
  (一)工业用水应控制用水总量、单位产品用水量和万元产值用水量指标;
  (二)需求量按用水定额计算;
  (三)需求水量大于实行计划用水前的实际用水量时,其超过部分视供水能力决定增减;
  (四)核定的用水计划,在用水高峰或水源枯水期供不应求时,对生活、生产用水应统筹平衡,适当缩减非生活用水计划。第十三条 生活用水实行户表计量,按量收费。新建住宅安装户表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使用;现有住宅未装户表者,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安装;逾期仍不安装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并可处逾期用水量水费的十至三十倍罚款。第十四条 各用水单位应当在用水设备上安装计量水表,考核单位产品用水量;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措施,在保证用水质量标准的前提下,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第十五条 水资源紧缺城市,应当在保证用水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采取污水净化利用措施,提高城市污水利用率。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加强供水设施、售水计量设备的维修管理,防止跑水、冒水、滴水、漏水。第十七条 超计划用水必须按期缴纳一至五倍的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逾期不缴的,除限期补缴外,并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期其用水量,并责令其限期完善节约用水设施,可并处其用水量水费的二至十倍的罚款。第十九条 超计划加价水费、滞纳金、罚款,应从用水单位税后留利或预算包干结余经费中支出,不得摊入生产成本或从当年预算中支出。第二十条 超计划加价水费、滞纳金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缴同级地方财政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项用于城市节约用水科研、技改,其中可提取少量用于宣传和奖励等。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节水型农业,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节水灌溉,是指在农田、草牧场、林地等灌溉过程中,采取工程措施、技术措施和行政、经济手段节约用水,提高水利用率的活动。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科学用水,建设节水型农业。

  农业节水灌溉设施建设应当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投入,保障农业节水灌溉持续发展。第四条 农业节水灌溉要按照流域或者行政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节水灌溉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科研、生产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推广和利用先进的农业节水灌溉技术,降低水的消耗,提高水的利用率和水分生产率。第七条 农业灌溉用水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第八条 供水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不断完善供水体制和经营机制,降低运行成本,提高供水效益,促进节约用水和科学用水。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水的使用权有偿转让。第二章 农业节水灌溉规划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编制农业节水灌溉规划。跨行政区域的农业节水灌溉规划,分别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在制定农业节水灌溉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等部门的意见。

  农业节水灌溉规划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并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批准的农业节水灌溉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分步实施。

  农业节水灌溉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第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批准的农业节水灌溉规划,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农业节水灌溉年度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 农业节水灌溉工程建设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农业灌溉建设项目,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第十三条 农业节水灌溉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依照批准的农业节水灌溉规划,做好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等前期工作。前期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

  农业节水灌溉建设项目的申报与审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执行。第十四条 列入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的大中型农业灌溉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启用。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未按设计要求完成的,不得验收启用。第十五条 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应当优先安排农业节水灌溉建设项目和节水改造项目。第十六条 农业节水灌溉工程建设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施工监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第四章 农业灌溉用水管理第十七条 农业灌溉实行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用水状况、年度水源的预测、农业节水灌溉规划及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控制总量,制定本地区年度取水计划。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技术条件和水资源状况,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农业灌溉用水定额,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灌溉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计量设施,按照批准的灌溉用水定额实行计划用水,并按照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第十九条 供水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健全水费收取制度,定期向用户公开用水量、水价和水费。推广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水价制度,禁止实行包费制;对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制;对采取节水措施在灌溉用水定额内实现节水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鼓励。第二十条 集体、个人投资兴建的小型农业节水灌溉工程,实行自建、自有、自管、自用。

  受益农户较多的灌溉工程,提倡按照水系或者渠系的受益范围,组建农牧民用水者协会等多种形式的自管组织,落实节水责任,加强自我管理和监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节约用水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统筹兼顾、合理调配、高效利用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持节约用水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鼓励对再生水、雨洪水、矿区疏干水、施工降排水等非常规水源的开发和利用,限制高耗水项目,建设节水型社会。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从当地水资源状况出发,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质量技术监督、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节约用水工作。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水教育和宣传,将节水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制定节约用水的公益性宣传计划,定期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全民节水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将节约用水宣传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对浪费用水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或者投诉浪费用水的行为。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节约用水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计划用水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节约用水规划和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水量分配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水量分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用水定额,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水定额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根据水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修订。第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第十三条 取得取水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管辖权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有管辖权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取水许可量、行业用水定额、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和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等因素,核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年度取用水计划,并于每年1月31日前下达本年度取用水计划。第十四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核定的年度取用水计划取用水。
  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用水计划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第十五条 因建设施工等非生活用水临时取水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有管辖权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取水申请,确需施工降排水的,应当编制施工降排水方案,按照批准的方案和计划取水,并缴纳水资源费。第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非常规水源的开发和利用纳入节约用水规划,实行水资源统一配置。第十七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者停征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内蒙古节水型企业有什么奖励政策
答: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内蒙古节水型企业奖励政策如下:1、资金补贴:内蒙古自治区可能会对符合节水型企业标准的企业提供资金补贴,以鼓励企业实施节水措施和技术创新。2、税收优惠:政府可能会给予节水型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减免或延迟缴纳某些税费,以鼓励企业积极推进节水工作。3、奖励认定:内蒙古自治...

我国采取哪些措施推行节约水?
答:举措二:我国正在加速建立完善的节水制度政策,实施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设有双控目标,并通过考核确保目标的实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需将双控目标分解到年度,明确到市、县级行政区,并确保年度目标的执行。此外,我国正在推动《节约用水条例》的审议,提高用水定额的权威性,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答:(一)删去《内蒙古自治区植物检疫条例实施办法(林业部分)》第二十八条。(二)删去《内蒙古自治区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三)删去《内蒙古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四)删去《内蒙古自治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五)删去《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乌鲁木齐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答: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市计划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受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建设、水利、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水利枢纽下游内蒙古灌区管理条例
答:第三条 凡在灌区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保护和涉及水利工程等各项建设活动以及取水、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灌区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专业管理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自治旗人民政府负责灌区水利工程的管理,授权其所属尼尔基水利枢纽内蒙古灌区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

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
答: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节约用水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统筹兼顾、合理调配、高效利用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

城市供水条例
答: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第三条 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

我国采取哪些措施推行节约水?
答:双控目标分解到年度,逐级分解明确到市、县级行政区,同步抓好双控目标执行落实,确保完成年度目标。健全节水法规标准体系。推动《节约用水条例》尽早完成审议,组织做好条例宣贯准备工作。研究推动水利部发布的用水定额转化为国家标准,提高用水定额权威性。发布实施节水评价技术导则、节水规划编制规程、节水 ...

乌鲁木齐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19修订)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第二章 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第八条 市水行政部门编制的全市节约用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答:第二条 凡在我区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第四条 自治区城乡建设厅主管全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自治区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的节约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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