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0)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对2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二、对4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2.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附件1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一、青海省林地林权管理办法
  1.将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四章章名中的“征用、占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2.将第二十一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3.将第二十三条中的“农林厅”修改为“林业主管部门”。二、青海省草原承包办法
  1.将第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2.将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中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修改为“《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
  3.将第二十六条中的“畜牧厅”修改为“农牧行政主管部门”。
  4.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的“请求县级草原主管部门处理”修改为“请求村(牧)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三、青海省农机事故处理办法
  1.将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将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的“农牧机械管理局”修改为“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四、青海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1.将第四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将第四十五条中的“劳动人事厅”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一、青海省林地林权管理办法
  1.将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四章章名中的“征用、占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2.将第二十一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3.将第二十三条中的“农林厅”修改为“林业主管部门”。二、青海省草原承包办法
  1.将第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2.将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中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修改为“《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
  3.将第二十六条中的“畜牧厅”修改为“农牧行政主管部门”。
  4.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的“请求县级草原主管部门处理”修改为“请求村(牧)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三、青海省农机事故处理办法
  1.将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将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的“农牧机械管理局”修改为“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四、青海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1.将第四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将第四十五条中的“劳动人事厅”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五、青海省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将第二十七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六、青海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
  1.将第一条中的“及其实施细则”修改为“及其实施条例”。
  2.将第十二条中的“农林厅”修改为“林业主管部门”。七、青海省农业环境保护办法
  1.将条文中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均修改为“农牧行政主管部门”。
  2.将第三十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3.将第九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水利、林业、畜牧业、渔业、乡镇企业和地质矿产等有关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水利、农牧、林业等有关部门”。
  4.将第十一条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修改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5.删去第二十一条中“有毒”两字。
  6.将第二十六条中的“土地部门”修改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八、青海省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将第一条和第二十一条中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九、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将第二十四条中的“劳动人事厅”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125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6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刘 宁

2020年6月12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要求,省政府对涉及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能调整“放管服”改革外商投资政府投资市场准入公平竞争民营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疫情防控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农民工工资支付证明事项行政裁决事项等方面现行有效的91部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

  一对53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20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2.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附件1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一将《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一条中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修改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十条修改为:“女职工生育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再延长六十日,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给予正常产假九十天”修改为“给予产假一百五十八天”

  删去第十四条中的“一般”

  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的“劳动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二十条中的“经济处罚”修改为“予以处罚”,“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第二十一条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中的“劳动部”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删去第二十四条

  二将《青海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中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第五条第三十条中的“房产”修改为“不动产登记”

  删去第四十二条

  三将《青海省农业环境保护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的“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水利农牧林业”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草原”

  删去第十三条中的“农业环境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由省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监察员证和执法证”

  第二十六条中的“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

  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一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四将《青海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0)
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6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 刘宁2020年6月12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要求,省政府对涉及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能调整“放管服”改革外商投资政...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
答:一、对2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二、对3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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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的“请求县级草原主管部门处理”修改为“请求村(牧)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三、青海省农机事故处理办法 1.将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将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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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将《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设障者限期清障;逾期不清障,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或者妨碍河道行洪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清障,所需费用由设障的单位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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