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

天津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质量监测,是指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组织、实施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进行抽样检测、质量判定,公布商品质量信息,指导消费,并对销售不合格商品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商品质量监督检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商品质量监测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商品质量监测,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并委托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的监测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具体情况组织实施的监测。第四条 商品质量监测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第五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各类商品交易场所、服务消费场所、物流服务场所的下列商品进行质量抽检:
  (一)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
  (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
  (三)消费者、有关组织集中反映有质量问题的商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监测的其他商品。第六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种商品在同一季度内不得重复抽检。
  有下列情形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测可以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一)接受上级部门委托实施监测的;
  (二)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需要进行临时专项监测的;
  (三)经监测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其他批次,需要进行监测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品质量监测中,判定商品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三)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四)商品标识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第八条 监测的商品质量判定依据是被监测商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商品包装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
  商品包装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中的安全、卫生等指标低于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以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质量判定依据;高于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以商品包装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专门规定的,可以将商品包装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国家专门规定、商品包装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第九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应当事先拟定本年度(季度)或临时专项的监测计划。监测计划应当包括监测的场所、监测的商品品种、时间安排、承检机构、经费预算等内容。第十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商品质量监测,应当委托依法设立并具备与监测商品质量工作相适应的监测条件和能力的商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进行抽样检验。
  承检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提出具体监测方案,包括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依据的标准、合格界限和判定原则,以及确定抽样数量、地点、方法、封样、运送方式、时间安排等内容。检测方案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第十一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测抽取样品时,应当向被监测的经营者(以下简称被监测人)出示证件并告知其权利义务。第十二条 被监测人应当如实提供监测样品和相关票证、进销价、存货地点、存货量等监测需要的证明文件、资料信息,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第十三条 市场主办单位或者市场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市场内经营者的商品进行质量监测,如实提供入场经营者的商品经营情况和其他方便条件,督促市场内经营者接受监测。第十四条 监测的商品应当在经营者的经营场所或者在其仓库内随机抽取。抽样的数量除保证满足检验需要外,还应当保留备份样品,但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监测的合理要求。
  抽样监测不得影响被监测人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止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商业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国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组织抽查,汇总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二章 抽样第三条 商业部主管司、局和各部级检测中心,根据市场对商品质量的反映向商业部科技质量司提出抽查商品意向并编制抽查商品目录。第四条 商业部科技质量司根据各单位报来的抽查商品目录编制年度市场商品抽查计划,由商业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国消费者协会行文下发省级商业(含粮食、供销社,下同)主管部门、工商局、消费者协会执行。《商业部市场商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书》也一并下发。第五条 抽查商品目录中,应包括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抽样数量、抽样要求、时间安排、检测依据的标准、名称和编号、主要检测项目、判定原则、承检单位全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电传。第六条 抽查的对象是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对与人身健康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密切的商品要进行重点抽查。第七条 抽样工作由省级商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协会进行。第八条 各有关单位应选派有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抽样小组,持《商业部市场商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书》并按其规定的要求和数量,直接前往零售,批发企业购买并当场提取样品。对价格较高或运输有困难的样品,按租赁样品或现场测试的特殊规定抽取样品。第九条 抽样采取突击方式进行,不得事先通知被查经营企业和有关商品的生产企业。第十条 抽样必须采用随机方式并保证商品完好。要在抽样现场详细填写抽样单,抽样和被抽样双方都必须在抽样单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第十一条 抽样单共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与抽取的样品同行,一份留在被抽查的经营企业,一份报商业部科技质量司。第十二条 抽取的样品经包装并贴上封条,由抽样小组加盖封样章后送检测单位检测。检测前对样品要妥善保管,保证样品安全。第三章 检测与判定第十三条 检测单位依据商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商品标签注明的企业标准以及有关安全、卫生等强制执行的标准,按照商业部确定的检测项目和综合判定规范对抽样商品进行检测、综合判定。第十四条 商品的综合判定规范由有关的检测中心提出,经商业部批准后执行。第十五条 检测单位对封样情况和检测情况要有详细记录,检测数据和判定要准确无误,检测原台数据要妥善保存、归档备查。受检商品应留样备查,抽查结果公布后要保留样品三个月。第十六条 检测单位在检验结束后,应于规定时间内将检验结果和工作总结报商业部科技质量司。第十七条 被判为不合格的商品(产品),商业部发文向社会公布,商业部门及有关部门停止收售。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企业经过整改以后,由原质检中心负责复测工作,合格者由商业部发文恢复经销。第四章 费用第十八条 抽查商品的购样费、样品邮寄费、检测费及赴外省、市抽样所需差旅费均由商业部拨款支付,不得向企业收费。对因价格较高或运输有困难按特殊规定抽取的样品,其租赁费或折旧费等由商业部拨款支付。第十九条 不合格商品(产品)复查所需一切费用均由被检企业支付。第五章 工作纪律第二十条 检测单位对抽样、检测的项目及测试结果等情况要保密,公布前不得泄漏消息。第二十一条 质检中心在抽查检测工作中要坚持科学、公正、准确、不徇私情的原则。第二十二条 对不遵守工作纪律、徇私舞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检测中心工作人员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商业部科技质量司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以下简称抽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监督检查活动。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以及本办法,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和组织开展辖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

  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及相关工作。第四条 抽检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者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进行商品质量判定。第五条 抽检不得向经营者收取检验费用。抽检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二章 抽检工作程序第六条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抽检工作计划,规定抽检的商品品种、抽检区域以及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等。抽检的商品品种主要是消费者、有关组织、大众传播媒介反映的以及行政执法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影响国计民生的商品以及上级部门要求的商品。同一年度原则上不得组织对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商品进行两次以上抽检,但有针对性地跟踪抽检除外。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抽检工作计划实施抽检工作,不得随意抽检。第七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抽检工作。第八条 抽检的检验工作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进行并签订委托协议书。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抽检工作计划制订抽检实施方案。抽检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抽检的商品品种、承检机构、抽样地点、样品数量、抽检程序、检验标准、检验项目、判定原则、检验结果通知、复检安排、费用预算等。第十条 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抽检的经营者出示行政执法证和抽检通知书。

  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抽检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第十一条 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检查与被抽检商品相关的票证账簿、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并对相关信息记录在案,由经营者签字确认。第十二条 抽检所需检验用样品和备份样品由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抽取。

  样品和备份样品应当封样,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经营者三方签字确认。

  备份样品经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和经营者三方认可后封存。经营者不得私自拆封、毁损代为保管的备份样品。第十三条 抽检所需检验用样品,按经营者进货价格购买。

  检验不进行破坏性测试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影响的,检验用样品可以由经营者无偿提供。抽检所需备份样品由经营者无偿提供。

  无偿提供的样品,检验符合要求的,退还经营者;检验不合格的,由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购买的样品经检验符合要求,仍具有使用价值的,按照有关资产管理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样品抽取费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 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为企业标准的,经营者应当在接到抽检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相关标准提供给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十五条 承检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协议书开展检验工作,及时将检验结果报送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承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格式规范、内容齐全、结论明确,并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禁止伪造检验报告、出具虚假数据和结果。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
答: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以下简称抽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监督检查活动。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以及本办...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答:第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同)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16条规定的实施抽检机关是指什么_百度...
答:《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其中第十六条的全文规定是:第十六条 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个工...

今天工商的和质量监督局的来商场,我店里买走两件衣服,说要去质检,但我...
答:这种情况是工商部门依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开展的商品抽样检测,买样并送检测机构对衣服的标牌标识、内在质量如成分含量、色牢度、耐磨性等指标进行检验,若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将按照《产品质量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流通领域中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归哪个部门管理
答: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以下简称监测),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流通领域销售者销售的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并依据检验结果依法进行处置的商品质量监督检查活动。食品、保健品、药品、医疗器械、农产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

...局关于印发《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答: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流通领域内下属商品:一、《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内的进口商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实施安全质量许可...

市场监督抽查可以拒绝吗
答:法律资料: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工商部门可定期或不定期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检,抽检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向经营者收取检验费用。此外,抽检所需样品,也...

我的服装店卖的衣服,工商局拿走几件说是检验成分,结果都不合格,说...
答:1、可以联系服装生产厂家或批发商,如果对检测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工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有相应规定。2、对检测报告没有异议的,一般适用《产品质量法》处罚。《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

商品质量评价的内容?
答:(一)商品质量 包括商品质量抽样检验、商品标识抽检、假冒伪劣商品现场检查三项指标。商品质量抽样检验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执行,检验商品是否有害人体健康、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标识抽检即在每个企业随机...

无印良品为何不配合工商抽检?
答:9月21日,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根据北京市工商局日常监测工作计划,依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的规定,委托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无印良品巴沟华联店销售的木制家具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记者跟随执法人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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