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通过造价和一级建造师考试,2013年5月领证,明年初始注册需要继续教育吗?

2012年4月份考到的会计从业资格证 2013年5月交给学校150元继续教育费,那我2013年还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吗~

需要,一般在十月份左右开始继续教育,这段时间你已经毕业,不属于在校生,学校也不管

您好,一级建造师考完的当年不用继续交易,以后就是每年一次,您今年还可以参加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完了在注册也是可以的。欢迎向158教育在线知道提问

需要的。详见下面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希望能帮到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三条 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组织工作采取分级与分专业相结合的原则。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铁路、交通、水利、工业信息化、民航等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以下统称为专业牵头部门),组织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按要求推荐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培训单位的培训规模与该年度应参加继续教育的建造师数量应基本平衡。
第七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培训合格的教师可按规定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授课工作。
第八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中国建造师网上公布培训单位名单。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教学体系
第九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学大纲,并组织必修课教材的编写。
第十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本专业一级建造师选修课教材的编写,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建造师选修课教材的编写。
第十一条 必修课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和诚信制度。
(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和新工艺。
(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
选修课内容为:各专业牵头部门认为一级建造师需要补充的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关的知识;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为二级建造师需要补充的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关的知识。
第十二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课程安排的编制,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选修课课程安排的编制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课程安排的编制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课程安排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中国建造师网上公布。
第四章培训单位的职责
第十三条 培训单位应当具有职业教育经验或大学专科以上专业教育经验,且具有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有固定教学场所,专职授课教师不少于5人。
第十四条 专职授课教师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大学及以上学历,从事建筑行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从事建筑行业培训工作2年以上。
(三)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或较高的理论水平。
(四)近5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五)经专业牵头部门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培训合格。
第十五条 培训单位对培训质量负直接责任。培训单位应当遵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继续教育课程安排,使用规定的教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乱收费或变相摊派。培训单位必须确保教学质量,并负责记录学习情况,对学习情况进行测试。测试可采取考试、考核、案例分析、撰写论文、提交报告或参加实际操作等方式。
第十六条 对于完成规定学时并测试合格的,培训单位报各专业牵头部门或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发放统一式样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加盖培训单位印章。
第十七条 培训单位应及时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测试成绩等情况以书面和电子信息管理系统的形式,报各专业牵头部门或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专业牵头部门或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继续教育的方式
第十八条 注册建造师应在企业注册所在地选择中国建造师网公布的培训单位接受继续教育。在企业注册所在地外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报专业牵头部门备案后可在工程所在地接受继续教育。个别专业的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专业牵头部门的统一安排下,跨地区参加继续教育。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可根据工作需要集中或分年度安排继续教育的学时。
第十九条 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第二十条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
(一)参加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每次计20学时。
(二)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工作,每次计20学时。
(三)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10学时;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第一、二作者每人计20学时。
(四)参加建造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的按授课学时计算。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时的充抵认定,由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时的充抵认定,由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以集中面授为主。同时探索网络教育方式,拟采取网络教育的专业牵头部门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管理办法和工作方案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并对网络教育的培训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 完成规定学时并测试合格后取得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是建造师申请注册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培训单位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包括对培训单位的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并对培训单位的培训质量负监管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培训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并于每年年底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培训单位的培训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 培训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警告直至取消培训资格,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公布。取消培训资格的,在五年内不允许其开展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
(一)未严格执行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有关制度。
(二)未使用统一编写的培训教材,课程内容的设置、培训时间的安排等不符合相关规定。
(三)不具备独立培训能力,无法承担正常培训任务。
(四)组织管理混乱,培训质量难以保证。
(五)无办学许可证或收费许可证。
(六)无固定的教学场所。
(七)专职授课教师或师资数量、水平不符合要求。
(八)无正常财务管理制度,乱收费或变相摊派。
(九)出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培训资格。
(十)通过弄虚作假、伪造欺骗、营私舞弊等不法手段开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或修改培训信息。
(十一)不及时上报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测试成绩等情况。
(十二)其他不宜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接受培训测试,不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不予注册。
第二十七条 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继续教育记录,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对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同意不符合培训条件的单位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
(二)不履行应承担的工作,造成继续教育工作开展不力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注册建造师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建筑业企业及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用人单位应重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督促其按期接受继续教育。其中建筑业企业应为从事在建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注册建造师提供经费和时间支持。
第三十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细化本专业一级建造师、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的具体事项,包括培训单位推荐程序、编写选修课教材、编制课程安排、认定学时充抵、培训专职授课教师、确认合格人员名单、实行动态监管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造价师需要再教育(证书签发后一年内注册),建造师不需要再教育

(1)明年初始注册不需要继续教育。
(2)领证至初始注册时间不满三年。

2012年通过造价和一级建造师考试,2013年5月领证,明年初始注册需要继续教 ...
答:第十二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课程安排的编制,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选修课课程安排的编制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课程安排的编制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课程安排由国务...

本人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学历2012年毕业,函授专升本2016年毕业,16年可以报...
答:专科的专业是符合的,2018年可以参加注册一级建造师的考试。注册一级建造师,北京一般是5月底网上报名,6月初现场审核,届时,本科的毕业证在手的话,2016年是可以报考的。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1.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报考人员,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一级建造师几年通过
答: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施滚动管理办法与非滚动管理办法:考全科(即一次考四科)实行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如:2012年度与2013年度为一个周期,2013年度与2014年度为一个周期,依此类推)符合免试条件(免试两个科目)实行非滚动...

一级建造师和一造师有什么区别吗
答:一建和一造都是难度不小的考试,但却并非通过率极低,只要认真听课练习,一举拿证也不是难事。对一级建造师来说,考取造价证书后,选择项目会更灵活,对一级造价师来说,考取一建证书后,项目决算时,也会多一分话语权。

造价工程师和一级建造师有什么区别?
答:一级建造师:是工程施工方面的,分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就两个级别,其中一级需通过全国注册建造师考试,二级由各省统考,通过考试后并注册即可执业。4.职业资格考试难度 对于造价工程师考试和一级建造师考试来说,是建工行业比较难的两个考试,具体谁更难,谁比较容易,并不好说。因为考试...

我2012年6月工程造价专业毕业(成教),今年25岁,监理工作4年,2015年可 ...
答:可以考的,一建报考条件中工作年限指的是全日制的学历,成人教育的学历只要毕业证下来就可以考的。希望可以帮到您。———以上由河北海德教育秦皇岛分校为您解答

通过了一级建造师和造价师,好找工作吗
答:工作越来越难找,工作量越来越大,唯有工资政策迟迟不调,只有考点证书来发财,而一、二级建造师有着广阔的发展方向和丰厚的收入回报。一级建造师等值费用建筑工程(2.8-3万/年),机电工程(3万/年),市政公用(4-4.5万/年),公路工程(2.8万/年),铁路工程(2.8-3万),水利水电(2.8-3万/年...

一级建造师和造价工程师的区别,你知道多少
答:一级建造师和造价工程师的区别如下:1、就业方向不同 一级建造师作为工程管理人才,大部分会进入施工企业,参与工程的施工管理。一级造价工程师多任职造价咨询公司(第三方)、施工方、建筑方等,主要负责工程造价的计价、定价和管理业务。2、考试科目不同 一级建造师考试科目有《建设工程经济》、《建设...

造价考试和建造师考试,该先考哪一个?
答:建议 一级建造师与造价工程师的考试都是四科,考试周期都是多年,并且考试内容当中有着相似的地方。你考过了一建,考造价有很多相同的地方,例如技术、计价、经济和部分管理内容都是重复的。考完一级建造师再考造价,相比没考过一建的人,你有着巨大优势,考试相对容易多了。一级造价工程师的《造价...

一级建造师和一级造价师有什么区别?
答:1、工作范围不同:造价工程师:主要负责工程造价的计价、定价和管理业务;一级建造师:是企业承包工程必备的技术人才,主要参与工程的施工管理。2、级别划分不同:造价工程师:是工程造价方面的,分为助理造价工程师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两级,从2016开始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职业资格被取消,造价员拟转为助理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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