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价的最低评标价法

什么是最低评标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和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的区别有哪些?

在招投标中,我们常见的评标办法有综合评标法、最低评标价法,合理最低价评标法,那什么是合理最低价评标法呢?
一、合理低价法评标办法的内容?
合理最低价评标法就是项目业主通过招标选择承包人,在所有的投标人中报价的合理最低价者,即成为工程的中标人。这里“合理最低价”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是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企业自身成本的除外,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价不一定是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价。
  我国《招标投标法》明确合理低价评审制度以及其全面推行,是由其自身的优点所决定的:首先是规范的建筑市场所要求的,与国际市场惯例接轨,最大限度的提供和实现投资效益,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微观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其次是合理适度增加投标的竞争性,有利于承包商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技术水平、加强成本核算、提升市场竞争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可见,合理最低价评标法体现了业主的意愿,有效促进了施工企业加强自身管理,它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发展要求,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推行要求,也符合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要求。
二、实行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评标法的优点是:
  1)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微观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
  2)合理适度地增加投标的竞争性,可为建设单位节约资金提高投资效益;
  3)有利于承包人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技术水平,加强成本核算,提升市场竞争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4)有助于建设领域相关管理机制的改革,真正形成权责分明的项目审批、实施监督、事后审计评价制度。
三、合理低价法评标细则:
  技术标评标标准为百分制,包含以下内容:
  1)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目标的技术组织措施 2-10分
  2)确保工期目标的技术组织措施 1-8分
  3)主要工序的施工方法 3-20分
  4)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计划 0-6分
  5)拟投入的主要建筑施工机械 0-6分
  6)劳动力安排计划 0-6分
  7)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1-7分
  8)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1-8分
  9)施工总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 2-11分
  10)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1-8分
  11)确保报价完成工程建设的技术和管理措施 2-10分
  以上项目若有缺项,该项为0分,各投标人技术标的汇总得分为A值。当A<60时,评标委员会应做出“不可行”认定,其商务标不再评审;当A≥60时,评标委员会应作出“可行”认定,可进行商务标评审。对技术标“可行”和“不可行”有意见分歧的,以少数服从多数得出结论。认为技术标“不可行”的,应提出不可行的原因或理由。

最低价中标法,即所有投标人中报价最低者中标的选择机制。其本质功能是解决工程预算失控,保证业主向承包商支付最低的价格而承包商向业主提供最为满意的工程。从国际实践来看,最低价中标法在应用初期也曾暴露出低价低质、“胡子工程”等问题,但随着配套保证措施的实施,这一方法仍然历经百年而不衰。

其中,工程担保机制是最低价中标法保证措施中的必要元素,具体而言,即由投保担保和履约担保组成“最低价中标”的合理性基础。如美国联邦政府在直接将合同授予最低标的中标原则下要求投标人在投标前出具20%保额的投标担保、在中标后出具合同额100%的履约担保。与此对应,招标人必须接受最低价的投标人,否则需做出完备解释:为何认为该投标人不可信,以及为何认为该定价是不合理定价等等。

 

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能够在“最低价中标”中发挥哪些作用?又如何发挥更大作用呢?

1、投标担保+履约担保:满足最低价中标法要求

最低价中标,一要求投标价格最低,二要求完工建筑能够使业主满意。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分别对应着这两项要求。

投标担保即由担保人向业主保证工程项目投标人履行投标义务,包括中标后进行合同签订、提交后续担保等义务。对于最低价中标法而言,投标担保之所以将中标人不签约纳入担保范围,便是为了补偿业主不能以最低价签订合同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相应的,投标担保通常以中标价和最终订立合同的承包商的投标价间差价为赔付金额,或是采用以担保金额为赔付金额的罚没方式。

履约担保即由担保人向业主保证工程项目承包商履行建设合同义务,确保工程项目保质保量按期完工。对于最低价中标法而言,履约担保将中标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纳入担保范围,便是为了补偿业主不能获得满意的工程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2、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堵住最低价中标法漏洞

投标担保与履约担保的执行,首先能够确保最低价中标法顺利实施,其次能够矫正最低价中标法的实践问题,规范市场竞争。

最低价中标法下中标价低于甚至远低于成本价的问题颇为严重,而过低的报价为履约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埋下了伏笔:偷工减料、以此充好带来了“低价低质”问题,有限的预算、过大的资金缺口带来了不能按期完工的“胡子工程”和无法完工的“半拉子工程”。长期以往,承包商之间的管理、成本、质量、信誉竞争则异化为编制预算能力的竞争、探听标底能力的竞争乃至垫资施工的竞争,这对于建筑市场竞争而言百害而无一利。

 

在最低价中标中,遏制违约的基本原则是落实违约责任、提高违约成本。投标担保与履约担保便能够确保“低价低质”、“胡子工程”责任回归己身:工程担保的追偿机制、反担保设置可以在补偿业主后向承包商索赔,实则将违约风险转回风险源。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的应用能够改变承包商以不合理低价中标的结果:进则亏损,退则被罚——“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业主”的不合理低价也能够得到源头遏制。

3、投标担保+履约担保:从低保额到高保额

当然,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在满足最低价中标法要求、堵住最低价中标法漏洞上的作用发挥,与保额呈现正相关关系:担保金额决定了担保责任的上限,也限制了担保功能的实现。

相较美国等高保额地区,我国的2%投标保函较难促使承包商更加慎重地对待投标行为,构建合理最低评价中标的保障,10%履约保函也仅仅能够发挥有限的违约规制作用。此外,高保额投标担保所能起到的资格预审作用、高保额履约担保所能起到的业主保护作用,在低保额的情况下也将大打折扣。

 

值得注意的是,监管部门已有意识地引导履约担保向高保额发展:9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建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对采用最低价中标的探索实行高保额履约担保”后,9月30日住建部也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对采用合理最低价中标的探索实行高保额履约担保。

另外,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也删除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投标保函的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规定,为投标担保留下了提高保额的创新空间。

从业主和承包商的关系出发,利用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建立起彼此相对独立又相互依赖的权、责、利作用机制,是完善最低价中标法的重要手段。与此同时,推动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市场化、鼓励投标群体产权多元化也是必要的配套措施。

综合来看,最低价中标作用的发挥,以市场机制完善、风控措施到位、信用体系完备为前提。在推行最低价中标法的同时建立健全约束保障机制,从法律、技术、道德层面对招投标进行全面约束,方能保证其顺利实施。



在实际采购活动中,最低评标价法并非最理想的定标方式。如采购金额较少、货物规格、标准比较统一,采用最低价法本身无可厚非,也符合法律规定。但竞争性谈判方式得到广大采购人、采购组织者的大力推崇,甚至一些超出限额标准的货物采购,也想尽办法使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的做法,值得商榷。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本身就是最低价法的体现。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信息公告时间、范围及中标公示期限,各地在具体操作中没有统一的标准,给采购当事人留下一定的操作空间;又如“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因此,在不同情形下选择最低评标价法确有多种理由。
采购人在采买货物时,可能会片面强调采购时间紧、产品用途特殊、技术相对简单等因素,偏向于选择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也不排除采购组织者邀请意向供应商参与,因为竞争谈判或询价采购的信息公告相对公开招标的信息发布面狭窄,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往往可以避免更多供应商的参与。一些有潜力的供应商没有得到及时的采购信息或不愿意用较低的价格参与竞标活动,可能会造成采购活动流于形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为了在采购过程中能以较短的时间组织采购活动,往往无法将货物需求考虑清楚,从而降低了评标难度;有些采购代理机构为降低评标费用开支,鼓励采购人多用竞争性谈判,加之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对采用最低价评标法作详细规定,采购人推崇最低价法不足为奇。
简单使用询价或谈判方式采购,采购人对评标结果不一定满意,拒绝签字确认中标结果的现象时有发生。产生这一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不同投标人的货物质量很难从投标文件中评判,如果仅从标书中提供的技术参数响应度来考评,很难评判某项货物的技术优劣;不同品牌、不同信誉的产品即便有相同的服务承诺,评审专家也很难作出合理的评判,最低评标法无法对商品的性价比作最优的选择。因此,在采购技术性相对复杂的商品时,不应一味追求资金节约额,人为降低评审条件,即便是金额较少的货物采购,也应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最低评标价法简单、明了,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如投标人的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合格后,价格就成为惟一可比较的因素。如果仅从技术响应度、服务效率来比较,评审专家很难从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进行质量比较,只要投标文件的各项技术参数指标实质性响应招标条件,最低报价者即有可能成为评标基准价,最低评标价法在此体现出经济、快捷的特点。在采购过程中,低价不一定采买到性价比相对较高的商品,主要原因是低价不一定等于优质,优质不等于实惠。采用最低价评标法时,评审专家往往不能就投标人货物的价格、技术指标、服务等内容进行量化打分,各投标人的货物性能基本上满足竞标文件的需求时,只能确定投标最低报价者为预中标人;即便采用价格指标修正法也无法实现货物性价比最优化,况且采用技术、服务等指标修正价格报价的方法在现行的采购管理制度中无相关依据,易引起投标人的质疑。无论是采购货物还是服务,价格成为评判的惟一依据有失偏颇,不利于保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最低评标价法没 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从《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等规定来看,无论公开招标还是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及从“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或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等,这些规定 对最低评标价法的规定过于笼统。
采购人可能对所需的货物的技术性能、质量标准缺乏必要了解,不同品牌的商品很难就技术、质量和服务进行对比,很容易给采购活动带来技术陷阱,也容易落下采购低质商品的嫌疑,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应当比照最低价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非明智之举。
合理选择方式,满足采购需求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作为采购过程的监督人,选择适合的采购方式来满足采购人的需求是规范管理的职责,是实现效率服务、阳光采购的必要手段。
首先,须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提前做好采购计划,合理安排采购日程,这是提高采购效率的关键,也是实行阳光采购的必然。
其次,采购人不能因采购任务特殊、时间短、资金短缺等原因,单方面采购组织机构提出采购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其三,采购管理部门应就采购项目特点,认真分析采购内容的性能、服务、价格等因素,确定适合的采购方式,不应由采购人或采购组织机构自行确定采购方式,尽可能避免使用因最低评标价法采购货物引发供需双方的争议,切实履行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
其四,扩大采购信息披露面,有效提高供应商的参与度,从而使采购人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获取实惠。
在政策制定方面,行业管理部门应尽快完善、改进现行最低评标价法,制定统一、规范、操作性较强的最低评标价法的实施细则,使政府采购活动价廉物美。禁止投标人低于成本参与竞标活动,有违规者将在相关媒体中予以曝光,维护市场应有的秩序。总之,采用适合的采购方式使采购人在更广泛的范围中买到性价比最优的商品。



最低评标价法不是“最低投标价”,而是将所有符合或偏离招标文件的技术经济指标,按照招标文件的事先规定,统一折算成金额,累计在投标报价中。以上可简称为“评标价”。其中,“最低评标价”为中标人。即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可视为中标。

适用范围:

适用于技术、性能标准一般或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无特殊要求的材料设备招标,或工程管理要求简单,工程质量、工期、技术、成本受施工技术管理方案影响较小的工程招标项目。

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往往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

优势:

1.可以很大程度上节约资金,有利于成本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遏制腐败,规范市场行为。

3.有利于企业走向国际市场。

缺点:

1.最低的价格并不能保证最好的服务和质量。

2.投标供应商有危机感。风险太大,供应商会有顾虑。

3.对评委的要求比较高,费时费力。

tocheck针对标书进行算法优化,并提供文本纠错功能,不放过蛛丝马迹,为用户发现疑似抄袭剽窃串标围标等情况,帮助企业规避风险。

最低评标价法,也被称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一种在招标投标过程中选择中标者的方法。具体来说,就是当所有投标者的报价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时,选择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作为中标者。此方法主要适用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财政部表示将完善政府采购交易制度,规范最低评标(审)价法的适用范围,授权评标委员会拒绝不合理低价,遏制恶性低价竞争。这一措施旨在保证项目的质量和效益,防止因追求低价而导致的质量问题。

最低价评标法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又称“最低价中标”,在实践中引发了低价低质等问题,被市场诟病。

经评审的最低价评标法
答:最低评标价法也是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条件下,评委对投标报价以外的商务因素、技术因素进行量化并折算成相应的价格,再与报价合并计算得到评标价,从中确定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的评审方法。设备运行年限评标法则是在最低评标价法的基础上考虑设备的运行年限及其运行与维护费用和贴现率。

最低投标价法
答:法律分析:最低评标价法是评标方法的一种,是指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

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的区别
答: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由于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的不同特点,实际操作中两种方法遇到类似问题时,处理方法也各有不同。二、中标候选人确定原则不同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

评标价的最低评标价法
答:最低价中标法,即所有投标人中报价最低者中标的选择机制。其本质功能是解决工程预算失控,保证业主向承包商支付最低的价格而承包商向业主提供最为满意的工程。从国际实践来看,最低价中标法在应用初期也曾暴露出低价低质、“胡子工程”等问题,但随着配套保证措施的实施,这一方法仍然历经百年而不衰。其...

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答: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所有实质性要求,投标价格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要求,根据评价因素的量化指标,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如果采用综合评分...

什么是最低评标价法?
答:合理最低价评标法就是项目业主通过招标选择承包人,在所有的投标人中报价的合理最低价者,即成为工程的中标人。这里“合理最低价”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是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企业自身成本的除外,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价不一定是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价。评标价是一个以...

什么是最低评标价法?
答: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按报价高低) “最低评标价法”的过程,一般需经历:初审(符合性检查)-深入的资格资质方面检查-商务性检查-技术性符合的检查-价格折...

最低价中标法评标细则
答:法律分析:国际上普遍认为,招标的本质就是价格的竞争,就是在投标满足招标人要求的前提下,最低价格的投标成交。最低评标价法是国际上对公开招标默认的评标方法。以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为例,工程和货物招标项目(Request For Bid,RFB)的评标方法只有最低评标价法,即经评审的最低价为中标人。只有...

如何正确理解“最低评标价法”?
答:最低评标价法不是"最低投标价",而是把所有的满足招标文件的或者偏差的技术、经济指标,均按照招标文件事先的规定统一办法折算成金额累加到投标报价中去,以上可以简称为"评标价格"。 取其中"评标价格最低者"为中标者 ,即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即可作为中选投标。适用范围:...

最低评标价法的优缺点是什么?
答: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也常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3.最低评标价法的优缺点优点:1.能较大程度节约资金,有利于造价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2.遏止腐败现象,规范市场行为。3.有利于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缺点:1.价格最低,并不能保证服务和质量最优。2.投标供应商有危机感...

IT评价网,数码产品家用电器电子设备等点评来自于网友使用感受交流,不对其内容作任何保证

联系反馈
Copyright© IT评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