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发布内容~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第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第四条 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制定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和计价规则,编制建设工程消耗量指标,为建设工程造价提供计价依据。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发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工程造价平均指数、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提供计价参考。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国家和省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禁止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当事人相互串通、高估冒算牟取非法利益。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主要包括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工期定额、概算定额、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与估价表)、费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及补充定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第六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应当按照工程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进行编制。第七条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按照概算编制原则和工程计价依据进行编制。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作为投资和造价控制的主要依据,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应当在批准的设计概算范围内,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具有相应资格的造价员,依据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计价依据以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第九条 建设工程计价方式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但两种计价办法不能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第十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价和中标价应当一致。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并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下列工程造价事项做出约定: (一)工程合同价款; (二)预付工程款、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方式; (三)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工程价款的调整办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和相应价款的支付方式; (四)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返还时限; (五)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六)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工程合同价的调整办法; (七)竣工结算及结算后工程款支付办法与违约责任; (八)安全措施、文明施工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及发生工程计价纠纷的解决方式; (十)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事项。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7日内,由承包人将合同副本提交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办理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商务标及中标价的电子数据等资料。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签订的涉及工程造价调整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应当及时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三条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况发生后,承包人应当在14日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按合同约定办理。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日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或者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施工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所涉及到的工程造价签证,应当是有承包人、发包人双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签字的书面材料。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结算应当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结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以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结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编制。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除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合同约定外,承包人应当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8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第十六条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后,有条件的可直接进行审查,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逾期未提出审查意见的,视为已经认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应当客观、公正,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初步审查意见应当书面送达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收到后15日内,应当反馈同意或修改的意见。逾期无反馈意见的,视为已经认可。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完成后,发包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工程结算款,不得拖延付款。承包人在取得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价款后,应当优先支付劳动者工资。第十九条 在工程竣工结算活动中发生争议的,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根据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处理,也可依照合同约定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确认后10日内由承包人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备案。审查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施工许可证; (二)工程结算文件; (三)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证书; (四)工程价款支付证明;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收到工程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5日内,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已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备案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施工合同中造价条款的履行情况; (二)竣工结算是否按合同的约定进行编制和审核; (三)编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四)复核国家规定的各项规费缴纳情况。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竣工结算文件予以备案;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竣工结算文件由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未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备案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和签章后,即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和竣工决算的依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签章并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备案的,即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和竣工决算的依据。第二十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并应遵守相关执业准则和规范,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开展咨询服务活动,及时、准确地为委托方提供信息资料及有关报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凡本省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使用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办法规定的计价依据的计算机软件编制。不符合的,不得用于本省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或者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国家和省现行计价依据开展计价活动的,由工程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相互串通、高估冒算牟取非法利益的,对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或者不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工程结算的,由工程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编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所编审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错误,致使发包人或者承包人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注销其资质或执业资格。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所签署或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造价实施监督管理。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规范工程造价中介组织行为并充分发挥其作用,保障其依法进行经营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的经济秩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系指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资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以及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业务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系指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系指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应具备的技术力量、专业技能、人员素质、技术装备、服务业绩、社会信誉、组织机构和注册资金等。第五条 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等级分为甲、乙、丙级。各等级的资质标准如下:
  一、甲级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十年以上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作为单位专职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20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得少于30%,单位专职人员不得少于注册营业人员的40%;
  3.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4.具有正式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整可靠的技术资料和微机管理手段,以及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规章; 
  5.近三年已完成5个大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二、乙级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多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7年以上的专业人员作为单位专职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单位专职人员不得少于注册营业人员的40%;
  3.注册资金不少于15万元;
  4.具有正式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可靠的技术资料和微机管理手段,以及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章程;
  5.近三年已完成3个中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三、丙级
  丙级的资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甲、乙级标准自行制定。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甲级单位可跨地区、跨部门承担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乙级单位可在本部门、本地区内承担各类中型以下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丙级的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三章 资质审批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实行分级审批和管理。建设部负责甲级单位的资质审批和发证工作。甲级单位的审批应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后,再报建设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内乙、丙级单位的资质审批和发证工作,并报建设部备案。第九条 申请资质证书时应提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及附件:
  一、单位名称和地址;
  二、法人代表和负责人情况登记表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专业人员情况登记表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单位主管部门名称及批件;
  五、单位组建时间、服务业绩及委托方证明材料;
  六、单位章程及业务范围;
  七、注册资金数额。第十条 已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必须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质审批要求申请资质审查。经审核批准后,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发给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第十一条 新开办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二款中1、2、3、4条标准而工程造价咨询经历和业绩达不到相应标准的,各级资质管理部门可按降低一级的资质等级审批。
  新开办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在资质审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开业登记,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等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市场行为,充分发挥中介组织作用,使之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障业主和承包方的合法利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是指面向社会,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工程概预算、结算的编制和审查;工程招投标底和标书造价的编制和审查;对建设工程造价有关问题提供咨询等业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咨询单位是指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咨询事务所、公司、服务部和兼承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有关单位。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均按本办法进行管理。第三条 咨询单位必须在上述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提供服务,不承担以上咨询业务的审定工作。委托方对已咨询业务需要进行审定时,其审定工作由省及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或由省及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书面委托某咨询单位代理审定。其他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进行审定工作。第四条 省建设厅归口管理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建筑安装工程定额管理站负责实施。第二章 咨询单位资质等级与咨询业务范围第五条 咨询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各级咨询单位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甲级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建筑经济和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咨询单位的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2.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经济或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单位专职人员不少于注册营业人员的50%;
  3.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4.具有微机管理手段;
  5.有正式的办公地点。
  二、乙级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建筑经济或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咨询单位的负责人;
  2.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经济或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单位专职人员不少于注册营业人员的40%;
  3.注册资金不少于15万元;
  4.具有微机管理手段;
  5.有正式的办公地点。
  三、丙级
  1.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经济或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咨询单位的负责人;
  2.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经济或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单位专职人员不少于注册营业人员的40%;
  3.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4.有正式的办公地点。
  四、丁级
  1.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经济或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咨询单位的负责人;
  2.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经济或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单位专职人员不少于注册营业人员的40%;
  3.注册资金不少于5万元;
  4.有正式的办公地点。
  以上高、中级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且必须持有《湖北省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证》方能从事咨询业务。
  甲、乙级咨询单位技术人员应在建筑、安装、市政各专业上配套。第六条 咨询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甲级咨询单位可承担各类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乙级咨询单位可承担单项工程3000万元以下的咨询业务。
  三、丙级咨询单位可承担单项工程1000万元以下的咨询业务。
  四、丁级咨询单位可承担单项工程500万元以下的咨询业务。第三章 咨询单位的资质审批第七条 咨询单位的资质实行分级审批。省城乡建设厅负责甲、乙、丙级咨询单位的资质审批和发证工作。该类咨询单位资质的审批应先由地、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后,再报省城乡建设厅审批。
  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丁级咨询单位的资质审批和发证工作,并报省城乡建设厅备案。第八条 咨询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应提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申请表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和地址;
  二、法人代表和负责人情况登记表;
  三、咨询业务人员情况登记表;
  四、单位所有制性质及业务范围;
  五、其他证明文件。第九条 成立咨询单位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质审批要求提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经审批核准后,按第五条规定的有关标准,发给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取得证书的单位,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咨询业务。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等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市场行为,充分发挥中介组织作用,使之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障业主和承包方的合法利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是...

湖北华勤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待遇怎么样
答:1、提供保险。交纳五险一金,每年安排带薪休假。2、福利好。提供免费早、午餐,节日慰问福利,定期体检,工会活动等。湖北华勤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是一家经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发改委批准,以工程造价咨询为主,同时,实施建设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答:⑩ 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11 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三年内无违规行为。

工程咨询资质办理条件
答:工程咨询资质办理条件:1、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且场所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米;3、拥有业绩证明;4、有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5、每个领域需要配备人员不得少于5人,并且至少拥有1位...

工程咨询公司资质(工程项目管理咨询公司加盟)
答:1、承担的咨询范围不同甲级工程咨询单位可承担行业或地区的经济建设咨询,以及大、中、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工程咨询业务。乙级工程咨询单位可在本专业或所在地区内承担专业或城镇规划咨询,以及中、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有哪些
答: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业务范围如下:一、甲级单位可跨地区、跨部门承担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二、乙级单位可在本部门、本地区内承担各类中型以下建设项目的工程国造价咨询业务。三、丙级的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有哪些?
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业务范围包括:1、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2、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_百度知 ...
答:丙级的资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甲、乙级标准自行制定。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业务范围如下:一、甲级单位可跨地区、跨部门承担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二、乙级...

请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如何申请?
答: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咨询资单位资格证书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区别.
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是指从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专业资质。当中分为甲级资质和乙级资质两种,其中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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