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个合同法的问题

请教劳动合同法的问题~

员工违约以后,赔偿给企业的培训费用是否包含因培训而发生的差旅费,资料费以及相关费用(比如证书费等)
从法理的角度分析,培训费用包括直接培训费用与参加培训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因培训发生的差旅费、资料费、证书费),所以如果这些费用都是企业出资,应该包括以上费用。
员工违约以后,赔偿给企业的培训费用的赔付是否有时限的规定
解除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时,最经常发生争议的是关于培训费用的问题。劳动部1995年10约10日在《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以履行的和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建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自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2008年1月将实施新的劳动合同法,那么在2007年签订的合同至2008年1月的如何废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可以看出如果符合原来的《劳动法》的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不需要废止,不过不少企业为了与新的法律吻合,都在不断修改合同,以便更好适用未来的新法。
员工不愿签订合同及购买社会保险,也不愿去公正处及劳动监察部门,企业是否可直接对其除名(前提条件是以书面形式通知,并要求签字确认)?
①关于员工不愿意签订合同,如果合同本身符合劳动法(包括最低工资等)的要求,用人单位提出,劳动者不愿意签订,最好让劳动者写出不愿意续签的书面资料,这样合同到期以后,双方合同自动终止(注意《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到期,劳动者不愿意续签的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
②关于购买社会保险:首先,看属于什么性质的用工形式,比如临时用工(小时工)不存在愿不愿意交给保险的,如果是正常用工,我们需要明确缴纳社会保障费是劳动者的共同义务,这是违法的。
企业每月做完工资,员工需要工资条,其是否可以不发,以签字确认为主或者有什么更好的办法
发不发工资条还是要员工签字是企业内部的财务制度要求,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制度都有效。我估计问这个问题的目的是“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是不让员工拿到书面证据,以免未来出现纠纷以后多了证据”,关于类似这样的问题,我认为不发工资条,只要有证据证明(如名片、工作证、用工名册、签到纪录、同事证明等)也可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这里在以前称为事实劳动关系,未来新法不承认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存在企业将付出惨痛代价(双倍工资及无固定劳动合同的默认等);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新法规定了具体的工资数以及发工资的日期,这些工作都不是主要的问题了。
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合作时,应做好哪些关键工作?
与派遣公司合作,首先要看其资质与诚信程度,尤其其资金实力,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要与其签订2年合同,而且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劳动者没有单位,派遣公司要给员工发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要有资金抗风险能力。其他还要看其服务的领域是否专业,是否有一定素质的员工等。
职工被拘留,单位能否让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已经被拘留了,如何让其写主动辞职的辞职报告之类的东西,这可以看出明显违背常理,而且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只有承担刑事责任,才可以解除合同”仅仅拘留是不可以解除的,当然,如果你们单位的制度(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制定的制度)里有这样的规定:“违法被拘留(含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属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可以按照这条来解除。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第六十三条)在单位表现却不是这样的,这又如何解释?同工同酬的员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通常部分企业里同样的工种,不同工资现象普遍,同样的岗位不同的工资也存在,原因很多,企业的薪酬制度各种各样,有的还存在技能等级工资等,一味追求同工同酬也不太现实,这里主要的立法意思是不要搞用工歧视,要做到相对公平,不要存在类似某商场营业员干一样的活,给自己员工1500元/每月工资,而派遣工700元/每月,这样太明显不公平。如果真存在这样的现象,新法生效以后,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纠正这种不公平,并且相关企业会受到惩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现有企业中存在多种劳动关系,如“正式工”“劳务派遣用工”“临时工”企业如何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既能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和用工风险又使企业用工规范化、合法化,达到激励员工,提高绩效的目的,保持企业稳定和发展
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要建立健全不同用工的管理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根据不同的岗位采用适当的用工形式,并且采用不同的管理技巧,提升员工绩效。不要千篇一律的实行相同的岗位管理方式,不要实行相同的考核方法,要因岗而宜、因人而宜。

如果是要约,Mrs Carlill used the ball as directed and did catch influenza的行为构成承诺,则合同成立,medicinal manufacturer 应pay her the $100 。如果是要约邀请,Mrs Carlill used the ball as directed and did catch influenza的行为构成要约,则medicinal manufacturer 需再有一个行为,合同才成立。但中国合同法规定:若要约邀请内容确定明确的,视为要约。

[五]某大学A教授,於三月一日接获B出版社寄来的「中国法学百科全书」目录,载明该全书共十册,价款壹万元,并付订书单乙纸。A教授於三月四日填妥订书单,因急於上课,乃交C生回家途中於邮局投寄之。C生离去后,A教授忆起其同事D教授曾参加该全书编辑工作,答应赠送一套,即自四楼研究室窗口呼叫,「不要投寄」,C生於下课钟声中误听为「不要忘记」,点头离去,而投寄之。A教授於三月五日下午知其事,即以限时专送致函於B出版社,叙明事由,表示撤回订书单,仓卒之间,未贴限时专送标签,并误投於平邮邮筒,延至三月七日上午始行到达。B出版社於三月六日上午收到A教授的订书单,即於当日下午寄发百科全书,於三月九日到达,A教授拒绝受领。试问B出版社得对A教授主张何种权利?关於本例题,北京大学葛云松教授曾参照中国大陆民法相关规定加以分析,足供参考,经葛教授同意,附录如下:A教授的订书单作业要求:就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所载”A教授的订书单”一案,参考该书提供的模式,撰写一份案例分析(“解题”)。注:与台湾民法典第367条大体相当的《合同法》条文是第159条。一、解题结构:B出版社的请求权基础–《合同法》第159条(一)买卖合同成立1.A教授的要约(1)B出版社寄送目录和订书单的法律性质:要约?要约邀请?(2)A教授的要约的成立与发出(3)使者权限的撤回?(4)意思表示发出后,效果意思的变更对意思表示效力的影响(5)要约的撤回?(6)要约的撤销?2.B出版社的承诺(二)买卖合同的生效–是否完全符合生效要件?问题:是否存在重大误解?(三)买卖合同的效力:A教授发生给付价款等义务(四)结论:B出版社有权依第159条的规定向A教授请求支付价款二、解说B出版社要以《合同法》第159条为依据向A教授请求支付款,须(1)买卖合同成立;(2)买卖合同生效,A教授发生支付价款的义务;(3)买卖合同没有消灭;(4)A教授没有可以拒绝履行其义务的抗辩权。(一)买卖合同的成立1.A教授的要约(1)B出版社寄的”法学全书”目录和订书单,究竟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依《合同法》第14条规定的要约的要件,内容须具体确定,B出版社的目录和订书单显然不满足该要件(比如,其中不含数量条款),而且,《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为要约邀请。因此,B出社的目录和订书单不构成要约,或为要约邀请。(2)A教授发出订书单是否构成要约?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一方面为主观要件,一方面为客观要件(表示行为)。A教授最初有购买图书的意思,其订书单内容具体确定,即从《合同法》第14条关於主观要件规定看,订书单完全符合。(3)使者权限的撤回?但是关於客观要件(表示行为),要约应到达对方才生效(《合同法》第16条)。A教授交C生投寄,其意思表示已经发出,应无疑义。问题在於,A教授对C生呼叫”不要投寄”,在法律上发生何种效果。C生之於A教授的要约,属於理论上所说的意思表示的”使者”或者”传达人”,其地位类似关代理人,因为被授权而具有了使者的资格。我国现行法虽然没有关於使者的权限及其消灭的规定,但是《民法通则》第69条第2项规定了代理权可以因为本人的单方行为而消灭,类推适用於此,A教授可以单方撤回C生的使者权限。那麼,A教授的呼叫是否构成了有效的撤回行为?C生听到了A教授的呼叫,即意思表示也到达了相对人。问题是,C生错误领会了其意思。从比较法来看,台湾民法第94条规定,”对话人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于相对人了解时,发生效力。”我国民法对此未设规定,理论界也少见讨论,从政策角度分析,该见解具有合理性(理由……)。本案中C生未能了解A教授的意思,应不发生使者权限撤回的效力。另一方面,即便就上一点而言认为C生的使者权限被撤回,也并不必然导致要约不生效。因为,相对人B出版社无法了解要约是否通过使者而为,以及使者权限的问题,其合理信赖值得保护。类推适用《合同法》第49条关於表现代理规定,A教授不得对善意的B出版社主张使者权限上的欠缺。(4)A教授的真实的主观意愿(具体而言,效果意思)发生了变化,已经不再愿意订立合同,但是其主观意愿的变化,并不导致要约效力的丧失。(5)要约的撤回?A教授发出了撤回要约的通知,但是该通知并没有早于要约到达或者同时到达。从《合同法》第17条来看,不发生撤回的效力。《合同法》并没有规定撤回要约之通知本不应迟到而迟到时的问题,但是第29条规定了承诺的迟到。该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来看也应当适用于撤回要约之通知的迟到。但问题是,A教授的通知乃是平信发出,因此并非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的情形,所以,出版社并无将迟到事实通知A教授的义务。(6)要约的撤销?《同学们潢意:台湾民法没有关於要约之撤销的规定,这是我们的特殊之处,因此,下述分析在王泽鉴的书中没有对应之处》《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原则上可以撤销。A教授的信件虽然本意在于撤回要约,但是依照意思表示解释的方法,A教授的目的就是不与出版社订约,因此,假如他知道该信因为迟到而无法发生撤回的效力,一定希望该信件发生撤销的效力。所以,该信件可以被解释为撤销要约的表示。但是,且不论A教授的要约是否属于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19条规定了条件),该通知直到3月7日上午才到达B出版社,而B出版社已经於3月6日寄出书籍,即已经发出承诺。依《合同法》第18条,该通知未能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不生撤销的效力。2.B出版社的承诺B出版社于3月6日下午寄出书籍。该行为显然显示了B出版社有与A教授订立买卖合同的意思,并且书籍寄到之时,即可使A教授了解B出版社的订约意思。因此,B出版社的行为符合承诺的要件(《合同法》21、22、26条),于3月9日到达时生效(26条)。因此,双方的合同于3月9日成立。(二)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双方的合同并无欺诈胁迫,内容违法等妨害效力的事由。可成为问题的是,A教授是否存在重大误解。如有,则A教授享有撤销权(《合同法》541条款1项)。A教授因为忘记对方曾答应赠与一套书而发出要约,这属于典型的”动机错误”的情形,应不构成重大误解。(三)因此A教授与B出版社的合同生效。嗣后并未发生使合同消灭的事由。合同性质,属于买卖合同(《合同法》130条)。买受人义务,依据该法第159条,是支付价款的义务。A教授并无同时履行抗辩权等抗辩事由,B出版社有权请求其履行该义务,以及其他义务

不知对你是否有帮助。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一些问题,想请教一下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所以,培训的内容必须是专业技术培训,而不是...

请教一个劳动合同法的问题。
答:在法律上,一般 “以上”“ 以下”都是包含本数的,不满是不包含本数的。所以,一年期劳动合同可以是《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

关于合同法的6个问题?
答:在用电人为单位时,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通常为该单位变电设备的第一个磁瓶或开关;在用电人为散用户时,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通常为进户墙的第一个接收点。上述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5赠与合同订立后或者赠与人已经部分履行赠与义务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一些问题,想请教一下
答:这样的合同,多处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违法的合同条款,从签订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的。1、培训约定违约金是指用人单位的确有出资请第三方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况,才能约定的,否则是不成立,也是违法的。2、就算违约金约定合法,也是平均折算,就像你说的,如果一年1800...

主要是要咨询一下新的劳动合同法的赔偿金问题。
答:只需支付小于或等于1520元的违约金。对于培训费是否要返还,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但根据公平原则,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益平衡,这个培训费一般是不用返还的。还有,你如果想在7月份辞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只需提前三十天(即六月份)提出即可。不需要提前三个月。

劳动合同法问题
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问题,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劳动合同法常见问题
答:下面是我提供的《劳动合同法》常见问题,欢迎阅读。 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

如何理解租赁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答:三、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0 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 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

合同法的问题
答:是债权的问题。所有权的转移,是物权的行为。这是两个东西。合同签订完了,就生效了,合同生效了,证明卖方有交货的义务,买方有付款的义务。但是所有权由卖方转到买方名下,要等到交付时候才生效。对于不动产,所有权要等到登记完了才生效。 不明白的话,多读几遍。呵呵~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关于合同法的一个问题
答:准确答案;该合同的成立应当为3月13日。理由:虽然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合同法第33条还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该合同应当是3月13日成立。至于3月25日,那是合同生效的日期,不是合同成立的日期。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不要再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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