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农产品中加自然损耗率由谁认证 购100斤肉,加工来的产品只有90斤,税务部门怎样弄。销项税中

农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疑问~

"三农"问题是很困惑,我来解释一下.
一农:粮食,食用植物油.
二农:农业产品
三农:农业生产资料.
对于:粮食.食用植物油,看谁经营.承担国家粮食储备任务的粮食企业,它经营粮食,免增值税.其他粮店经营粮食,按13%征.
同理,国家食用植物油承储管理公司经营食用植物油,免增值税.就这个公司免,除此之外的任何单位都不免,就连承担国家粮食储备任务的粮食企业经营食用植物油也不能免食用植物油的增值税.其它单位一律按13%征增值税.这是其一.
对于农产品:税法教材上列了一大堆,只有农业生产者卖才免.其余的一律征13%.也就是照顾农民.其他人没有免,如,超市就不能照顾了.超市从农民手中买进农产品放到超市卖.也就是超市里卖的菜超市都得按13%交增值税.
对于农业生产资料,则更是有选择性地免.只是列举的免,如.化肥.农机,农膜,育苗用的种子,种苗,滴灌产品等.这些产品不强调谁经营,都免.
三农问题,有农产品,有非农产品(化肥,农膜,农机是工业品,是工业生产出来用于农业的生产资料,不是农产品).有免税的,也有不免税的.有农民经营,也有非农民经营,其政策都不一样.值得仔细品味.

购进稻谷1000公斤,币1900元,抵扣13税金。=1900*13%=247元。
销售稻谷300公斤,销售收入600元;余下的700公斤稻谷加工为大米后销售,其销售收入为1600元,为初步加工按照13%税率=(600+1600)/(1+13&)*13%=253.10
缴纳税金=253.1-247=6.10元。

扩展资料:
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还有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其相关的计算公式如下: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同时,如果属于农产品的货物,分不同情况处理:
(1)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凭专用发票开具的税额抵扣。
(2)进口农产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凭缴款书开具的税额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免税农业产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时,无需将收购价格人为地划分为"不含税价格"和"税额"两部分.
再者,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本身不存在已经缴纳的增值税问题,认为地将收购价划分为两个部分,亦没有实际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列出国税总局的文件,自己学习。
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2]38号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一、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

  二、购进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1、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2、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以及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时,试点纳税人应依据合理的方法进行归集和分配。

  农产品耗用率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

  3、参照法: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统称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以下称扣除标准)。

  五、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应合并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六、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七、本办法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八、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核定方法顺序,确定试点纳税人适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

  九、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十、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准确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从相关科目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未能准确计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十一、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十二、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

  (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二)省级税务机关商同级财政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扣除标准。

  (三)省级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十三、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核定程序

  (一)试点纳税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扣除标准核定程序:

  1、申请核定。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5日前(2012年为7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申请资料的范围和要求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2、审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给省级税务机关。

  省级税务机关应由货物和劳务税处牵头,会同政策法规处等相关部门组成扣除标准核定小组,核定结果应由省级税务机关下达,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站、报刊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核定结果。未经公告的扣除标准无效。

  省级税务机关尚未下达核定结果前,试点纳税人可按上年确定的核定扣除标准计算申报农产品进项税额。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资料的范围和要求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十四、试点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核定的扣除标准有疑义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自税务机关发布公告或者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申请,并提供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十五、试点纳税人在申报期内,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见附表)。

  十六、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扣除情况的监管,防范和打击虚开发票行为,定期进行纳税评估,及时发现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

  附: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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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用率公式
答:农产品耗用率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本身没有明确的行业标准,不同的企业差异很大,一般是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进行核定的。

农产品耗用率是什么?
答:农产品耗用率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损耗率是什么与加工前的毛料质量的百分比
答:损耗率是原料加工后损耗的原料重量与加工前原料重量的百分比。损耗率(scrap rate,SR):一个辅件在制造某个辅件的过程中,变成不良品的几率。同一子件用来生产不同父件时可能有不同的损耗率,因此定义在材料表BOM中。指...

损耗率怎么算?
答:原材料由于在分割、化整为零、自然损耗等原因形成的亏损。因此,原材料损耗要分自然损耗、加工损耗。自然损耗对象包括易风干、破碎等原材料;加工损耗包括化整为零、分割等原材料。损耗率可以根据一定量原材料记录测试前后期的...

购进的农产品,在加工环节有损耗,这部分要进项转出吗
答:合理损耗可直接做进成本,不必进项转出!涉及进项转出税额的非正常损失:(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此外,还有,存货盘亏时转出进项税额;改变用途的购进...

粮食保管损耗和自然损耗标准
答:若是安全水分的粮食或国家标准之内的水分,降低了水分也是事故;2、自然损耗标准,自然损耗又称商品损耗率,商品损耗率等于商品损耗量乘百分之百商品或商品损耗率等于商品损耗额乘百分之百商品在库总额。《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

损耗率怎么算?
答:物料损耗率=(损耗量/总用量)×100%。损耗率通常不应超过5%为宜。成品损耗率=(投入总量-产成品数量*单耗)/投入总量 原材料由于在分割、化整为零、自然损耗等原因形成的亏损。因此,原材料损耗要分自然损耗、加工损耗。

粮食损耗怎么算
答:入库水分杂质%--出库出库水分杂质%)X入库量自然损耗率=自然损耗/入库量,保管损耗率(自然损耗率)根据储藏时间有限额,超过了要找原因,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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