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4修订)

~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活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执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医疗机构包括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室(所、站)、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医学检验所、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适宜的诊疗技术和药物,因病施治,防止过度医疗。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科学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统筹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促进医疗机构管理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不断提高;保障对医疗机构的经费投入,落实对医疗机构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政府补助。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引导社会资本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市场准入、用地保障、社会保险定点及管理、购买公共卫生服务、重点专科建设、等级评审、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等方面平等对待所有医疗机构。第六条 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民政、人力社保、环保、城乡规划、税务、工商、质监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或者侵犯。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法保障患者的知情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患者在医疗机构就医,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
  发生医疗纠纷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第二章 设置审批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规范、引导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报上一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审核、批准。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三月底之前公布上一年度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实施情况。第十条 社会资本申请设置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以上专科医院、中医医疗机构、康复医院、护理院,以及符合法定条件的执业医师申请设置诊所,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程序予以审批。
  设置前款规定以外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第十一条 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一)五百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
  (二)三百张床位以上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
  (三)一百张床位以上的专科医院、民族医院、疗养院和康复医院;
  (四)临床检验中心、急救中心(站)、妇幼保健院(所)、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五)国家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由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设置审批的其他医疗机构。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第十二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设置审批权限分别向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医疗机构的类别、名称、规模、选址、申请人、诊疗科目等内容进行审核。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执业活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各类医院、妇幼保健院(所...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4修订)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活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执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前款所称医疗机...

医疗机构管理实施条例细则2023
答:2023医疗机构管理实施条例细则如下:1、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内容是什么意思(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内容是什么)_百度...
答:20、 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1、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答:《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于2016年发布实施,是我国医疗行业的重要法规之一。该条例包括了医疗机构的类型划分、注册及备案、管理及评估、监督检查等多个方面,是保障公民健康和规范医疗市场秩序的关键性法律。根据该条例,所有医疗机构均需进行登记备案,并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和实施各项制度和...

重庆市中医条例
答:中医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伪劣药品。第十二条 申请开办中医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医疗机构中从事中医药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具备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相应条件的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审批、登记。注:本条中关于“中医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取消...

医疗机构实施细则2020新版
答:《医疗机构实施细则2020新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条例》制定的规章,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运营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包括了医疗机构的分类、审批、设立、人员、设备、财务等各个方面。《医疗机构实施细则2020新版》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条例》的补充和细化。该实施细则全文分为10章,涵盖...

医疗机构管理实施条例细则
答:【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第...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_百度知 ...
答:8.将《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修改为:“申请设置下列医疗机构,其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设置诊所的个人,应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二)设置护理站的个人,应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从事五年以上护理专业的临床工作。”9.将《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共计多少条
答:尚未敖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民族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设立医疗机构的条件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具备六项条件:(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3)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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