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求解-《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应用-问题

高分求解,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题,要详细答案,谢谢~~

  【案例】一:小李托亲戚找朋友好不容易进了一家公司,当时没有签合同,进去后干的活很杂,工作岗位不固定,每个月领的工资也不一样。一年后,他多次与公司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想把工作岗位、内容、工资等各方面固定下来,可公司总是以“我们需要的就是一个能干杂活的人”,“公司效益不固定工资也不能固定”,“如果不想干就另谋高就”等各种理由予以推托。结果,他干了一年多,合同也没签成。后来公司换了个老板,一上任就把他辞退了。
【解析】《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未规定法律责任方面的保障条款。为此,《劳动合同法》在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小李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而公司辞退他是违法的,因为公司实际上与他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跳槽无须支付违约金
【案例】二: 小刘是某建筑公司的农民工,与建筑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的合同,合同虽然仅几十条,却规定了10多项违约金条款,有一项是如果小刘跳槽,需一次性支付10万元违约金。工作半年后,小刘发现了另一家建筑公司招人,开出的条件和待遇都比现在的单位好很多。他想跳槽,但面对巨额违约金,又陷入了深深的苦恼之中。
【解析】《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问题基本上没有涉及,而是交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决。为防止劳动者跳槽,不少用人单位都规定了高额违约金。为此,《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进行了规范,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后,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后,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由此可见,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余一切情况包括劳动者跳槽都不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高额违约金了。不过,劳动者跳槽仍需支付一定代价,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建筑公司约定的高额跳槽违约金是无效的,小刘只要在赔偿对该公司造成的损失后就可跳槽去另一家建筑公司。
派遣服务时意外受伤,两家单位负连带责任
【案例】三 : 苏阿姨是某家政公司的员工,受公司指派到某私营企业做保洁服务。在擦窗户玻璃时,她一不小心从办公室的窗台上跌倒在地板上,导致手部骨折。该企业老板及时将她送到医院治疗,但拒绝支付医疗费。苏阿姨找家政公司要医疗费,不料公司老板却说:“你是为那家企业打扫卫生时受的伤,可以找他们索赔。”而该企业老板却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保洁费,且已及时将苏阿姨送到了医院,“可以说是仁至义尽了”。两单位对于医疗费互相踢皮球,都表示不予支付。
【解析】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前,这种情况是这样处理的,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苏阿姨是受家政公司的指派从事保洁工作的,是为家政公司履行义务。她受伤也是在为家政公司履行义务过程中发生的,因此责任应由家政公司来承担。但是《劳动合同法》对此有了新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在劳务派遣单位派遣过程中,如果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依据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苏阿姨的医疗费既可以向家政公司要,也可以向私营企业要,两家单位都有赔付的义务。

  注意,无论签订三方协议还是劳动合同,都不要轻易签订违约条款,约定违约金,因为如果违约,法律有规定的违约的违约金。如果用人单位一定要约,那就不与期签约为好。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情况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把一切责任推到你身上,也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资找到借口。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要求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加付补偿金。

  如果你认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网上搜索这些内容都能找到全文的。

  被公司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除特殊情况外(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当然应该有经济补偿或赔偿。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6、4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8、8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围详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还应向你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

1、若不属于服务期或竞业限制违约就自动失效,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劳动合同法》(下同)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七条)
2、只要终止条件合法就行。
3、可以,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但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四十四条)
4、是,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十四条)
5、对。属于默认续约。
6、可以延长第一,二签的期限。其实用人单位也不需太担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处劳动合同也不是“终身制”的,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或是双方协商约定的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同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7、当然算。
8、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已经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所以合同到期留用的还是快点续约吧 :)
9、《劳动合同法》未对此作出规定。
10、如08年前的合同 未载明工作地点,一般以长期工作的地点为准,最好在劳动合同上注明可能会调动的工作地点,让劳动都有心理准备,知道有可能会调到这些地方工作。(十七条)
11、不能这样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删去了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同时增加了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内容。
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是一个兜底条款,考虑到有些法律、行政法规中也有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的规定,同时为了便于与以后颁布的法律相衔接,这有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
12、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这里存在着按哪一个标准执行的问题,正确的理解应当是条文里两者相比取其高。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二十条)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需注意的问题:
a、依法设定试用期限,
b依法设定试用期工资,
c用工超过一个月不签合约支付双倍工资,
d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要有合法理由证明不符合录用重要任务,等……
13、可以,不违法,但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4、要支付经济补偿,因为双方已经存在劳动关系。违约金只能约定服务期和竞业违约
15、依照四十一条是可以的,但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6、上月工资,包括福利,津贴,岗位绩效奖金。
17、赔偿金已经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了,不需再支付经济补偿?
18、要 。
19、可以解除、终止;一样。
20、08年1月1日起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计算,08年前部分按当时有关规定执行。(九十七条)旧的《劳动法》也是要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的,最大的区别就是《劳动法》下合同到期不续约不用支付经济补偿,而《劳动合同法》就要。你说的这种情况两都就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1、从入职日起算,同上题,分两段算。
22、同上
23、同上
24、同上
25、同上
26、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一般认为就是一些非长年稳定需求的工作岗位。具体的工作岗位则授权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制定,劳动行政部门正抓紧制定。
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有何法律风险?在三方权利义务明确之后,三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各自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有违反则按照约定规定承担责任;约定不明确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作为共同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27、一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
二是集团公司与下属公司的关系,
三是也可以理解为具有关联性质的公司关系。
28、由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约定试用期。
29、可以。
30、可以。
31、这个可不是三言两语就能说得完的,把分给我吧,保证另设篇章详细教你!
花了我一个上午的时间了,希望能帮到你啦!

得200分 也忒不容易了 我回答部分吧
1,08年要重新订合同 约定违约金无效 ;留人 不能靠惩罚
2,以完成某项任务为目的的可以,其他的不可以约定
3,属于自然终止合同,不续签,可以
4,
5,合同终止时,双方均没提出意义 属于续订 但仍需补签
6,说来话长了
7,算
8,一个月的期限限制
9,不需要
10,签合同的主公司地点
11,
12,即将从事岗位的工资80% 工资总额不同地区标准不一样 有的是累计总收入 有的是基本工资 所以 意义不大 约束力不强;保留一切培训 考核证据
13,可以解除
14,违反合同约定 需适当赔偿 没有本单位工龄,经济补偿金自然没有
15,可以
16,上月累计收入
17,08年9月18后,所有支付赔偿金的 无需在支付补偿金
19,可以,一样
20,21,22,23,24,25,经济补偿金是08年1月1日起,赔偿金是从工作日起算的 自己衡量吧
26,用人、用工都有类似风险,用工风险最小(成本低) 自然能劳务派遣的都派遣了
27,自己公司B 旗下设立人力资源公司A 劳务派遣用人单位为A,用工单位为B,属于违法
28,符合规定的 自然可以
29,可以 需要通知用人单位 用工单位两方
30,不可以
31,太多了,不知从何说起

累了...

2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年限从劳动者入职之日起计算还是从08年1月1日起计算?
22、劳动者由于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年限从劳动者入职之日起计算还是从08年1月1日起计算?
23、用人单位裁员的,经济补偿年限从劳动者入职之日起计算还是从08年1月1日起计算?
2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年限从劳动者入职之日起计算还是从08年1月1日起计算?
25、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年限从劳动者入职之日起计算还是从08年1月1日起计算?
26、劳务派遣中的“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是指什么岗位?用工单位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有何法律风险?
27、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自设劳务派遣单位”一般包括哪些行为?
28、劳务派遣单位能否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29、《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被派遣劳动者能否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0、用工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能否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31、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用工带来的风险以及用人单位的应对措施;

楼主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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