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协议很多人不了解,《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协议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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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订立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条款。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保密义务是一项法律义务。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订立保密协议,劳动者都有义务终身依法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追究劳动者的侵权责任。但订立保密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竞业禁止义务是约定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竞业限制协议,那么劳动者就没有竞业限制义务。

签订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保密和竞业限制条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保密协议应明确规定保密事项和范围。

保密事项和范围应根据发包人的具体情况确定。同时,可以参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第九条至第十四条、《禁止侵犯商业秘密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第二条等法律法规关于“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和“技术

第二,注意竞业限制的适用对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得与劳动者订立非随便掌握的竞业限制协议。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因此,雇主也可以利用公司章程来具体界定可以就竞业限制达成一致的人员。

第三,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竞业限制期限是指已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不得与生产、经营类似产品、从事类似业务的其他用人单位竞争,或者自主创业生产、经营类似产品、从事类似业务的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竞业禁止协议应当明确规定竞业禁止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和支付方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原则上应当约定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因此,在劳动就业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就业期间支付的工资已经包含竞业禁止经济补偿”的,是无效的,而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额外的竞业禁止经济补偿。另外,如果双方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提前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会以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可该等约定的效力。

除上述支付方式外,双方应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双方未约定经济补偿或者具体标准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法释〔2020〕26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标准。但是最低工资还是比较低的。劳动者要想获得更高的经济补偿标准,在订立竞业限制协议时,应注意明确与用人单位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第五,竞业限制协议应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时的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因此,用人单位主张有竞业限制的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前提是双方有具体约定。没有约定的,司法实践中一般不支持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当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主张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的相关意见,当竞业限制条款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超过实际损失时,当事人可以支持调整违约金。也就是说,违约金过高高于实际损失的,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可以请求降低;如果违约金过分低于实际损失,发包人可要求增加。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企业没有给予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者没有支付,则该条款就为显失公平,该条款可能会被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无效,这种案例在现实生活中是很多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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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原则上应当约定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因此,在劳动就业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就业期间支付的工资已经包含竞业禁止经济补偿”的,是无效的,而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额外的竞业禁止...

劳动法竞业协议规定
答:竞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约定。一、竞业协议的种类1、高级管理人员和一般雇员的竞业禁止。根据竞业限制对象不同,竞业禁止可以分为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和一般雇员的竞业禁止。2、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和离职后的竞业禁止。竞业禁止的种类还可以分为劳动者在职期...

《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协议,是怎么规定的?
答:《劳动合同法》中对于竞业协议,有以下几个方面组成:适用对象、限制范围、限制期限、限制补偿金。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竞业协议。是指企业与员工约定,在员工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从事与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工作,竞业协议属于约束性条款,是对员工离职后的工作选择权作出限制,对于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

关于竞业协议的问题,想问一下:
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如果你所处的岗位会接触到公司的一些商业秘密,或者相关知识产权保密事项是可以约定竞业禁止条款的,只是单位必...

谈谈《竞业限制协议》
答:一、什么人应该签《竞业限制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接触、了解或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

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
答: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果你只是普通员工,则不受竞业限制。合同约定也无效。

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
答:一、劳动合同法竞业禁止的规定包括什么?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

劳动合同与竞业限制协议是什么关系
答:竞业限制协议与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对此有专门规定,竞业禁止协议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与劳动合同法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当劳动者正式成为单位员工之一的时候,单位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能很多劳动者都没有注意到劳动合同中的订立保密和竞业限制条款,那么竞业限制协议与劳动合同有怎样的关系呢?在...

竞业限制协议书
答:第一条 竞业限制 1.1 竞业限制期限为员工与学校任何一方与对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不论终止或解除的理由,亦不论终止或者解除是否有理由)之日起的内,员工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学校有竞争的业务: 1.2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不得为以下单位工作或任职: 1.2.1 与学校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单位; 1.2.2 与学校有业务...

劳动用工合同约定竞业期
答: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进行限制区域、期限、经济补偿和违约金数额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但禁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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