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1994修改)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一) 未经批准向外地建筑企业发包建设工程或使用外地建筑企业劳务的,责令停工,并通知建设银行停止拨付工程款,同时对发包或用工单位和外地建筑企业分别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使用外地零散民工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清退。(二) 以转让、租用、涂改证件等非法手段承包、转包工程、提供劳务的,没收其证件和违章所得,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三) 非法向外地建筑企业转让、出租营业执照、代签工程合同、提供银行帐户的,没收违章所得,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者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治安、工商、劳动安全、税收等规定的,由公安、工商、劳动、税务等部门依法处罚。(四) 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企业职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签订治安责任书;(一) 未经批准向外地建筑企业发包建设工程或使用外地建筑企业劳务的,责令停工,并通知建设银行停止拨付工程款,同时对发包或用工单位和外地建筑企业分别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使用外地零散民工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清退。(二) 以转让、租用、涂改证件等非法手段承包、转包工程、提供劳务的,没收其证件和违章所得,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五) 按规定向劳动部门申领安全生产合格证;(六) 在建设银行开立帐户;(一) 未经批准向外地建筑企业发包建设工程或使用外地建筑企业劳务的,责令停工,并通知建设银行停止拨付工程款,同时对发包或用工单位和外地建筑企业分别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使用外地零散民工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清退。(二) 以转让、租用、涂改证件等非法手段承包、转包工程、提供劳务的,没收其证件和违章所得,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三) 非法向外地建筑企业转让、出租营业执照、代签工程合同、提供银行帐户的,没收违章所得,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者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治安、工商、劳动安全、税收等规定的,由公安、工商、劳动、税务等部门依法处罚。(四) 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企业职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签订治安责任书;(五) 按规定向劳动部门申领安全生产合格证;(六) 在建设银行开立帐户;七、 经批准在本市施工的外地建筑企业,与本市建筑企业同等对待,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七、 经批准在本市施工的外地建筑企业,与本市建筑企业同等对待,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八、 外地建筑企业按下列标准向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缴纳管理费:(一) 未经批准向外地建筑企业发包建设工程或使用外地建筑企业劳务的,责令停工,并通知建设银行停止拨付工程款,同时对发包或用工单位和外地建筑企业分别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使用外地零散民工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清退。(二) 以转让、租用、涂改证件等非法手段承包、转包工程、提供劳务的,没收其证件和违章所得,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三) 非法向外地建筑企业转让、出租营业执照、代签工程合同、提供银行帐户的,没收违章所得,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者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治安、工商、劳动安全、税收等规定的,由公安、工商、劳动、税务等部门依法处罚。九、 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或区、县建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罚:(一) 未经批准向外地建筑企业发包建设工程或使用外地建筑企业劳务的,责令停工,并通知建设银行停止拨付工程款,同时对发包或用工单位和外地建筑企业分别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使用外地零散民工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清退。

一、凡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市政、修缮等施工,均按本规定管理。
  本规定所称外地建筑企业,包括: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建筑企业,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所属非本市登记注册,或企业基地不在本市,或企业职工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的,以及与本市企业以合作等形式来京施工的外地企业。二、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主管本市外地建筑企业的管理工作,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外地建筑企业的管理监督。
  区、县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地建筑企业的日常管理监督。三、建设单位和在本市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均不得使用零散民工。四、外地建筑企业来本市施工,到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备案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承包建设工程的,持营业执照、企业等级证书和所在地区省级建筑业主管机关的批准证件,办理备案。其中参加投标的,须领有投标许可证,中标后再办理备案。备案期限按承建工程的合同工期确定。备案期满,工程未能按期完工的,须办理延期备案手续。
  (二)提供劳务的,持营业执照、企业等级证书和所在地区县以上建筑业主管机关的批准证件,办理备案,备案期限按年度确定,每年备案一次。五、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的营业范围,由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根据该企业等级和曾承建的工程质量等情况核定。外地建筑企业应按企业等级和核定的营业范围经营。六、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施工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法规、规章,接受本市建筑业主管机关和公安、工商、环境卫生、劳动、税务、审计等部门和建设银行的监督管理;
  (二)严格履行合同,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三)向施工所在区、县建委办理施工管理备案,并按规定向市和区、县建委报送统计资料;
  (四)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企业职工暂住户口登记,申请暂住证,签订治安责任书;
  (五)按规定向劳动部门申领安全生产合格证;
  (六)在建设银行开立帐户;
  (七)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照章纳税。
  使用外地建筑企业劳务的单位,必须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其日常施工和生活管理。七、违反本规定使用零散民工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清退,并对其按每使用一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违反治安、工商行政、劳动安全、税收等规定的,由公安、工商行政、劳动、税务等部门依法处罚。八、本规定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1986年5月14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严格控制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一、凡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市政、修缮等施工,均按本规定管理。
  本规定所称外地建筑企业,包括: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建筑企业,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所属非本市登记注册,或企业基地不在本市,或企业职工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的,以及与本市企业以合作等形式来京施工的外地企业。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主管本市外地建筑企业的管理工作,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外地建筑企业的管理监督。
  区、县建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地建筑企业的日常管理监督。三、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以招标或委托方式向外地建筑企业发包(含分包,下同)建设工程,必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建委批准。
  建设单位和在本市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均不得使用外地零散民工。四、外地建筑企业来本市施工,到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注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承包建设工程的,持营业执照、企业等级证书和所在地区省级建筑业主管机关的批准证件,办理登记注册。其中参加投标的,必须领有投标许可证,中标后再办理登记注册。注册期限按承建工程的合同工期确定。注册期满,工程未能按期完工的,必须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二)提供劳务的,持营业执照、企业等级证书和所在地区县以上建筑业主管机关的批准证件,办理登记注册。注册期限按年度确定,每年登记注册一次。五、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的营业范围,由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根据该企业等级和曾承建的工程质量等情况核定。外地建筑企业应按企业等级和核定的营业范围经营。六、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施工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法规、规章,接受本市建筑业主管机关和公安、工商、环境卫生、劳动、税务、审计等部门和建设银行的监督管理;
  (二)严格履行合同,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三)向施工所在区、县建委办理施工管理备案,并按规定向市和区、县建委报送统计资料;
  (四)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企业职工暂住户口登记,申请暂住证,签订治安责任书;
  (五)按规定向劳动部门申领安全生产合格证;
  (六)在建设银行开立帐户;
  (七)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照章纳税。
  使用外地建筑企业劳务的单位,必须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其日常施工和生活管理。七、经批准并按规定注册登记的外地建筑企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八、外地建筑企业按下列标准向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缴纳管理费:
  (一)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建设工程的,按工程造价总额的6‰缴纳;承包安装工程的,按人工费8%缴纳。
  (二)以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的,按每人每年24元缴纳。
  (三)向在本市承包工程的外国建筑企业和香港、台湾、澳门地区的建筑企业提供劳务的,按劳务费6%缴纳。九、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或区、县建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罚:
  (一)未经批准向外地建筑企业发包建设工程的,责令停工,并对发包单位和外地建筑企业分别处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或未办理注册登记使用和提供外地建筑企业劳务的,对责任单位按每使用、提供一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使用外地零散民工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清退,并对其按每使用一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以转让、租用、涂改证件等非法手段承包、转包工程、提供劳务的,没收其证件和违章所得,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向外地建筑企业转让、出租营业执照、代签工程合同、提供银行帐户的,没收违章所得,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者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治安、工商、劳动安全、税收等规定的,由公安、工商、劳动、税务等部门依法处罚。十、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十一、本规定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1986年5月14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严格控制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2018修改)_百...
答:一、凡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市政、修缮等施工,均按本规定管理。本规定所称外地建筑企业,包括: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建筑企业,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所属非本市登记注册,或企业基地不在本市...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1994修改)_百...
答:一、凡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市政、修缮等施工,均按本规定管理。本规定所称外地建筑企业,包括: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建筑企业,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所属非本市登记注册,或企业基地不在本市...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答:(一) 未经批准向外地建筑企业发包建设工程或使用外地建筑企业劳务的,责令停工,并通知建设银行停止拨付工程款,同时对发包或用工单位和外地建筑企业分别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的若干规定(93修改)_百度...
答:第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其他组织,以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与投资者合资、合作从事经济活动的,必须按《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申报审批,补交地价款。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解释。

外地施工单位进京许可证取消了吗
答:外地施工单位进京许可证取消了。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办厅于2020年6月22日发布取消原来的外地建筑企业进京施工的审批制度及一切外地建筑企业进京施工的规定。

办理进京经施工备案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四、外地建筑企业来本市施工,到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备案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承包建设工程的,持营业执照、企业等级证书和所在地区省级建筑业主管机关的批准...

外地建筑企业进京施工备案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外省建筑业企业办理进京备案首先需携带以下资料:1、外省进京施工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2、外出施工介绍信,三年内无违法违规、拖欠行为的证明,3、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均为副本,原件、...

外地公司在京备案需要什么
答:外省市建筑企业来京施工备案,走捷径两天出证:要散留疤要散吧而齐齐伞。外省市建筑企业来京施工备案,正常途径及步骤如下:1、外省进京施工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外省市建筑企业来京施工备案表》;2、外省企业进京备案需...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答: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本市营业执照的建筑企业(外国建筑企业除外)和领有市建委核发的投标许可证的外地建筑企业,均可参加投标。第二章 招标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单项工程、分部工程、专业工程...

外地建筑企业在京分公司还需要办理进京备案吗?
答:外地企业进京施工备案不用非得要办理北京分公司(可办可不办),但是按正规流程走的话,必须要在北京市建委办理中央及外省市企业进京施工备案=《施工许可证》=《北京市建筑业企业管理手册》。“信誉至上、服务周到、优质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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