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消费者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以及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其权益保护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卫生、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电视、交通、医疗、教育、物业管理等涉及消费者权益的重大政策时,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消费者代表的意见。第六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本行业经营者规范经营,所制定的行业规则,应当体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工作,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第七条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组织不得对商品、服务进行社会性评比、评价活动。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是特别针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消费者在消费前后中产生消费行为的合法权益。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消费者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以及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其权益保护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卫生、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电视、交通、医疗、教育、物业管理等涉及消费者权益的重大政策时,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消费者代表的意见。第六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本行业经营者规范经营,所制定的行业规则,应当体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工作,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第七条 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组织不得对商品、服务进行社会性评比、评价活动。第二章 消费者与经营者第八条 消费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知情权、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监督权、检举控告权等各项权利。第九条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没有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所和环境。第十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提供原产地证明、收费清单的,经营者应当提供,不得拒绝。
  消费者要求经营者将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记载于发票、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的,经营者不得拒绝。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约定和承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约定和承诺的内容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对经营者义务的要求高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约定和承诺履行。第十二条 经营者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商品承担包修、包换、包退(以下简称三包)责任的,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并履行三包义务。三包凭证应当注明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并指定具备条件的维修单位。
  经营者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对商品承担三包责任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提供三包凭证,并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三包义务。约定、承诺的三包期限超过国家、自治区规定时效的,按照约定、承诺履行。
  实行三包的商品符合退货、换货条件的,经营者应当在接到消费者提出的退货、更换要求之日起三日内,予以退货、更换。第十三条 经营者按照三包规定、约定、承诺对商品承担退货责任的,应当按照购货凭证的金额一次退清货款,不得收取折旧费。
  经营者按照三包规定、约定、承诺对商品承担更换责任的,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更换商品的三包期限从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的,应当更换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既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也无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购货凭证的金额一次退清货款。有同型号、同规格商品或者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并按国家规定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国家未规定折旧率的商品,按照商业惯例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收取折旧费。
  经营者按照三包规定、约定、承诺对商品承担修理责任的,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三十日内修复,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到期未能修复商品的,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在保修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消费者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以及购买、使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介绍
答:《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是特别针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消费者在消费前后中产生消费行为的合法权益。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第四章消费争议的解决
答:第三十八条消费者与经营者采取和解的方式解决消费争议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消费者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就消费争议进行调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调解...

南宁一特斯拉车身挂横幅维权,消费者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答:第四,利用维权渠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消费纠纷可以通过五种方式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2)请求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

广西一影院误导消费者买3D眼镜被罚5千元,影院侵犯了消费者的什么权益...
答:1、为什么说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我们都知道,我国的法律是十分的严苛的,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第1款中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全面真实有效,如果以虚假行为...

柳州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
答:广西各市消费者投诉协会投诉电话及联系地址是什么南宁市消费者协会(0771)5518737金湖路65柳州市消费者协会(0772)2636508潭中东路1号恭城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0773)8210706恭城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岑溪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答:第一条 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城乡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买房赠送的购物卡丢失后可以补吗?
答:昨天(12月1日)下午,重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结合广西消费维权工作的实际,细化、创设了一系列新规定。事关大家买房买车的人生...

广西消委会奶茶测评结果公布,喜茶等奶茶产品牛奶含量高,说明了什么...
答: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下称“广西消委会”)对广西区域内流通业售卖的现制奶茶产品进行比较试验,关键对于蛋白、蛋白质、膳食纤维素等多个方面较为。检验数据显示,30款奶茶产品上,有10款没有牛乳,很有可能应用奶茶粉...

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19修正)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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