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有权以环保关停、关闭企业吗?且不予补偿?

企业环保关停怎么补偿?~

企业由于环保问题被责令关闭的,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赔偿。
企业由于环保问题关停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第四十四条规定第五款的用人单位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六款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给与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企业关停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劳动合同法

任何行政行为均需遵循法定程序,关停污染企业也是这样。当前治污行动中,形成了一股关停污染企业的风潮,并且由于环保高压态势,执法实践中出现了“一刀切”、追求效率、忽视程序要求的倾向。本文意在强调污染企业关停所必须履行的程序要求,以提醒执法机关,保障企业合法的程序利益。
要明确污染企业关停需履行的手续,必须首先明确“关停”这一行政行为的性质。《环境保护法》设专章(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如污染物排放超标需受到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处罚、未经环评擅自开工建设会受到罚款处罚等。“关停”规定在同章第六十条,表述为“……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按照体系解释方法,其应属行政处罚无疑。《行政处罚法》第二章第八条明确列举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其中虽然没有明确包括“关停企业”,但其中第四项“责令停产停业”,第五项“吊销执照”与企业关停的效果别无二致。此外,该条第七项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环境保护法》属于法律,其规定的“关停”当然属于行政处罚。此点应当没有异议。
既然关停企业属于行政处罚,其就应当遵循行政处罚的相关程序规定。《环境保护法》并未涉及关停企业的程序问题,因而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的一般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据此,调查和告知,是所有行政处罚都必须履行的程序。此外,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对于那些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利益的行政处罚,听证是他们的法定权利。关停企业显然是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具有同等利害关系的行政处罚(包含在第四十条“等”字内涵之中),必须告知相对人并赋予相对人申请听证的权利。此外,在调查阶段,关于调查的人数、方式、证据的获取等有诸多细致的规定,执法机关也必须遵循。以上均是关停企业所必须遵循的步骤,缺一不可。

对于当今因为环保关停的企业越来越多,有的城市就直接采取了一刀切的模式,只要证照不全,就一律关停,没有任何补偿,这样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呢?

  • 首先,不能采取采取一刀切的模式,有的地区是老百姓的养殖业、小食品加工场等,这些小企业在产生至今已经有其存在的空间,一方面经营者进行经营产生收益,解决当地农民的部分就业问题。另一方面也为附近村民的生产生活提供了一定便利,在处理当中需要区别对待。

  • 其次,应当进行合理补偿。中小企业当中相当一部分已经办理了相应的许可证照,依据法律规定这些证照能够证明该企业在设立当时是符合相关的规定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可能不符合国家的产业结构调整或者规划布局要进行取缔,依据行政法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政府应当对其进行补偿。《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该条文为有证照的企业要求合理补偿提供了相应的依据。

作为公民,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认为:我们对环保总局出台环境保护方案坚决支持,但是在具体的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中也要依法、依规进行,对有相关许可证件的企业能进行整改的依法整改,不能整改或者不符合相关的产业政策或规划调整必须要拆除的要依法进行合理补偿。



本文以以案例进行回答:
近期,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办理了一起天津印刷厂关停的案件,基于办案过程中的一些心得,在此分享给各位企业主。
一、 包装印刷业环保整治背景
印刷行业中,主要污染物来源是油墨及润版液。由于现阶段,我国大部分印刷厂使用的仍是溶剂型油墨,因此会在印刷过程中产成挥发性气体造成环境污染。因此,包装印刷业的挥发性有机物(简称VOCs)排放治理成为大气污染防治中的重点领域。
2013年9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明确提出要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提出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料、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综合整治。2014年7月,环保部等六部委共同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规定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及广东省珠三角等重点地区2014-2017年VOCs控制的进度。在上述文件基础上,2014年7月,天津市发布《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成为全国首个地方VOCs排放标准。2016年2月,天津市发布《关于“四清一绿”行动2016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开展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2017年6月19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中明确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应在2020年前取得排污许可证,对未纳入名录的印刷企业,如有名录中规定的通用工序的,也要申请排污许可证。国家和各地方政府在近几年开展的环保督查,对包装印刷业冲击较大。这其中,利乐中国于2017年7月关停位于佛山的工厂,成为一个标志性事件。
二、 企业按照规定进行VOCs治理,政府应给予相应的财政补助。
2017年,在收到环保局对于VOCs治理的整改要求后,当事人印刷厂为了配合政府对于VOCs的治理,积极进行产业升级改造,使用环境友好型原辅料,并加强过程控制,完善废气收集,还投资建立了挥发性有机物在线检测系统,并准备积极申报绿色印刷认证。根据天津市环保局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以奖代补”类项目补助管理办法,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项目,非防爆型在线监测系统每套补助20万元。虽然上述补助,对于企业的整改投资来说并不算多,但确实也算是一种政府鼓励环保治理的政策支持。
2017年9月,6部委发布《“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加大财政资金对VOCs治理的支持力度,地方可将符合规定的项目纳入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利用专项资金、扩大绿色信贷等方式支持企业实施VOCs防治工作。并且推进节能减排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建立VOCs减排激励机制。在各地针对VOCs的治理过程中,或多或少都会有相应的环保资金补助政策,具体到个案中,当事人可以询问当地环保局,以了解相关政策。
三、 一刀切关停企业,政府行为违法,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017年底,当事人企业完成了整改,但环保局却仍以企业在居民区附近,不符合选址条件,而最终下达了关停通知。然而,当事人企业10年前在涉案场地建设厂房,依法取得了规划许可证,并办理了土地证和房产证。建厂时企业周边并无居民区,只是近几年周边才逐渐新建居民楼,居民对印刷厂的投诉也逐渐增多。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件,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主办律师一方面向环保局申请相关整改标准,一方面针对环保局下发的关停通知,提起行政诉讼。由于当事人企业证照齐全,并且也按照整改要求,完成了整改,因此,其并没有违反任何环保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至于环保局以企业选址不符合规定为由,关停企业,更是毫无道理。在企业建成时,是符合当时环保要求的,环保局也允许企业进行生产。现在,由于城市发展以及政府规划方面的原因,造成现在企业被居民区环绕的现状,不能归责于企业自身,并且为了尽量减少对周边居民及环境对影响,企业已经斥巨资进行相应整改,政府不能“一刀切”地对企业进行关停。
经过诉讼,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向法庭陈述上述事实,环保局自知理亏,在庭审结束后主动与我方联系,承诺会撤回关停通知,要当事人撤诉。结合当事人意愿,我方在环保局撤回关停通知后,撤回了起诉。当事人企业得以继续合法生产经营,而针对因关停通知造成的企业近半年的停产停业,主办律师与环保局经过积极协商,达成了初步的赔偿意见。
本案中,由于企业证照齐全,并且按照政府要求进行了整改,因此企业不存在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形。而政府的关停通知,造成企业停产停业,实际上是对企业行政许可的撤回,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擅自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因此,只要企业依法按照要求,进行环保整改,政府违法关停的,企业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





政府依法关闭企业环保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
答: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

环保局有权封厂吗
答:无论是从法律还是从实践角度出发,环保局均无权关停企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要想关停企业...

县级环保局有权关停企业吗?关停重污染企业需要哪些程序?
答:…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按照体系解释方法,其应属行政处罚无疑。《行政处罚法》第二章第八条明确列举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其中虽然没有明确包括“关停企业”,但其中第四项“责令停产...

环保局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业和限期治理是环保部门的职权范围么?_百度...
答:《环保法》: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

政府关闭污染企业的程序是什么
答:政府关闭污染企业的程序:完善综合管理机制。一是建立严格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目前,建设项目审批涉及部门不少,但各部门审批时执行的基本都是本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而这些法律法规在建设项目审批方面大多没有把环保审批作为前置...

现在各地都在整理环保,请问政府部门随意关闭企业是否合法
答:一般情况下政府职能部门不会随意关停企业,既然作出决定基本有初步的证据。你若对政府的行政处罚不服,可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没有设环境主管部门的区政府有批准责任企业停业、关闭的权力吗...
答:现行法律没有赋予环保局直接关停企业的权力,只能是环保局依据企业环境违法情况提请政府关停,由政府下达关停决定。

环保部门有权责令停产吗
答:环保部门有权对违反环保法的单位进行责令停产的处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处罚种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一)警告;...

环保局有权关闭企业吗?
答:某企业因分析某一个数字超标,环保局就贸然责令关闭,这样合法

县政府要关停企业,该企业除环保外全部验收合格,生产一年后,县政府指示...
答: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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