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医药条例

2008年最难忘的一件事和回忆2008~

回首非同寻常的2008年,黑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胜利完成本届开局之年的光荣使命,以丰硕的履职成果献礼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30周年华诞。

换届伊始,省人大常委会立足大局,高屋建瓴,确定了本届任期总的工作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第一要务;以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根本宗旨;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重要任务。

一年来,常委会紧紧围绕“第一要务”、“根本宗旨”、“重要任务”谋划和开展工作,认真依法履行职责,全面完成了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全年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13件,审查批准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及相关决定7件;组织检查和协助检查7部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听取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和计划、预算、审计报告15项;组织人大代表集中视察和专题调研6次,审议办理代表议案4件,组织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288件;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50人。

致力第一要务促进科学发展
2008年12月19日,《黑龙江省节约能源条例》、《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通过。这两部与科学发展密切相关的重要法规得以出台,是常委会立法工作紧紧围绕中心、积极服务大局的突出体现。

我省作为老工业基地和能源大省,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的关系日益紧密,节约能源立法十分迫切;松花江水质状况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安全关系重大,也急需立法建立防治污染的长效机制。事关大局,急需先立。常委会于年初启动高层立法协调机制,在省政府主要领导大力支持下,将这两项立法由预备项目调整为正式项目,并集中力量重点推进,使这两件法规得以出台。
节能条例针对我省节能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规范了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农业和农村,以及生活用能节能活动,对节能的管理体制、专项和年度计划编制与实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的建立等作了明确规定,为调整改善我省产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完成节能减排任务提供了法制保障。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对水污染的监督管理、跨界协同管理、预防治理、饮用水水源保护等作了具体规范,明确了各级政府责任,将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纳入了法制轨道。

同样的考虑,同样的力度,同一年出台的,还有防沙治沙条例、旅游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发展中医药条例、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一届立法,规划先行,着眼点是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与“一府两院”沟通并广泛征求意见,常委会确定了五年108件立法项目,保证每年都有几件与经济社会和民生关系重大的立法项目可供选择。

常委会综合运用监督手段,着力推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构建东部煤电化基地是省委、省政府统筹区域发展作出的重大决策。常委会通过开展调研、听取审议省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等形式,提出规划、筹建重点大项目时应统筹考虑区域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等建议。省政府予以高度重视,加强调研论证,改进相关工作,保证了东部煤电化基地建设扎实有序地推进。

针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常委会及时调整工作计划,组织开展了我省装备制造业新型工业化进程情况调研,提出抓住机遇,增加投资,加快大项目建设,大力推进技术创新和结构调整,培育装备制造业产业群等意见和建议,对省委科学决策和省政府推进工作发挥了参谋和支持作用。

为促进“三农”工作,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2008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情况的报告,开展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情况调研。6月份,对省奶业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就地督促解决奶站缺少检验检测设备给质量管理带来隐患等问题,提出了扶持龙头企业发展、优化奶业发展环境等意见和建议,为保障和推动全省奶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别是对防止三聚氰胺事件等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对我省主要奶产品品牌的影响发挥了积极作用。

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是常委会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审议财政预决算时,提出要抓好资源性增收,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保证重点支出和民生支出需要、加强人大对对预算超收收入安排使用的监督等意见。省政府认真落实这些意见,稳步推进财税改革。在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时,要求省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加强整改,严格责任追究。省政府主要领导及时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落实审议意见,使整改落实率达到了98.72%。

一年中,常委会还听取审议了省政府关于全省旅游业情况报告和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一法一例的情况报告,组织人大代表围绕农村土地流转、大项目建设、边境贸易等开展了6次视察和专题调研,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改善民生

常委会坚持把更好地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统筹兼顾好各阶层各方面群众的具体利益,作为行使职权、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社会救助工作关系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点。针对在年初人代会上政府工作报告作出的民生工程承诺,常委会经过组织调研,于6月份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全省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情况的专项报告,提出了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扩大救助范围、加快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步伐等审议意见。省政府认真研究并迅速作出决定,提高了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同时增加城乡低保对象7.73万人,全省全年增加支出5亿元,惠及困难群众256万人。这是我省历史上提高城乡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水平幅度最大、范围最广、增加资金支出最多的一次。

劳动与就业,民生之大计。常委会就此一大事三招并举:一是针对劳动关系日趋复杂的新形势,重新制定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其中对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克扣劳动报酬、违法扣押证件、违法使用童工、违法派遣劳务、拒绝办理用工备案登记等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二是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督促切实加大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三是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就业再就业工作情况的报告,提出了以发展促进就业再就业、健全就业再就业长效机制、完善和落实促进就业政策等意见和建议。

环境与资源,事关可持续发展。常委会开展了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和“推进治污减排,建设生态文明”为主题的龙江环保世纪行活动,依法督促各级政府解决了一些浪费能源、超标排污、躁声扰民、异味污染以及城镇建筑和生活垃圾污染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常委会把维护司法公正作为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听取和审议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落实人大监督整改意见情况的报告,要求“两院”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审判监督和法律监督水平。

常委会高度重视信访工作,通过信访渠道体察民情、关注民生。全年受理群众来信来访3300多件次,接待来访1万余人次,及时转办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有关行政和司法机关解决了一批申诉难、执行难、城镇房屋拆迁、农村土地纠纷等疑难信访问题,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注重求真务实着力规范创新

将在今年5月实施的《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是一部广泛吸纳社会各界意见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这项地方立法与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常委会初次审议之后,在黑龙江日报上全文刊登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100余条。允许零售企业设立中医坐堂医,允许设立中医馆,允许中医药“三方”配制使用等意见被纳入条例之中。

开门立法,这仅仅是常委会探索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新途径的一个侧面。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力求必要性与可行性相结合,立、改、废统筹兼顾,较好地反映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立法的需求。为提高立法计划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权威性,常委会主任会议还研究确定了立法计划制定工作意见,在立法建议提出、计划草案拟订和计划的决定等方面作了具体规范,从完善机制入手确保立法质量。在立法过程中,坚持提前介入法规草案的调研、起草和论证工作,为审议做好准备;坚持和完善法规统一审议制度,注意发挥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两个积极性;对一些法规草案实行隔次会议审议,以保证必要的调研、论证和修改时间。

一年来,常委会始终把增强监督实效作为工作的着力点。在监督议题的选择上,将那些与发展和民生关系较大的问题作为重点,对涵盖较广的议题注意突出关键环节;在审议议题准备上,坚持没有调研不上会、情况不明不上会、意见和建议不具体不上会,对有些重要议题还在会前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开展集中调研;在审议中,注意对监督的每一事项都力求提出有分量的意见和建议,力求解决一两个关键性的实际问题,并注意由个性问题推及完善具有长远和普遍意义的制度安排,建立解决问题长效机制;在审议意见整改落实上,对有些解决起来难度较大的问题,如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等实行跟踪问效。与此同时,加大监督公开化的力度,制定了监督工作情况向社会公布和新闻报道暂行办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监督职权行使情况,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常委会重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继续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针对换届后新代表较多的实际,常委会把代表培训工作摆上重要日程,注意改进培训方式,采取组织学习法律知识与连任代表介绍履职经验、省内集中培训与省外学习考察、上下级人大常委会培训相结合等方式,增强培训实效。为保证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常委会适应新形势需要,修订了省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代表知情知政、活动经费、参加学习培训、执行职务等十个方面的保障措施,为代表行使职权提供了更充分的法律依据。坚持向省人大代表通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等情况,坚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直通车”制度,密切了与代表的联系。不断扩大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参与,全年组织省人大代表近百余人次参加常委会的专题调查、立法和执法检查活动,邀请60名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50多人次旁听法院审判,为代表更好地执行代表职务创造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理利用野生药材资源,改善区域生态环境,发展中医药事业,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药材采集、猎捕、收购、运输、繁育、资源保护、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野生药材是指在原生地天然生长和经人工培育后自然生长的药用植物;在原生地自然生息和经人工繁殖后自然生长的药用动物。第四条 野生药材资源实行保护、繁育和合理利用并重的方针,坚持植物药材采集与培育相结合,动物药材猎捕与饲养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具体工作由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负责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工作的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相关工作。
  省森工总局、省农垦总局设立的野生药材主管机构负责本系统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接受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六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野生药材资源中、长期保护和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负责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工作的部门(含森工、农垦系统的野生药材主管机构,下同)应当建立野生药材资源档案。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专项资金。鼓励建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和扶持中药材发展。第八条 县级以上负责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野生药材资源实行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建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预警机制,及时将管辖区内接近濒危的野生药材物种情况,上报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机构。第二章 采集与猎捕第九条 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一)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豹、梅花鹿、麝(俗称香獐子、麋鹿);
  (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马鹿、黑熊、棕熊、林蛙(中国林蛙、黑龙江林蛙)、人参(山参)、甘草、黄檗(俗称黄菠萝);
  (三)国家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刺五加、五味子(俗称山花椒)、防风、龙胆草(条叶龙胆、龙胆、三花龙胆)、黄芩、远志、细辛;
  (四)省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桔梗、知母、柴胡(狭叶柴胡、柴胡)、兴安杜鹃(满山红)、芡实、黄芪(蒙古黄芪、膜荚黄芪)、升麻、穿山龙、赤芍、红景天(高山红景天、兴安红景天)、苍术、暴马丁香。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级别调整时,从其规定。其他野生药材物种需要列入省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公告为准。第十条 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采集、猎捕期及采集、猎捕禁止事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林蛙的捕捉期为九月至次年四月,禁止捕捞幼蛙、蝌蚪和蛙卵;
  (二)人参的采挖期为八月至十月,禁止采挖幼苗;
  (三)关黄柏应当从黄檗原木、采伐剩余物上剥取,禁止剥活立木;
  (四)刺五加的采挖期为八月至十一月,禁止采挖幼株;
  (五)五味子的采果期为九月至十一月,禁止割藤和采摘不成熟的果实;
  (六)防风的采挖期为五月至十月,禁止采挖幼苗和抽苔打籽植株;
  (七)甘草、龙胆草、黄芩、远志、细辛、桔梗、知母、柴胡、黄芪、升麻、赤芍、苍术、穿山龙的采挖期为六月至十月,禁止采挖幼苗;
  (八)满山红的采摘期为七月至九月,禁止用割折枝条的方法采集;
  (九)芡实的采收期为九月至十月;
  (十)红景天的采挖期为七月至九月,禁止采挖幼苗。第十一条 禁止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人工驯养繁殖需要猎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采集、猎捕、收购国家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该计划由县级以上负责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制定,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采集、猎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应当办理采药证。采药证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印制,县级负责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核发。涉及到采伐林木和猎捕动物的,应当同时取得相应的许可。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医药事业发展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医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中西医结合的方针,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服务体系、产业体系和保障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做好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工作;

  (二)中医药行业准入、监督、执法、信息统计等管理工作;

  (三)促进中医药产业化发展,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保护、开发与合理利用;

  (四)组织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人才培养;

  (五)组织开展中医药文化建设;

  (六)开展中医药其他方面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相关的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弘扬中医药文化,加强中医药知识的宣传、普及,营造关心、支持中医药发展的社会氛围。

  每年十月二十二日为全省中医药宣传日。第六条 中医药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开展行业诚信建设,规范行业发展秩序,依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对中医药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政策和业务指导。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覆盖城乡、分工合理、功能清晰的中医药服务体系:

  (一)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应当设置政府举办的中医医院,规模和等级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其中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床位数不低于医院核定床位数的百分之五;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建立中医药综合服务区,配备中医类别医师人数不低于本单位执业医师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四)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具备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中医药服务,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举办的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支持中医重点专科、特色专科建设,改善医疗服务条件,提升优势医疗资源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与同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建立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共享机制;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当吸纳中医药人员参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下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一)统筹中医药专业医务人员力量,建立应急救治队伍,定期开展全员性、规范化应急处置培训和演练;

  (二)指导医疗机构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开展卫生应急工作;

  (三)监督中医医疗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四)引导中医医疗机构对流行病、传染病等进行药学、病理学等相关方面研究;

  (五)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省人民政府医药储备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省实际,将中药材及中药饮片、中成药等中药品种纳入年度省级医药储备计划目录。第十条 中医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和健康管理服务应当坚持中医药特色,结合现代技术,发挥中医药在疾病治疗、康复和治未病等方面的优势,为社会提供多元化服务。

  中医医院应当优化服务流程,严格执行药事管理规定,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与综合医院共同承担社会医疗、急诊急救、疾病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预防医疗纠纷发生,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和投诉接待制度,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等,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可以按照规定开具中成药、中药饮片处方:

  (一)取得中、高等中医专业学历或者取得中医专业学位;

  (二)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所在执业机构考核合格;

  (三)参加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

  (四)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取得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例施行前,经执业注册且在院校教育或者毕业后教育中学习中医学课程的,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

  非中医类别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可以开具常见病、多发病的常用中成药处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后,可以开展中医适宜技术服务。

黑龙江省中医药条例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医药事业发展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中医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第三...

黑龙江中医药管理局
答:黑龙江中医药管理局是负责全省中医药管理工作的政府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中医药发展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组织中医药科研、教育、临床和中药产业发展等工作。作为中医药行业的管理机构,黑龙江中医药管理局在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促进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一、黑龙江中医...

黑龙江省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条例(2015修正)
答: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药品器械广告的监督管理,促进医疗事业的发发展和医药商品的流通,保障消费者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 ...
答:一、废止《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黑龙江省出版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标准化条例》《黑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黑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黑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8部地方性法规。二、对《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64部地方...

黑龙江省2023年度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工作的通知_百度知 ...
答: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精神,按照《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和《黑龙江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工作要求,现开展2023年度黑龙江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工作,并将考核报名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凡符合《实施细则》中报名条件...

黑龙江省卫健委对祖传中药秘方有什么政策
答:《条例》对“西学中”作出进一步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可以按照规定开具中成药、中药饮片处方。规定医疗机构可以取得调剂使用中药制剂的合理收益,同时授权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条例》还从建立持续稳定的中医药发展多元投入机制的角度出发,对产业项目基金作了...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 ...
答:(十七)修改《黑龙江省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条例》有关内容。 1.将第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医疗广告(中医医疗广告除外)的备案管理机关;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中医医疗广告的审查批准机关;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医疗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答:(八)将《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中的“质量监督机构”修改为“行政主管部门”。 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和管理”。 第十五条修改为:“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

黑龙江中医门诊部审批条件最新
答:需要资格证书、学历和核准书。根据2023年黑龙江医疗部门发布的公示可知,中医门诊部审批条件,有中医及其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拥有者,必须有中医学或中药学硕士及以上学历,并获得中国中医药管理局批准营业的中医门诊部核准书。春秋战国时期中医理论已基本形成。

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答: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康复活动的医院、疗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站、村卫生所(室)、护理院(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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