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应用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应用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2020修正)~

第一条 为减少工程建设对环境的污染,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速度,促进我市生态市、园林城和旅游城市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中心城区,是指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搅拌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生产的湿拌砂浆或者干混砂浆。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过程中,强化应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监管力度,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建设工程限期应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市散装水泥工作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好建设工程应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第四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市政工程、大中型工业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成片开发的小区(包括建成小区内的新建单体工程)及主干道两侧的建设工程,不得现场搅拌混凝土,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建设、施工单位具有生产、运输预拌混凝土条件的,可按本规定,在建设工程上自产自用预拌混凝土,但不得对外销售。第五条 本规定第四条所列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查验属实,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混凝土一次浇筑量不足6立方米的;
  (二)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三)因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生产能力不足,无法满足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的。第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建设工程使用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已审核通过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需要量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未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必须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八条 从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注册登记。其中,从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核发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应当符合质量标准;销售时,应当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进行生产。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运输车辆及泵送车等工程特种车辆,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核发交通特许通行证,按批准的时间和路线行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运输车辆及泵送车应当保证车况良好、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在指定地点清洗。
  市环保监测部门根据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实际情况,对施工现场环境指标依法进行监测。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应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不使用以及擅自更改用量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混凝土已浇筑量,对相关单位处以每立方米100元的罚款。其中,擅自更改用量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袋装水泥生产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由市散装水泥工作管理部门按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无资质生产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处合同价款(生产量价值)2%以上4%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不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的,处200元至2000元罚款。第十五条 按本规定进行的罚款处罚,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按本市罚缴分离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施行。

一、保留的规章
  序号 规章名称 公布时间 实施时间 文号
  1、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1988.4.25 1988.4.25 齐政发[1988]37号
  2、齐齐哈尔市人物档案管理规定 1991.8.15 1991.8.15 1991年市政府3号令
  3、齐齐哈尔市农村机井管理办法 1992.12.18 1992.12.18 1992年市政府6号令
  4、齐齐哈尔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 1992.12.18 1992.12.18 1992年市政府9令号
  5、齐齐哈尔市实施《东北地区人民
   防空建设平战结合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细则 1992.12.18 1992.12.18 1992年市政府7号令
  6、齐齐哈尔市地名管理规定 1993.1.9 1993.1.20 1993年市政府1号令
  7、齐齐哈尔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规定 1993.7.28 1993.8.1 1993年市政府5号令
  8、齐齐哈尔市测绘管理细则 1993.11.4 1993.11.4 1993年市政府9号令
  9、齐齐哈尔市灌区涝区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1993.11.15 1993.12.1 1993年市政府10号令
  10、齐齐哈尔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 1996.4.15 1996.4.20 1996年市政府2号令
  11、齐齐哈尔市浏园水厂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1997.3.15 1997.3.15 1997年市政府1号令
  12、齐齐哈尔市残疾人保障办法 1997.5.16 1997.5.16 1997年市政府3号令
  13、齐齐哈尔市行政奖励管理办法 1998.2.19 1998.2.19 1998年市政府1号令
  14、齐齐哈尔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1998.10.5 1998.10.5 1998年市政府6号令
  15、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1999.8.9 1999.9.1 1999年市政府3号令
  16、齐齐哈尔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 1999.9.15 1999.9.15 1999年市政府5号令
  17、齐齐哈尔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管理办法 2001.1.12 2001.1.12 2001年市政府1号令
  18、齐齐哈尔市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2001.1.20 2001.1.20 2001年市政府3号令
  19、齐齐哈尔市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2001.7.25 2001.7.25 2001年市政府4号令
  20、齐齐哈尔市减轻乡镇企业负担规定 2001.9.14 2001.10.10 2001年市政府5号令
  21、齐齐哈尔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2001.9.14 2001.9.14 2001年市政府6号令
  22、齐齐哈尔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实施办法 2001.12.7 2001.12.7 2001年市政府8号令
  23、齐齐哈尔市民办幼儿园管理规定 2002.6.12 2002.7.12 2002年市政府5号令
  24、齐齐哈尔市一日游管理规定 2002.7.1 2002.8.1 2002年市政府6号令
  25、齐齐哈尔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 2003.1.29 2003.3.1 2003年市政府1号令
  26、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奖励举报乱收费乱罚款
   和各种摊派有功者办法 2003.9.1 2003.10.1 2003年市政府2号令
  27、齐齐哈尔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2003.9.26 2003.10.26 2003年市政府3号令
  28、齐齐哈尔市地下不明物及危险埋藏物安全管理规定 2004.2.16 2004.3.16 2004年市政府2号令
  29、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应用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2004.3.25 2004.12.31 2004年市政府3号令
  30、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5.3.9 2005.4.9 2005年市政府2号令
  31、齐齐哈尔市医疗市场准入办法 2005.6.23 2005.7.23 2005年市政府3号令
  32、齐齐哈尔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2005.11.16 2005.12.16 2005年市政府4号令
  33、齐齐哈尔市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培训教育规定 2006.3.10 2006.4.10 2006年市政府1号令
  34、齐齐哈尔市农村消防规定 2006.4.6 2006.5.6 2006年市政府2号令
  35、齐齐哈尔市公园管理办法 2006.4.6 2006.5.6 2006年市政府3号令
  36、齐齐哈尔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2006.4.6 2006.5.6 2006年市政府4号令
  37、齐齐哈尔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2006.4.6 2006.5.6 2006年市政府5号令
  38、齐齐哈尔市城市房产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2006.11.13 2006.12.13 2006年市政府6号令
  39、齐齐哈尔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2007.10.19 2007.11.1 2007年市政府2号令
  40、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结果 2007.12.4 2007.12.4 2007年市政府3号令
  41、齐齐哈尔市无线电管理办法 2007.12.18 2008.1.18 2007年市政府4号令
  42、齐齐哈尔市社区消防规定 2007.12.18 2008.1.18 2007年市政府5号令
  43、齐齐哈尔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2008.4.14 2008.5.14 2008年市政府1号令
  44、齐齐哈尔市生鲜乳购销管理规定 2008.11.6 2008.12.6 2008年市政府2号令
  45、齐齐哈尔市残疾人评残发证管理办法 2008.12.1 2008.12.31 2008年市政府3号令
  46、齐齐哈尔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2008.12.12 2009.1.11 2008年市政府4号令
  47、齐齐哈尔市土地市场管理办法 2008.12.29 2009.1.29 2008年市政府5号令
  48、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
  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2009.3.17 2009.4.16 2009年市政府1号令
  49、齐齐哈尔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2009.5.5 2009.6.4 2009年市政府2号令
  50、齐齐哈尔市再生资源管理办法 2009.7.6 2009.8.5 2009年市政府3号令
  51、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2009.7.31 2009.8.30 2009年市政府4号令
  52、齐齐哈尔市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2010.6.7 2010.7.7 2010年市政府1号令
  53、齐齐哈尔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2010.6.21 2010.7.22 2010年市政府2号令
  54、齐齐哈尔市土地收购储备办法 2010.8.16 2010.9.17 2010年市政府3号令

第一条 为减少工程建设对环境的污染,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速度,促进我市生态市、园林城和旅游城市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中心城区,是指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
  本规定所称商品混凝土,是指实行集中拌合,以商品形式提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过程中,强化应用商品混凝土的监管力度,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建设工程限期应用商品混凝土工作。市散装水泥工作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好建设工程应用商品混凝土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第四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市政工程、大中型工业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成片开发的小区(包括建成小区内的新建单体工程)及主干道两侧的建设工程,不得现场搅拌混凝土,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
  建设、施工单位具有生产、运输预拌混凝土条件的,可按本规定,在建设工程上自产自用预拌混凝土,但不得对外销售。第五条 本规定第四条所列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查验属实,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混凝土一次浇筑量不足6立方米的;
  (二)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三)因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能力不足,无法满足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的。第六条 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报建时,应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使用商品混凝土通知单》。
  (二)建设工程招投标,应在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后,及时确定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招投标文件中应包括商品混凝土的预算价格与定额用量;建设工程招投标结束,建设单位应将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名称和商品混凝土实际用量,写入《使用商品混凝土通知单》内,并加盖中标通知章。
  (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应含有使用商品混凝土的相应条款;建设单位办理合同备案的同时,应持《使用商品混凝土通知单》到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由其确认商品混凝土的实际使用量后,填发《使用商品混凝土通知单》。
  (四)建设单位凭《使用商品混凝土通知单》和商品混凝土供货合同正式文本,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工程招投标手续及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予质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建设工程使用的商品混凝土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已审核通过的商品混凝土需要量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使用商品混凝土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必须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九条 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混凝土企业注册登记。其中,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核发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第十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生产的商品混凝土应当符合质量标准;销售时,应当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第十一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进行生产。第十二条 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及泵送车等工程特种车辆,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核发交通特许通行证,按批准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及泵送车应当保证车况良好、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在指定地点清洗。
  市环保监测部门根据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实际情况,对施工现场环境指标依法进行监测。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应使用商品混凝土不使用以及擅自更改用量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混凝土已浇筑量,对相关单位处以每立方米100元的罚款。其中,擅自更改用量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袋装水泥生产商品混凝土的,由市散装水泥工作管理部门按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_百度知 ...
答:审批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第二条、第二十五条市本级负责中心城区审批,对其他县(市)、区下放审批权。64道路运输服务经营许可许可 审批《黑龙江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三、四十一、四十二条 65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许可 审批《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齐齐哈尔市出租车管理办法》第六条 66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

齐齐哈尔交通规划
答:《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工程、城市交通改善工程、宜居工程、城市环境整治工程、社会事业提升工程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一、深入开展路网优化行动 打通一批道路微循环,加快城市路网建设,进一步完善步行系统。1.完成民航路跨线桥及民航东路道路建设,加强铁锋区铁路两侧区域道路衔接。2.完成...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临时占道经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答: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市容环境,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心城区主要道路(广场原则上全部取缔)临时占道经营。今后凡...

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17修正)_百...
答:以下项目原则上应纳入跟踪审计范围:(一)批复概算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二)国家和省投资的重点项目;(三)关系国计民生的其他项目和市政府以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项目。第七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下列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事项组织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一)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

齐齐哈尔市城市供热管理规定
答:第九条 新建建筑使用燃气、电、地源热泵等清洁能源供热方式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既有建筑由水暖供热方式改变为燃气、电等清洁能源供热方式的,应当于年度供热期开始30日前经供热单位同意,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齐齐哈尔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齐齐哈尔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答:7月20日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补充规定 第一条为确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顺利实施,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11〕5号,...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第二章 征收...
答:区政府的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应当报经市政府批准。第九条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建设活动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政府按分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市、区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旧城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

齐齐哈尔市河道管理办法
答:第二章 河道与工程、林草管理第六条 河道管理范围。按照流域规划修筑的江河两岸的堤防之间,堤防设计洪水位以下为河道行洪区;无堤防的河段,按流域规划确定的两岸堤防走线之间区域为行洪区。行洪区均属河道管理范围。河道按其行政区划由所在县、区河道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齐齐哈尔市城区的江河堤防、护岸...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停车场管理办法(2021修正)
答:(四)市财政局负责停车场(泊位)建设发展规划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的审核保障,按文件要求规定出台吸引社会资本加入的财政政策,多渠道筹措停车场建设资金等工作。(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中心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的具体实施建设工作,负责充电桩、市政建设工作,在人行道改造前期要预留停车设施空间。...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齐齐哈尔...
答:审批《森林法》第十八条保留 九市 人 防 办36人防工程拆除(报废)、改造审批许可 审批《人防法》第二十八条,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十六、十八、二十一条,《黑龙江省实施<人防法>条例》第十二条,《齐齐哈尔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条保留37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审批许可 审批《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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