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齐齐哈尔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旧物、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法律、法规对危险废物、报废汽车、医疗废物、固体废物等回收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以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主管部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工商、环保、城市管理、商务、物价、财政、税务、科技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再生资源行业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环境的原则,结合本市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以及环境资源等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主管部门制定本市、县(市)、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以及相关政策,组织资源节约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重大问题的协调和产业化示范工作。第六条 再生资源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按照章程实行自律性管理,依法制定并督促会员遵守行业规范,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知识,增强全民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
  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攒和分类交售再生资源,鼓励对再生资源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循环利用。
  鼓励和扶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以及相关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推广,对开发利用再生资源企业实施优惠政策。第二章 回收管理第八条 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地应当符合本市行业发展、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和环保要求,不得在城市主干道、排洪道、河道两侧以及水源保护区内建设或者设置再生资源回收集散市场;不得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学校、医院、铁路、矿区、码头、军事禁区、大型工矿企业等附近设立再生资源经营网点。第九条 逐步建立以城市社区和乡镇为基础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规划部门在新建住宅区审批过程中应当预留不少于20平方米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场地;已建成的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按照户数和面积合理确定回收站(点)场地,场地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企业提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垃圾分类回收装置,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应当鼓励和指导居民分类处置生活废弃物。第十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活动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选址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场地建设和设施配备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第十一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规划的场所,核发营业执照。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含旧货业市场,下同)开办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经营情况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废旧金属类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还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经营情况发生变更的,在注销、变更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公安机关。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当符合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规定;
  (二)回收再生资源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干净,不得在回收站(点)外堆放物品,焚烧废弃物;
  (三)不得在回收站(点)内外从事任何形式的加工生产作业;
  (四)有必要的防扩散、防渗漏设施,不得影响周围环境;
  (五)不得擅自变更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设置位置;
  (六)执行消防、治安等管理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确保安全经营;
  (七)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一、《齐齐哈尔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一)将第五条中的“国土资源、规划、卫生、建设、环保、技术质量监督”修改为“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将第二十条中的“环境保护部门”、第二十二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将第十四条中的“200”修改为“四百”。
  (三)将第三十二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四)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改为第(四)项,其中的“五千元至二万元”修改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第(七)项改为第(五)项,删去其中的“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五)删去第三十四条。
  (六)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删去其中的第一款。二、《齐齐哈尔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一)将第四条中的“供销合作社”修改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工商、环保”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删去其中的“物价”;将第五条中的“规划、环保”修改为“城乡规划、生态环境”;将第九条中的“规划”修改为“城乡规划”;将第二十三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修改为“生态环境”;将第三十二条中的“工商、物价、环保”修改为“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生态环境”。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市场主体登记条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市场主体登记后,通过省级共享平台将信息共享给各相关部门。”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废旧金属类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还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公安机关。”
  (四)删去第二十一条。
  (五)删去第三十条。
  (六)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但依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管理的行政区域,由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管理确定的机构实施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其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三、《齐齐哈尔市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一)将第四条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住建、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将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的“规划部门”修改为“住建部门”;将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中的“文化”修改为“文广旅游”;将第十三条中的“住建、土地”修改为“自然资源”,“住建行政”修改为“城乡规划行政”;将第十九条中的“规划、住建、国土资源”修改为“住建、自然资源”;将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规划部门”修改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二)将第十三条第三款中的“人民政府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修改为“人民政府和公众意见,经有关部门论证、专家委员会评审”。
  (三)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获得批准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工作的要求,组织编制市、县(市)、区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四)删去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五)将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牌匾”修改为“户外广告、牌匾”。
  (六)将第四十六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七)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改为第(五)项,其中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修改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八)删去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改为第(一)项,删去其中的“在历史建筑上设置牌匾、空调散热器、照明设备等设施,或者”;第(四)项改为第(三)项,其中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修改为“五十元”。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相关者合法权益,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包括废旧金属、废旧电子产品、废旧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橡胶、塑料、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在内的各种废弃物。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应当坚持保护环境,防止污染,改善城市容貌,有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治安的原则。第五条 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鼓励公开、公平竞争,规范运作,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第六条 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负责本级政府所辖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县(市)、区再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本市、县(市)、区再生资源发展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工作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及经营废旧金属类项目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负责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再生资源行业发展规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非法占道经营、私设网点和影响市容市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商务、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再生资源回收实行体系化建设、规范化管理。鼓励各行各业和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提倡和支持对再生资源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第八条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业务上接受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的指导并履行如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五)负责组织对再生资源经营者的相关培训。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可以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规范,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第九条 申请设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其场所及选址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其场地建设和设施配备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
  申请设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前,应当征求主管部门的意见。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就其选址、场所和场地建设是否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和网点建设规范提出意见。第十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符合本地区再生资源行业发展规划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市再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其中,经营废旧金属类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还须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和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于每年年初向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备案一次。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开办者发生歇业、停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的,应当办理工商变更、注销手续,同时自办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再生资源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第十三条 社区应当按照城市规范设立再生资源回收亭;新建住宅区应当预留再生资源回收亭的用地。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设置再生资源临时回收站(点);设置的临时站(点)应当取得场地所有权人或管理者的同意。

齐齐哈尔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答:第五条 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鼓励公开、公平竞争,规范运作,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第六条 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负责本级政府所辖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

齐齐哈尔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再生资源,...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答: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

再生资源管理办法2022年
答:法律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结果
答:50、齐齐哈尔市再生资源管理办法 2009.7.6 2009.8.5 2009年市政府3号令 51、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2009.7.31 2009.8.30 2009年市政府4号令 52、齐齐哈尔市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管理办...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齐齐哈尔市燃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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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品回收管理办法
答:法律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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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国鑫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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