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代替母公司履行合同,发票由谁开?

子公司代替母公司给客户开销售发票怎么做账?~

你这个问题相当敏感啊,子公司有独立法人,实际业务是母公司发生的就母公司开票,子公司发生的业务就是子公司开票。你这个问题就有些涉嫌虚开发票的嫌疑

实务中,存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主体与实际收款并开具发票的主体不一致的情况,常见的就是母子公司之间,由一方签订合同,另一方收款或者开具发票,根据现行规定这种情况是否合法呢?

这个问题涉及到“三流合一”原则,该原则具体指:“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都是同一主体,强调的是三者“一致”。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里的“资金流”是指收取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款项的凭证(如三方协议)。

“三流合一”原则的源头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这一条款是目前为止192号文唯一仍然有效的条款,192号文其他条款已经被清理了。

这一条全文内容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对这一条之前存在两种理解,第一种理解是“收款方必须与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方一致”,第二种理解为“付款方必须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购买方一致”。随着2006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局[2006]1211号文,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的发布以及2016年5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营改增”视频会政策问题的解答,第一种理解已经确定是不正确的,正解为第二种。

即不管谁支付价款,只要实际收到价款的一方就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单位,那接受这样增值税专票的货物、劳务购买方就可以抵扣进项税。至于,这个钱是购买方支付的,还是委托其他方支付不影响购买方进项税抵扣。
那么,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单位与收款方及开票方不一致的情况是否违法违规呢?


甲方与乙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商品或服务,实际履行中也是乙方向甲方提供商品或服务,但是合同中约定乙方委托第三方收款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三方并非合同主体。实务中,乙方往往和第三方存在关联关系,比如母子公司关系、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公司等,但是无论是什么关系,这种交易模式下,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单位与收款单位及开票单位是不一致的,这就属于192号文第一条第(三)款的禁止情形。所以,这种交易模式下,收票方即买方是存在发票不能抵扣的风险的。但是,实务中,对于是否违反192号文的规定还是存在自由裁量空间的。

这种交易模式下,对于开票方来说存在风险吗?

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修订)》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根据这个规定,开票方存在虚开发票被处罚的风险。

不可以。
理论上,工程款也不能直接转给子公司,而应获得母公司的委托付款书。

子公司和母公司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子公司既然已经发生了销售行为,就应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子公司可以确认收入,母公司可以抵扣进项,是最完整的业务。不过这个业务还应该重点从两个方面注意。1、关联交易的定价是税务稽查的重点。2、集团公司的业务模式对纳税影响很大。
法律分析
当然可以开,子公司和母公司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子公司既然已经发生了销售行为,就应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子公司可以确认收入,母公司可以抵扣进项,是最完整的业务。不过这个业务还应该重点从两个方面注意。1、关联交易的定价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子公司和母公司之间的业务属于关联交易,如果是上市公司,从报表披露角度,是审计关注的重点。从税务角度,又是税务机关查避税的重点。举个简单的例子。母公司有历史遗留的亏损,也有进项没抵扣,若是税务和会计不查,那完全可以让子公司以非常低的价格卖产品给母公司,这样母公司的利润可以用以前年度的亏损弥补,不需要交企业所得税;大部分的销项在母公司可以用进项抵扣,增值税也少了。这样,公司整体来看不是赚死了。所以,关联交易的定价就非常重要,必须要同时满足税法和会计的要求。如果只是偶然性的业务,定价可能还简单一点,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或者参考其它外部客户的价格。总之,就是必须让税务局认可,觉得没有猫腻才可以。若是长期性的供应关系,那通常是要去税务局备案的,跟税务局确定用什么样的定价方式,税务局认可后还不能随便说想改就能改回来。2、集团公司的业务模式对纳税影响很大楼主提到的子公司作为母公司的供应商,在集团公司非常常见,比如子公司是生产工厂,而母公司负责统一销售。在这个业务模式中,到底以一种怎样的方式来处理账务和税务,就会有很不一样的结果。最通见的处理模式是,子公司将货卖母公司并开票,由母公司再销售。这中间就涉及到之前所说的定价问题,如果定价没处理好,最后可能会导致子公司和母公司的增值税很不划算,比如定价低了,可能子公司当地税务局不同意,定价高了,又可能导致母公司长期亏损,进项浪费。母公司也还可能采取代销的模式,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平进平出,母公司不留主营业务的利润。这样就会涉及另一个问题,母公司必须向子公司收管理费,这些管理费也是必须要开票的,这相当于是母公司额外的税赋。而且代销的模式,对资金结算有很高的要求,必须及时给子公司回款。从某种意义上说,又不便于集团的管理。公司复杂的业务,在考虑业务模式时,一般要同时考虑与税务有关的问题,否则可能因为管理需要带来税务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和母公司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子公司既然已经发生了销售行为,就应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子公司可以确认收入,母公司可以抵扣进项,是最完整的业务。不过这个业务还应该重点从两个方面注意。1、关联交易的定价是税务稽查的重点。2、集团公司的业务模式对纳税影响很大。
法律分析
当然可以开,子公司和母公司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子公司既然已经发生了销售行为,就应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子公司可以确认收入,母公司可以抵扣进项,是最完整的业务。不过这个业务还应该重点从两个方面注意。1、关联交易的定价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子公司和母公司之间的业务属于关联交易,如果是上市公司,从报表披露角度,是审计关注的重点。从税务角度,又是税务机关查避税的重点。举个简单的例子。母公司有历史遗留的亏损,也有进项没抵扣,若是税务和会计不查,那完全可以让子公司以非常低的价格卖产品给母公司,这样母公司的利润可以用以前年度的亏损弥补,不需要交企业所得税;大部分的销项在母公司可以用进项抵扣,增值税也少了。这样,公司整体来看不是赚死了。所以,关联交易的定价就非常重要,必须要同时满足税法和会计的要求。如果只是偶然性的业务,定价可能还简单一点,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或者参考其它外部客户的价格。总之,就是必须让税务局认可,觉得没有猫腻才可以。若是长期性的供应关系,那通常是要去税务局备案的,跟税务局确定用什么样的定价方式,税务局认可后还不能随便说想改就能改回来。2、集团公司的业务模式对纳税影响很大楼主提到的子公司作为母公司的供应商,在集团公司非常常见,比如子公司是生产工厂,而母公司负责统一销售。在这个业务模式中,到底以一种怎样的方式来处理账务和税务,就会有很不一样的结果。最通见的处理模式是,子公司将货卖母公司并开票,由母公司再销售。这中间就涉及到之前所说的定价问题,如果定价没处理好,最后可能会导致子公司和母公司的增值税很不划算,比如定价低了,可能子公司当地税务局不同意,定价高了,又可能导致母公司长期亏损,进项浪费。母公司也还可能采取代销的模式,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平进平出,母公司不留主营业务的利润。这样就会涉及另一个问题,母公司必须向子公司收管理费,这些管理费也是必须要开票的,这相当于是母公司额外的税赋。而且代销的模式,对资金结算有很高的要求,必须及时给子公司回款。从某种意义上说,又不便于集团的管理。公司复杂的业务,在考虑业务模式时,一般要同时考虑与税务有关的问题,否则可能因为管理需要带来税务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按照合同的约定,你应该支付给母公司,发票应该由收到钱的母公司来开,子公司只不过在你的同意下,代表母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的主体仍然是你和母公司。

你好!
这子公司是否是独立法人?独立核算单位?如是,你就应该与子公司重新签定约定服务的合同,这样就可避免服务万一出现问题时主体不明的现象。同时,谁履行合同义务就应该谁收费,谁收费就应该由谁出具收款发票。
祝顺!

开发票的依据:合同的签订主体,有无转让协议或合同。再有母子公司是否为各自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

子公司代替母公司履行合同,发票由谁开?
答:1、关联交易的定价是税务稽查的重点。2、集团公司的业务模式对纳税影响很大。法律分析当然可以开,子公司和母公司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子公司既然已经发生了销售行为,就应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子公司可以确认收入,母公司可以抵扣进项,是最完整的业务。不过这个业务还应该重点从两个方面注意。1、关联交易...

A公司与母公司签订销售合同,款项由子公司支付,A公司将发票开给母公司...
答:不可以 原因,母公司和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如果是分公司,有可能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母公司签了合同后可以由子公司执行。而母公司与子公司他们的关系只是控股关系,如果由母公司签订合同,并由子公司付款,业务主体部分符合,就连税务上抵扣税款都无法进行。

子公司可以代表其他公司履行合同吗
答:分公司不可以代子公司履行合同。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在总公司的授权下可以从事生产经营范围内的民事活动,而子公司具备法人的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需要总公司的授权,和分公司的性质完全不一样,两者不能代为行使权利。【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

子公司可代母公司签订合同或协议
答:您好,母公司与子公司均为独立的法人,如果没有母公司的授权,子公司是没有权利代母公司签订合同的。

...签合同,货物由母公司使用,但发票要求给子公司,子公司付钱。是全资子...
答:不合法,因为子公司与母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独立核算。所以母公司签订合同应该由母公司开具发票。如果要由子公司开具发票的话,应该由子公司与客户签订买卖合同,母公司再与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子公司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公司企业,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母公司签订合同时可以授权由子公司履行合同吗
答:不可以。母公司和子公司是不同的法人主体,履行合同涉及到义务承担,需要合同相对一方同意,故需变更合同。母公司和子公司是分别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其与总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完全不一样,因此,对于母公司所签署的合同即应由母公司来履行,而不应由子公司来履行。法律分析母公司是在国际商务中指...

分公司能替母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吗
答:分公司是可以代替母公司行使合同权利,但是需要母公司承担责任。【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总分公司间代收代付问题
答:总分公司间代收代付的问题这样解释:首先,子公司代替母公司收款时,给客户开收据,收据写明“代收XX公司款项,凭此收据由XX公司开具发票”,并同时做好与母公司的函接工作,然后把款打到母公司账上就行了,客户如果愿意自行去母公司换发票也可,由子公司代为转发发票也可。其次,子公司毫无必要代母...

母公司签合同子公司执行合同
答:法律分析:总公司与子公司都是独立的合同主体,总公司签订的合同,应当由总公司承担合同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总公司所承担的合同义务,应当由总公司负责履行,,未经子公司同意,合同不得为子公司设定履行义务。至于总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

...能履行合同,是否可以申请由其全资子公司履行合同?
答:既然你称合同对方为母公司,你们你就是子公司了,既然你能够与母公司签订合同,你这个子公司一定是独立法人了,在母公司不能履行合同违约的时候,你不能找这个母公司的其他子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因为那个子公司也与你一样是独立法人,不是该母公司的分公司,但是因为母公司购买的商品是子公司在使用,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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