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公布以前的赔偿适用何法律

国家赔偿法颁布之前也就是1995年1月1日以前,错判的案件如何得到赔偿,当时有什么相关赔偿规定?~

你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进行处理:具体是: 一、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追问: 我就是不知道当时有什么规定啊,也搜不到啊,这个回答太笼统了,一个 文革 期间的案件,95年之前就已经确认是错案了,现信访申诉要求 国家赔偿 ,那95年之前是不是没有关于这类赔偿的规定,我主要是想问这个 回答: 当时就是没用具体的规定,应参照 《国家赔偿法》 的规定予以赔偿。 追问: 为什么应参照, 《国家赔偿法》 上明确说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行,并没有溯及力,要适用法律你得有法律依据啊 回答: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 》 溯及力 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这就是规定!!

造程损失的话,需要赔偿精神损失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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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申请赔偿时效为2年,已过时效(过期)的不预赔偿。问题是:2年所谓的时效究竟从哪里来?!
冤案即:国家政府机关包括、公安、法院等对公民人身权、合法财产的侵犯,即剥夺或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包括其合法财产及参与社会公平竞争、个人经济发展及生活、学习等一切合法权利。
1995年出台的《国家赔偿法》中确有规定:申请赔偿时效为2年,但问题是:
1、很多冤案是发生在1995年出台的《国家赔偿法》的2、3年前,照这个逻辑这些冤案的索赔不都过期了吗?!
2、1995年以前根本就没有这个国家赔偿法,事实是根本就谈不上1995年出台的国家赔偿法中所规定的“过期”二字,既然事实上不存在“过期”的问题,就得依法赔偿!
3、退一万步,就算符合1995年出台的国家赔偿法中“过期”不予赔偿的规定,那么请问:不予赔偿的决定为何按1995年出台的国家赔偿法执行,而受害人应该得到的赔偿却为何不按照这个1995年出台的国家赔偿法执行?!逻辑混乱根本不通,严重的自相矛盾!!
《宪法》即国家大法,所有法律与之相抵触时,应服从《宪法》。而《宪法》所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合法财产及公民参与社会公平竞争、个人经济发展及学习、生活一切权利被侵犯后,《国家赔偿法》却规定:侵权案发生在其出台之前不予赔偿。这会完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抵触!
《国家赔偿法》更是快遮合法羞布,即等于给其1995年前的侵权行为披上了合法外衣!《宪法》第五条中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和宪法相抵触。”《国家赔偿法》中“赔偿法不溯及既往”的规定,不仅玷污、否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赋予公民一切合法权利这一原则,更践踏了法律门前人人平等的公民权利!
这部所谓的《国家赔偿法》更是法律逻辑混乱、失衡,自相矛盾、颠倒是非,似天大国际笑话贻笑大方。可怕的是:猜猜聪明的小日本把它学走了会怎么样?很快地也出台一部,其慰安妇问题全部解决!

作为实体法,《国家赔偿法》不具有溯及力,你的案子在《国家赔偿法》生效前就已经判决并生效,只要是依照当时生效的法律进行判决的,就很难被推翻。

应该使用以前的法律,因为法律不具有溯及力,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这些法都没有朔及力,自公布之日施行。

请回答赔偿法没出台之前国家有没有对冤错案的赔偿政策和文件

国家赔偿法颁布之前也就是1995年1月1日以前,错判的案件如何得到赔偿...
答: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

国家赔偿法公布以前的赔偿适用何法律
答:2、1995年以前根本就没有这个国家赔偿法,事实是根本就谈不上1995年出台的国家赔偿法中所规定的“过期”二字,既然事实上不存在“过期”的问题,就得依法赔偿!3、退一万步,就算符合1995年出台的国家赔偿法中“过期”不予赔偿的规定,那么请问:不予赔偿的决定为何按1995年出台的国家赔偿法执行,而受...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当事人损害,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 ...
答:国家机关的侵权行为发生于国家赔偿法实施前的,不适用国家赔偿法,应依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于国家赔偿法实施前,但持续到国家赔偿法实施后的,分别适用当时的规定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法实施前的刑事错捕错判案件,根据当时有关文件的规定,主要通过平反...

《国家赔偿法》实施前刑事冤错的赔偿问题
答:一、刑事国家赔偿方式我国国家赔偿方式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一)支付赔偿金(二)返还财产(三)恢复原状以上三种赔偿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另外,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

国家赔偿法之前的案件可以申请重新赔偿吗
答:法律分析:国家赔偿法之前的案件不可以申请重新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求教,国家赔偿法1995年实施,95年以前的冤案能申请国家赔偿么
答:1、冤案的发生、发展、终极,也就是一个整体,都处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国家赔偿法》无溯及力,不能赔偿。2、冤案的发生,在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发展和终极,都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后,就其冤案的整体来说,正处在《国家赔偿法》效力范围之内,应该获得国家赔偿。3、...

国家赔偿的问题意见
答: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改前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但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或者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提出赔偿请求但尚未作出生效赔偿决定的,适用修改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司法解释
答:第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 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但尚未作出生效赔偿决定的; 赔偿请求人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

我国国家赔偿法采取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的规定是什么?
答:在1994年12月31日之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一律不适用《国家赔偿法》,在司法实践中成了随意赔偿或不赔偿。 国家赔偿 的计算标准如下: 最高检 刑事申诉 检察厅5月31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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