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

什么是地理标志认证~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我国地理标志认证政出多门,主要有:
1、1995年,国家商标局依照《商标法》实施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
2、1999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质监局发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对原产地产品予以认证;
3、2008年,农业部根据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

从广义上说,原产地保护有更加严格的规定,而地理标志保护指的宽泛一些,规定也相对较少。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标示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它既是一个质量标志,也是一个地理标志。
原产地域产品是在国外尤其是法国、欧盟以及WTO有关原产地命名和地理标志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从本质上讲,这是一项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民族 经济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是国家名优特产品质量与信誉的保证制度。国际通行的原产地命名和地理标志制度。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保护我国的原产地域产品,规范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原产地域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责,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原产地域产品,是指利用产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传统工艺在特定地域内所生产的,质量、特色或者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其原产地域地理特征并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以原产地域进行命名的产品。第三条 任何地方申报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必须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第四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范围。第五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原产地域产品的通用技术要求和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以及各种原产地域产品的质量、特性等方面的要求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第六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确立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保护办”),具体负责组织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审核和注册登记等管理工作。第七条 保护办按照原产地域产品的特点设立若干专家审查委员会,分别负责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技术审查工作。第八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建议,组织有关地方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生产者代表成立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机构(以下简称“申报机构”)。第九条 申报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办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申报手续;
  (二)负责受理生产者提出的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
  (三)负责对生产者提出的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进行初审;
  (四)负责管理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第十条 申报机构申请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应当向保护办提出,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书;
  (二)产品生产地域的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三)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传统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
  (四)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生产地域地理特征之间关系的说明;
  (五)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第十一条 保护办对申报机构提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中国质量报》等媒介上向社会公告申报机构及其申请。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申报机构及其申请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后的三个月内,向保护办提出。
  保护办应当在接到异议起一个月内,对异议做出处理。第十二条 保护办组织相关的专家审查委员会对没有异议或者有异议但被驳回的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予以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生产者需要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当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成立的申报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产品生产者简介;
  (三)产品(包括原材料)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四)产品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证明材料;
  (五)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第十四条 申报机构对生产者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申报机构报送保护办审核。第十五条 保护办对申报机构报送的生产者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登记,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 生产者申请经保护办注册登记后,即可以在其产品上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第十七条 获准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未按相应国家标准组织生产的,保护办撤销其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第十八条 保护办指定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原产地域产品的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验。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不得使用与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相近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者产品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前款规定的产品。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等予以行政处罚。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
答: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保护我国的原产地域产品,规范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原产地域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责,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原产地域产品,是指利用产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传统工艺在特定地域内所生产的,质量、特色或者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其原...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的介绍
答:1999年7月30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国1999年8月17日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6号发布施行。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8号令,废止该规定。2005年生效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28条规定:“本规定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原...

原产地保护标识详细资料(越详细越好)
答:我国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0年3月1日以局长令的形式所发布实施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中,关于“原产地”也有明确的定义:“原产地域产品,是指利用产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传统工艺在特定地域内生产的,质量、特色或者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原产地域地理特征,并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以原产地域进行命...

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从什么时候开始建立
答:1999年8月17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开始。

平利绞股蓝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通过了对平利绞股蓝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批准自2004年12月13日起对平利绞股蓝实施原产地域保护(公告2004年第189号)。 (一)栽培管理。1、地域选择:选择保护区内海拔400至1600米之间的区域。地势平坦,排灌...

龙泉驿水蜜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通过了对龙泉驿水蜜桃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批准自2004年9月27日起对龙泉驿水蜜桃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公告2004年第135号)。 (一)品种。早香玉、白凤、皮球桃、京艳、晚白桃。优新品种须经四川农作物...

简述我国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答:1999 年 8 月 17 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定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规定,标志着中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初步建立。这部法规首次界定了原产地域产品的概念,规定了原产地域产品的注册登记制度。(3)其他法律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①俄国《反不正当竞争...

吉林长白山天然矿泉水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答: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通过了对吉林长白山天然矿泉水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批准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吉林长白山天然矿泉水实施原产地域保护(公告2004年第83号)。 吉林长白山天然矿泉水的生产加工应具备以下主要质量技术要求条件:(一)从水源处取水按GB8537-1995...

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答: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包括:一是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二是原材料来自本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明确要求,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要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1999年8月17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标志着有中国特色的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规定
答: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同时废止。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布的《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中关于地理标志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农业部颁布实施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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