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题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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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实施盗窃时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已构成抢劫罪。王某某对正在实施抢劫行为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侵害人死亡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相关法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对犯盗窃、诈骗、抢夺等犯罪,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抢劫罪的有关规定处罚。《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王某某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诈骗罪,但两罪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诈骗罪论处。
王某某具有自首的从宽量刑情节。(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李某:1.伙同王某私刻公章、伪造证件的行为,分别构成了私刻公章罪的共同犯罪和伪造证件罪的共同犯罪。其根据及量刑详见《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和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2.冒充副处长并与某长签订合同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详见《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中第一项“(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3.伙同张某潜入商场行窃财物三千余元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其盗窃金额属于“数额较大”,再参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在逃跑过程中用匕首威胁他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5.由于李某是从劳改农场逃跑的,因此按照《刑法》第七十一条中的规定,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

  王某:1.伙同李某私刻公章、伪造证件的行为,构成私刻公章罪的共同犯罪和伪造证件罪的共同犯罪,理由同上
  2.由于王某是缓刑犯,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中的规定,应当撤销其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

  周某:灌醉李、王后掏走其钱包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进行盗窃行为的,不属于其八种犯罪行为之列,因此不构成犯罪

  张某:伙同李某潜入商场行窃的行为亦不构成盗窃罪,原因同周某

  也许答案还不尽完美,疏漏之处请指教!

一、

1、王五和孙七构成故意伤害罪共犯,王五属教唆犯。

2、构成共犯。共同犯罪的,一人既遂,全部既遂。

3、张三、王五是主犯,赵六是胁从犯。赵六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

1、要撤销假释。因为在考验期内犯罪。

2、构成累犯。从重处罚。盗窃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先对盗窃罪量刑,然后按“先减后并”对他的6年未服刑期和盗窃刑期量刑,再对抢劫罪量刑,前后两个刑期再按“限制加重”原则量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分析如下:

1、王五在故意伤害案中属于教唆犯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人,或者是故意引起他们犯罪意图的人。教唆犯的本质特征在于他唆使他人去实施犯罪,而自己并不直接实施犯罪,其犯罪意图是通过被教唆的犯罪行为来实现。处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2、李四构成共犯

共同犯罪时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和共同的犯罪故意,各个共犯人有直接的意思联络。本案中李四未着手实行盗窃,但是其联络、分赃已有共同盗窃行为。

3、张三是主犯

处罚:应当按照张三在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王五是从犯。处罚:对于王五,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赵六是胁从犯。处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简介

刑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中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广义刑法、狭义刑法相联系的,刑法还可区分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特别刑法指仅适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在我国,也叫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1)王五居于教唆犯。可以比照孙琦的处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是的。因为他虽然中途逃走,但是并未及时组织犯罪的发生,不构成犯罪中止。
(3)张三是主犯,王五从犯,赵六胁从犯。张三承担全部共同犯罪的罪行处罚,王五比照张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赵六比照张三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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